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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时间:2013-08-22
相对于北美和欧洲市场,澳大利亚是个比较小的市场。尽管如此,澳大利亚对于进口食品也有一些特殊要求,我们国内的厂商可能已经比较熟悉认证、检测等内容,但却往往忽略掉一些平日不太注重的细节问题。
其中一个比较易忽视的就是产品标签的问题,不少国内产品都因为这一小细节上的疏忽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轻者可能延长通关时间,耽误销售和回款,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等损失;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或拒收等严重后果。有鉴于此,笔者就这一问题,参考了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澳大利亚的官方机构中分管食品相关事务的主要有以下的两个部门:澳大利亚食品标准管理局(简称ANZFA,隶属于卫生与老年关怀部,网址:www.foodstandards.gov.au)和澳大利亚食品检验检疫局(简称AQIS,隶属于农林渔业部,网址:www.daff.gov.au/aqis)
ANZFA负责提供食品标准方面的信息,但不负责对于标准的解释或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在ANZFA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最重要的文件就是澳大利亚食品法典(FSC)。AQIS则负责在食品进口过程中按照FSC来执行具体的检查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出具通关所需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简单的说,ANZFA负责制定食品标准,而AQIS负责执行检验进出口食品是否达到标准。
对于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标签,FSC中规定了许多强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名称、批号和供应商
a)食品名称和描述:
i.应当尽量使用FSC中列明的规范名称,同时其名称或特征描述必须符合食品的本质。例如:对于rice cracker,如果里面添加了cheese,那么可以用“cheese rice cracker”的名称,如果只是添加了cheese seasoning,那么只可以使用“rice cracker(cheese flavour)”。
ii.对于已列明的食品名称,其确切定义请遵循食品法典中的说明,请勿使用易发生混淆的自造名称或擅自改变已有名称的定义。
b)批号:
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该批食品的生产批号,除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外:
i.作为个体、单独制作的奶油蛋糕或冰淇凌蛋糕等具有原创和艺术性的食品。
ii.采用小包装,同时用于储存或展示这些小包装食品所用的大包装或储存罐、听、盒等的表面已有明确的生产批号。
c)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i.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该食品的供应商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名称和地址。
ii.“供应商”的含义包括:进口商、重新包装商、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等。
iii.对于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来说,通常在标签上显示其进口商或当地分销商。
2.强制声明、警告或说明的内容
a)强制声明内容
下表为FSC中所列部分产品,是我国出口食品中较为常见的一些涉及到强制声明的种类。(左列中为食品的种类,右列中为必须声明的内容)
食品种类 | 警告与声明 |
蜜蜂、蜂蜜、花粉或以蜜蜂、蜂蜜、花粉为原料的产品 | 声明其含有蜜蜂、蜂蜜、花粉,有可能导致严重的过敏反应 |
谷物饮料,含有不多于2.5% m/m的脂肪及少于3% m/m的蛋白质,或者仅含有少于3% m/m的蛋白质 | 声明该产品不适合于作为全奶的替代品给5岁周以下的儿童饮用 |
脱水精炼或干粉化的谷物产品,含有不多于2.5% m/m的脂肪及少于3% m/m的蛋白质,或者仅含有少于3% m/m的蛋白质,加水调配后直接食用 | 声明该产品不适合于作为全奶产品的替代品给5周岁以下的儿童食用 |
炼乳、奶粉或由大豆、谷物等制造的相似产品,含有不多于2.5% m/m的脂肪,加水调配后直接食用 | 声明该产品不适合于作为全奶食品的替代品给2周岁以下的儿童食用 |
含有阿斯巴甜或阿斯巴甜-安塞蜜盐的食品 | 声明该产品含有苯丙氨酸 |
含有金鸡纳碱的食品 | 声明该产品含有金鸡纳碱 |
含有Guarana(巴西可可)或其提取物的食品 | 声明该产品含有Guarana(巴西可可) |
含有植物甾醇脂类的食品 |
声明:
1、该产品作为某类饮食(少量饱和脂肪及大量水果蔬菜)的一部分时可能导致成瘾现象;
2、该产品除非在医生的指导下,否则不推荐婴儿、儿童、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食用;
3、正在接受胆固醇疗法的消费者请在医生的指导下食用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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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高油植物甾醇的食品 |
声明:
1、该产品作为某类饮食(少量饱和脂肪及大量水果蔬菜)的一部分时可能导致成瘾现象;
2、该产品除非在医生的指导下,否则不推荐婴儿、儿童、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食用;
3、正在接受胆固醇疗法的消费者请在医生的指导下食用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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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额外咖啡因的可乐饮料,或是以含有额外咖啡因的可乐饮料为生产原料的产品 | 声明该产品含有咖啡因 |
牛奶或大豆、谷物等制造的饮料,含有不多于2.5% m/m的脂肪 | 声明该产品不适合于作为全奶食品的替代品给2周岁以下的儿童食用 |
蜂胶或以蜂胶为原料的产品 | 声明该产品含有蜂胶,可能导致严重的过敏反应 |
未经巴氏杀菌的蛋类产品 | 声明未经过巴氏杀菌 |
未经巴氏杀菌的牛奶或液态乳制品 | 声明未经过巴氏杀菌 |
b)强制警告内容
i.请随时查阅澳大利亚食品安全部门的网站,其针对某一时期某一特定物质会增加强制警告的要求,强制警告的食品种类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强制声明的内容。例如:含有蜂王浆的产品,其警告内容为“警告:本产品含有蜂王浆,可能导致严重的过敏反应,并有证据显示,在少量案例中可能会对哮喘和过敏患者产生致命后果”
ii.强制警告必须标明在标签上的醒目位置。
c)致敏成分宣称:
请参考强制声明与强制警告部分中和过敏有关的部分,任何产品存在以下三类情况都需要在标签上宣称:
i.直接含有致敏成分
ii.与含有致敏成分的产品共用生产线
iii.与含有致敏成分的产品共用生产车间这
d)强制说明的内容
所谓强制说明,指的是应当如实说明并显示在标签上的内容,主要包含:
i.成分表:按照降序排列,添加剂使用澳大利亚食品添加剂标准代码,复合成分需要表明全部成分。
ii.原料来源:说明主要构成物的来源,部分常见需要说明原料来源的食品请参考下表:
含有谷蛋白粘胶质的谷物及其产品,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它们的杂交品种,除非被用于酿酒或制造酒精。 |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
蛋类及其产品 |
鱼类及其产品 |
奶类及其产品 |
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
添加亚硫酸盐成分,浓度达到或超过10mg/kg |
坚果、芝麻及其产品 |
iii.关于多元醇或聚糖的含量等级说明。
iv.营养标签:澳大利亚强制要求7,分别是energy, protein, fat-total, fat-saturated, carbohydrate-total, sugar, sodium
3.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内容外,食品标签还应注明以下内容:
a)生产/失效日期:澳大利亚习惯使用“DD/MM/YY”的格式。
b)净重:必须是其内容物的重量,而不应包含包装及其他不可食用的支架、托盘、餐具等。
c)产地:如果产品的原料含有进口成分,而生产和包装都是在中国完成的,则标“product of China”;如原料全部产自中国、生产和包装也在中国完成则需要标“made in China”。
上述各项,只是笔者在参考了FSC后结合中国出口产品特点所列举的一些常见的较易疏忽的地方,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处,仅供参考而已。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笔者强烈建议,国内厂商应当及时查询ANZFA和AQIS的网站,尤其是对于FSC的新条款、新解释、新案例要随时关注,尽量争取在货物装船之前先把工作做到位,以免货物到港之后才发现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