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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盟34号和35号TBT通报法规实施细则23-2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三亿文库 时间:2015-03-11

  解读:欧盟34号和35号TBT通报法规实施细则;近期,欧盟发布了34号TBT通报“欧洲议会与欧盟;34号通报首先阐述了“强制性生态设计要求”的理由;我国早些年已发布了GB19044-2003《自镇;34号或35号通报在定义条款中对灯和灯具进行了严;1.通报中对“Lamps”已很清晰地定义为“灯”;2.通报中对“luminaire”已很清晰地定义;1、35号通

  解读:欧盟34号和35号TBT通报法规实施细则

  近期,欧盟发布了34号TBT通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9/125/EC号指令关于定向灯、LED灯(发光二极管灯)及其相关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之实施细则”和35号TBT通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10/30/EU号指令关于灯和灯具的能源标签的补充指令”,这两个通报在WTO范围征求意见修改后将不久发布实施。此外,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并实施了“欧盟委员会第(EC)No 244/2009号条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关于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这三个TBT文件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34号通报首先阐述了“强制性生态设计要求”的理由:由于能源相关产品销量与交易量均很大,对环境有着重大影响,而强制性生态设计能够发挥其在改善环境影响的巨大作用。而且通报解释性条款第16条中指出,为确保客户对节能灯的满意度,特别是对LED灯不仅要制定定向灯的功能要求,还应制定非定向灯的功能要求。原因是欧盟委员会第244/20094号免除了这两类灯的功能要求,而且该通报认为这两项功能要求“不需产生超额成本”,执行起来比较顺利,这也是目前照明企业尤其是LED企业最为关注的。

  我国早些年已发布了GB19044-2003《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等强制性能效标准,但主要针对的是产品本身的能效。而欧盟的生态设计不仅考虑产品本身,产品相关的部件以及系统的能耗和环境影响也在其范围内。34号通报中指出,欧盟委员会已进行了预备性研究,从技术、环境和经济方面,对定向灯、LED灯及其相关设备逐一进行了分析。34号和35号通报均属法规性文件较为复杂,应逐字逐句的推敲其条款条文中蕴含的“言内言外之意”,否则会产生较大偏差。因为通报不仅涉及技术层面,还涉及经济、国际法甚至国家贸易策略等问题,需要我们对具体产品和标准以及国际法相关规定和贸易政策等方面非常熟知。一、针对涉及LED照明部分的解读与分析(一)定义

  34号或35号通报在定义条款中对灯和灯具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这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定义是相同的。在解读这两个通报过程中,必须时刻清晰地把握定义,才能对通报条文解读准确。举例分析定义如下:

  1.通报中对“Lamps”已很清晰地定义为“灯”,灯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有标准化的灯头(例如E27、G13等)。灯必须通过灯头安装在灯具中的灯座上,才能安全正常使用。灯有白炽灯、荧光灯、LED球泡灯、LED射灯、LED T8灯管等。

  2.通报中对“luminaire”已很清晰地定义为“灯具”,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可放置或固定在安装面上,并主要通过灯具本身的接线端子、连接引线或插头与电源或电网连接供电工作。灯具有台灯(灯具)、吊灯(灯具)、吸顶灯(灯具)、筒灯(灯具)、格栅荧光灯盘(灯具)等。(二)生态设计要求

  1、35号通报中给出了灯的能效等级与能效指数

  从上表也可看出,约束的是“Lamps(灯)”而不是“luminaire(灯具)”。35号通报未规定定向灯、非定向灯和灯具三类产品的最大能效指数和实施时间,所以欧盟对它们的能效指数或能效等级要求是自愿性的。除非其它指令另有规定(例如34号通报规定)。

  2、35号通报中附件七“关于能效指数的计算”

  原文为“对于一个型号的能效指数(EEI)计算是它的任何控制装置消耗所校正的功率与参考功率之比,参考功率是从有效光通量Φuse获得的(Φuse对于非定向灯是总光通量;Φuse对于普通照明定向灯是90°或120°立体角内的光通量)。灯的能效指数(EEI)计算如下并取两位小数:EEI = Pcor/Pref。

