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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解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CTI华测检测 时间:2015-02-28

  摘要: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新标准,已被正式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实施后,相应企业必须满足其要求。本文将结合新、旧标准的内容,对该新标准的重要更新点进行探讨,以助企业充分了解此标准的要求,寻找出合理的操作方案,并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该新标准的实施。

  引言

  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是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的首次版本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版本是GB 5296.4-1998,发布于1998年,实施于2000年。目前,GB 5296.4-1998是国内市场上现行的有效版本,该版标准在GB 5296.4-1987的基础上,对纺织和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注的内容、标注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做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具体、规范,且便于操作的标准。它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关于纺织和服装产品使用说明的重要指引,给消费者的购买、使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都带来诸多便利。GB 5296.4-1998从2000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3年。近年来,为了让国内纺织和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加完善此标准,GB 5296.4-1998被再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标准编号为GB 5296.4-2012,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新标准生效后,原GB 5296.4-1998标准将自动作废。

  与GB5296.4-1998相比,GB5296.4-2012有诸多重要更新点。本文将对新、旧标准的内容进行对比,并对重要的更新点展开探讨,以助企业充分了解此新标准的要求,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做好应对措施。

  1 GB5296.4-2012的主要更新点简介

  GB5296.4-2012在GB5296.4-1998的基础上,取消了部分使用说明的强制性标注要求,并对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号型或规格、耐久性标签的标注、缺陷的评定等做了更加详细的指导。以下是其重要更新点的汇总。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即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取消了使用说明中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的标注要求;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标注要求,应按GB 18401执行;

  完善了耐久性标签的标注形式及要求;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2 GB5296.4-2012的重要更新点探讨

  2.1 GB 5296.4-2012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现行标准GB 5296.4-1998中没有详细规定其不适用范围,而日常生活中很多产品都含有纺织品,但并不是所有这些产品都属于GB 5296.4的范围。对于这些产品,企业常常不清楚是否能按照GB5296.4去执行。因此,GB 5296.4-2012在其适用范围的说明中,新增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并在其附录A中对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作了详细说明。

  根据GB 5296.4-2012附录A中规定,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GB 5296.4-2012的范围:1)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2)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3)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4)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

  附录A中还列举出典型的不适用于GB 5296.4-2012的产品,如:1)一次性使用的制品;2)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3)鞋、鞋垫;4)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5)伞;6)箱包;7)包装布和包装绳带;8)裤子吊带和吊袜带;9)尿布;10)玩具;11)宠物用品;12)清洁布;13)墙布、屏风等;14)旗帜;15)人造花;16)装饰画、装饰挂布等。2.2号型或规格的细化要求

  GB 5296.4-2012在标准的5.3条“产品号型或规格”部分对纺织和服装产品的号型或规格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标准规定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系列和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的围度等。标准还规定对于纱线、织物至少应标明一种主要规格,对于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对于袜子、帽子、手套等其他纺织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或其号型规格。

  虽然GB 5296.4-2012对各类产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但是由于市场上纺织和服装产品的类别太多,无法一一在该标准中详细列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纺织和服装产品号型或规格的标注要求,企业还应参考对应的产品标准的标注要求,这样才可确保标注更为准确。

  2.3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GB 5296.4-2012取消了原GB 5296.4-1998标准中对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的标注要求。因此,在GB 5296.4-2012标准实施后,纺织与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仅剩7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或规格;4)纤维成分及含量;5)维护方法;6)执行的产品标准;7)安全类别。对于8)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性标注。

  GB 5296.4-2012取消了以上三项内容,只是表明这三项内容不再被要求标注在使用说明上,但与这三项内容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仍是质量监督抽查时考核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取消的这三项内容,在GB 5296.4-2012新标准实施后,企业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标注或者不标注。不过,一旦涉及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还应采取严格管控的态度对待,不宜放松。

  如产品上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抽查时,将根据产品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如:合格品)对产品进行抽查并评判。如产品已标注出质量等级,有关部门在抽检时将根据标注出的具体等级要求进行抽检并评判。对于检验合格证明,不管其是否在使用说明上进行标注,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一定是合格产品,否则不能销售。

  对于产品使用期限,大多数纺织和服装产品都不需标注。但对于那些具有使用时间限制的功能性产品则应标注出其使用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质量纠纷,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2.4产品安全类别的标注要求

  GB 5296.4-2012规定,产品的安全类别应根据GB 18401来标注。根据现行GB 18401-2010的要求,产品应按件标注一种安全类别:A类,B类或C类。如是婴幼儿产品(36个月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还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2.5耐久性标签的标注形式及要求

  GB 5296.4-2012规定,纺织与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必须包含2.3中提到的前7项内容。标准的6.2.1条规定,这7项内容中的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这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其6.2.4条还提出当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时,还应采取其他形式标注该信息,如在吊牌上信息该标注。

  标准中还规定:如果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例如:酒店统一采购和维护的床上用品,毛巾等产品。

  2.6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GB 5296.4-1998中没有关于“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的指引资料,因此当企业或监督机构在根据GB 5296.4-1998进行使用说明的缺陷评判时,往往由于依据不统一而导致结论不统一。因此新标准GB 5296.4-2012中增加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的资料性文件——附录B。附录B中规定,如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 5296.4-2012中规定时、每1条所列内容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1个缺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为严重缺陷:

  A.缺少使用说明中强制性标注的7项内容中的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1个严重缺陷;

  B.应有而没有耐久性标签的;

  C.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或“维护方法,’;

  D.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3结束语

  GB 5296.4-2012是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正式实施后,GB 5296.4-1998将自动作废。对比新旧两版标准,GB 5296.4-2012减少了强制性要求标注的内容,简化了要求,与国际要求接轨;同时GB 5296.4-2012明确了不适用范围,增加了缺陷评定的资料性文件,细化了各项内容的标注说明,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能更好应对新标准,相关纺织和服装产品企业应充分理解新标准的要求,并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新标准实施后出现不合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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