  其中,对于无外部控制装置的型号Pcor等于额定功率(Prated),对于有外部控制装置的型号,Pcor就是根据35号通报表2对额定功率(Prated)进行修正后的修正功率。灯的额定功率(Prated)是按标称输入电压测得的。”从条文可知,因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无论是直接连接电网的高压220V~240V的LED灯或不能直接连接电网的低压LED灯都属于能效指数(EEI)计算的对象,只是35号通报对它们的能效指数或能效等级要求是自愿性申报符合哪一个能效等级。除非其它指令另有规定(例如34号通报规定)。3、34号通报中的“生态设计要求”

  34号通报中附件三“生态设计要求”是最重要的技术内容,共分为能效要求、功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1)对定向灯能效要求

  首先,要明确34号通报只是对定向灯有强制性能效要求;其次,34号通报表1中第2项的“需外部LED控制装置的灯”是指需外接“LED模块控制装置(俗称驱动电源)”的MR16低电压LED射灯等类型的灯,而不是指我们常见的可直接连接电网的220V~240V的PAR型LED射灯等。如果220V~240V的PAR型LED射灯本身不带防眩光罩,且又不符合第7项,按照法规条文字面意义理解为该灯不属于定向灯能效要求强制性约束范围。除非34号通报该条隐含了35号通报中对于“无外部控制装置的型号,Pcor等于额定功率(Prated)”和“35号通报表2修正功率(若需外部控制装置)”相同条款的明确定义(35号通报该条款和35号通报表2相对比较严谨)。

  对于34号通报中有关“修正系数”没有明示,有几种情况其理解是否正确需探讨或咨询欧盟委员会:①对于“需外部LED灯控制装置”的定向LED灯并且定向LED灯本身又带有防眩光罩(例如磨沙或滚花罩而不是指LED管或LED模块本身有漫射功能),其修正功率(Pcor)应为通报表1中的第2和7项进行累计:Pcor= Prated×1.10×0.80 = Prated×0.88或者是以最严酷按“带有防眩光罩的灯”要求:Pcor= Prated×0.80。

  ②对于除了定向LED灯和外部LED灯控制装置外,还另外串联有单独的调光器等装置(按本通报定义这类装置不叫“lamp control gear灯控制装置”,而叫“control device控制设备”)可对灯进行功能控制,这时修正系数应是外部LED灯控制装置(驱动电源)加上控制设备两者一起的功耗不能大于定向LED灯本身额定功率的10%。③对于无“需外部LED灯控制装置”的定向LED灯且又不是“带有防眩光罩的灯”的可直接连接电网的高电压定向LED灯,其修正系数为1。即Pcor= Prated×1= Prated修正功率隐含为等于灯本身的功率。

  因此,从技术上说,上述疑问应咨询欧盟委员会,但从贸易角度考虑34号通报少一些规范约束或者模糊有余地对我国出口更有利。

  34号通报表1修正系数

  注:上表综合了34号和35号通报,其序号和备注专为本文所作

  34号通报表1中只有第6和7项没有指明是“需外部控制装置”的灯,而且34号通报此表格的标题也不如35号明确。因此,个人认为:

  ①因为第6项从其它国际照明标准的名称定义,可以肯定它是“需外部控制装置的灯”。

  ②只有第7项“带有防眩光罩的灯”比较模棱两可,既可以认为“带有防眩光罩且需外部控制装置的灯”适用,也可以认为“带有防眩光罩且可直接连接电网的灯”适用。

  34号通报表2对定向灯的最大能源效率指数的强制性要求

  由34号通报表2可见,不论对各种灯的有效光通量(Φuse)的规定如何,对LED定向灯都别无选择地归入“其它灯”,并且既有明确的最大能源效率指数(EEI)要求又有明确的实施时间要求。也就是说这两项要求对“需外部LED控制装置”的定向LED灯(如低压LED射灯)以及由34号通报规定而引申的灯具(如使用MR16低压LED射灯的导轨灯具和使用MR16低压LED射灯的嵌入式灯具)是强制性要求的。

  而结合34号通报表1描述,除“需外部LED控制装置”的定向灯之外,最大能源效率指数(EEI)和实施时间这两项要求对所有其它定向LED灯(如可直接接电网的PAR型LED射灯、部分LED灯管、部分LED球泡灯等)和非定向LED灯(如可直接接电网的部分LED灯管、部分LED球泡灯等),并且对于由通报规定而引申的这些灯具(如可直接接电网的部分LED灯管的支架灯具、一些LED球泡灯灯具等)都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

  按通报定义对于LED模块及使用LED模块的整体式或LED模块可拆换式的灯具(如LED筒灯灯具、LED路灯灯具等)只有功能要求而没有最低能效要求。可以明确地说,对于这些产品的能效要求是自愿性的。制造商只需按实际产品能效水平在标签上标识对应欧盟35号的A++至E这7个能效等级即可,由市场消费者按性价比等决定是否购买。(2)对非定向灯和定向灯的功能要求

  34号通报表5列出了对非定向和定向LED灯的功能要求

  相关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等的功能要求是欧盟通报要求必须符合的。以上项目检测需要时间和费用较多的是6000小时残存率和维持率。以25W的PAR型LED射灯为例,20只样品灯燃点6000小时的电费约3000元,光电色检测费约5000~8000元,加上其它共计约为10000~15000元左右。另20只样品灯制造成本约3000元~5000元,企业总计成本约2万元左右。

  34号和35号通报规定抽样样品为20只,与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并实施的“欧盟委员会第(EC) No 244/2009号条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号2005/32/EC指令关于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相同,样品数量没有变化。(3) 34号通报对灯控制装置的能源效率

  “自第二阶段始,将电源和开关连接起来以开/关电灯负荷的一盏灯的控制装置,其在空载模式下的输入功率不得超过1.0W。自第三阶段始,该输入功率的限额应为0.50W。对于多盏灯的控制装置且其输出功率(P)超过250W,则其控制装置在空载模式下的输入功率限额应乘以P/250。自第三阶段始,一盏灯的控制装置的备用功率不得超过0.50W。”(4) 34号通报中“能效指数要求”①能效指数计算方法及举例

  34号通报...... EEI=Pcor / Pref ......

  Pref是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到的灯的有效光通量(Φuse)作为参考功率:有效光通量(Φuse)<1300流明的灯型:Pref=0.88√Φuse + 0.049Φuse有效光通量(Φuse)≥1300流明的灯型:Pref= 0.07341Φuse ......

  下面举例说明,对需外部控制器装置的定向LED灯各种光通量在各阶段的要求(按定义假设各灯的有效光通量(Φuse)为总光通量(Φ)的80%):

  注1:按34号通报表2对定向灯的最大能源效率指数要求:第一和第二阶段EEI为0.5;第三阶段EEI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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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上述计算没有考虑各种光束角的定向灯对应的光;从上表可见,功率或光通量越大的灯对其光效要求越高;二、针对LED照明技术性条款的解读;(一)约束范围及豁免;生态设计要求包括三个方面:能效要求、功能要求、信;1、34号通报约束范围;34号通报明确规定了生态设计要求的约束范围,即投;34号通报强调,“对于一体化LED灯具,其LED;⑵对于使用上述⑴中的定向LE

  注2:上述计算没有考虑各种光束角的定向灯对应的光通量倍增因子。光束角越小,本通报EEI要求的光效会比上表更低一些。

  从上表可见,功率或光通量越大的灯对其光效要求越高,但到一定功率或光通量后对其要求相同,第一和第二阶段即2013年9月1日起,对“需外部控制器装置的定向LED灯”要求的最大光效为37.46 lm/W,这个要求并不高,企业不必担忧,目前我国好的产品即使用国产LED光源也远高于此。第三阶段即2016年9月1日起,对“需外部控制器装置的定向LED灯”要求的最大光效为93.6lm/W,目前我国好的产品也达到甚至超过它,但大多数的产品(特别是用国产LED光源的)要达到还有一些路要走。这对于经过4年不断发展的LED照明技术来说,要求应该也不算高,企业也不必过于担忧。

  二、针对LED照明技术性条款的解读

  (一)约束范围及豁免

  生态设计要求包括三个方面:能效要求、功能要求、信息要求。

  1、34号通报约束范围

  34号通报明确规定了生态设计要求的约束范围,即投放欧盟市场(使用场所不限)的一般照明用电气产品(即特种照明除外)的定向灯、发光二极管灯(LED灯)、设计用来安装在电源和灯之间的设备(包括灯的控制装置,俗称“驱动电源”)、控制设备(如调光器、计时开关)和灯具(荧光灯和高强度放电灯的镇流器和灯具除外)以及这些产品整合成的其它产品等。

  34号通报强调,“对于一体化LED灯具,其LED灯或LED模块不能被抽出来进行独立检测,这不能作为LED制造商逃避通报规章约束的方法。”可以看出,34号通报约束范围涵盖了除特种照明之外的所有产品,特别是LED照明。⑴对于本通报约束范围内的定向LED灯规定了其能效要求、功能要求、信息要求。

  ⑵对于使用上述⑴中的定向LED灯的灯具且可从灯具中拆出并替换该灯的,该通报对其灯具规定了信息要求。对于LED模块或⑴中的定向LED灯不可从灯具中拆出并替换的,对其灯具(把整个灯具当作一个灯来对待)约束了其能效要求(但按企业自愿性标称的A++至E中之一能效等级)、功能要求、信息要求。

  ⑶对于除上述⑴之外的所有非定向LED灯和定向LED灯约束了其功能要求、信息要求;没有约束其强制能效要求(而是约束其自愿能效等级)。

  ⑷对于使用定向LED灯和所有非定向LED灯的灯具约束了其功能要求、信息要求;没有约束其强制能效要求(而是约束其自愿能效等级)。

  34号通报对非定向灯只规定了功能要求(能源标签上的声称值),而对定向灯既给出了功能要求(主要针对稳定性、可靠性),又给出了能效要求(针对光通量和能耗)的规定,其中能效要求为分阶段必须达到的指标值和日期。因此,34号通报对于定向灯的要求更严格。

  2、34号通报豁免

  特种照明产品不在约束之内,但应特别注意销售的演变,使其特种用途灯不会被用于一般照明。

  3、35号通报约束范围

  35号通报规定了定向和非定向的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及LED灯及其灯具的“能效标签”(能效等级)要求及能效指数计算方法,并对其进行市场抽样检测监管。对于LED灯,除34号通报中所规定的定向LED灯及延伸的灯具需按阶段达到强制要求的最低能效指数外,其它定向LED灯或非定向LED灯及延伸的灯具只需符合企业自愿性标称的能效等级(A++至E中之一),但必需符合功能要求和信息要求。

  4、EC)No 244/2009号条例约束范围

  (EC)No 244/2009号条例主要针对除7种豁免产品以外的非定向家用灯,即一部分白炽灯、一部分自镇流荧光灯和一部分LED灯。

  对于非定向LED灯主要是规定了能效要求而没有规定功能要求。条例涉及的非定向LED灯有我国目前出口量大的“需外部电源转换供电(对于LED灯来说,其准确的定义应为灯的控制装置)”的低压烛形LED灯泡和“需外部电源转换供电”的LED灯管。由于欧盟规定定向灯与非定向灯是以某一角度内的有效光通量占总光通量的比例来界定的,所以同一产品种类的灯(例如LED球泡灯),其某些规格属于非定向灯而另一些规格可能属于定向灯,这种情况的具体操作非常复杂,欧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从欧盟市场监管验证程序看对LED产品检测的要求及应对方式

  产品的符合性由各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并将结果通报给其它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监管原则如下:

  1.通过对灯和部件的监管来达到对灯具的监管,即检测灯或模块能够达到目的的,就尽量不检测灯具,而只对灯具作标签资料信息的形式审查;当然通报这里只是针对性能(能效、功能、信息)来说得,而对于安全要求绝对是强制性要求的。

  2.对于产品文件已说明的可拆卸LED灯具,只需凑够20个LED灯或LED模块(把模块当作灯来对待)检测(功能要求,能效要求按企业灯具上的自愿性标称的A++至E中之一能效等级)即可。因此,建议制造商尽可能采用模块化设计灯具特别是针对较大功率的灯具,这样同一只灯具可提供多个LED灯或LED模块,可减少所需的灯具样品成本。

  3.对于LED灯或LED模块不可拆出来单独检测的,就要把整个灯具作为一个LED灯进行检测,并按照对灯的规定来要求灯具。因此,欧盟通报没有制定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而是通过对灯的生态设计延伸到对灯具的生态设计。

  4.对于安装在电源与灯之间的设备的功能要求,第二阶段起应与非定向灯EEI≤0.24及定向灯EEI≤0.5的灯相适应;对于灯的控制装置的能效要求,见本文前面引述的34号通报的第1.2条。

  结语

  因34号和35号通报属技术性法规文件,很复杂,难以作出一个既简单又综合性的准确概括。笔者分析和观点已描述在本文中各部分,供业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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