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2节提出了消费品测试和认证的要求.在该法案基础上,美国CPSC于2010年发布了联邦法规16 CFR 1107,详细规定了需认证产品的测试标签方案。而对于支持16 CFR 1107部分对测试和认证要求的16 CFR 1109,则列出部件测试或认证,以及另一方的成品测试或认证的细则。
关于16 CFR 1107
16 CFR 1107最终法案是当确定了儿童产品周期测试标准或方案,产品生产过程中材料变更时如何实施测试认证。该最终法案也为避免制造商过度影响第三方检测机构制定相关要求。其最终法案收录在76 FR69482并且实施日期是2013年2月8日。
16 CFR 1107测试程序
1、在儿童产品认证中,一般的要求是生产商必须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效的儿童产品样品或者是和产品原料一致的样品,以支持第三方的检测工作。
2、在测试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该选用什么测试方法,测试机构以及最大测试周期等问题时,需要分3种情况:
(1)对于定期测试,要求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CPSC SOP的方法进行测试,生产商必须提交儿童产品样品给到第三方实验室做符合性评估,最大测试周期为1次/年。
(2)对于具有生产测试计划的,可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内部实验室完成测试,不强求测试方法,生产商必须提交儿童产品样品给到第三方实验室做符合性评估,最大测试周期为1次/2年。
(3)对于有生产测试计划并用符合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检测
机构或者内部有ISO 17025的实验室按照CPSC SOP的方法进行测试,生产商必须提交儿童产品样品给到第三方实验室做符合性评估,最大测试周期为1次/3年。
3、儿童产品在生产设计或制造过程中如果有材料变化,包括部件的采购,都需要第三方测试。
4、生产商须避免过度影响第三方实验室,要有相关的书面政策和培训。
5、而所有的记录包括测试报告,测试计划必须保持5年。记录可以是英语外的其他
语言,但是在CPSC要求出具的时候必须在48小时之内翻译成英语。
6、对于消费产品标签此要求是自愿的,只需申明是“符合看CPSC安全要求”。
7、16 CFR 1107如上所述的合理测试程序是征对儿童产品,非儿童产品不适用于以上合理测试程序要求。
关于16 CFR 1109
16 CFR 1109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阐述部件测试或认证,和另外一方的成品测试或认证的条件和要求。用来支持16 CFR 1107 20(c)部分对部件测试和认证的要求。最终法案申明在76FR 69546并且实施日期是2011年12月8日。
16 CFR 1109需符合如下要求
1、部件测试。部件测试材料必须与所有最终成品材料相同;样品不需要在尺寸,形状,或完全条件上与成品一样,它可以使用任何形式只要与最终成品内容一样(比如:油漆和表面涂层)
2、可追溯。认证者可以依赖测试方的部件测试,条件是必须可以确认消费品中部件的来源,包括部件供应商/不同部件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
3、认证和测试的文件。每个认证和测试方需提供(电子或纸质文档)给到最终出证者,最终出证者需要依赖这些资料来发证。证书内容包括:
(1)部件或最终产品的名称
(2)批次号
(1)测试的每个部件或最终成品适用的规则,标准和法规名称
(2)使用的测试方法和抽样程序名称
(3)部件或最终成品测试的日期或日期范围
(4)如果有结果测试报告,请提供
(5)测试认证方的名称(包括生产商自己认证的)和认证方认证的证据
(6)部件认证或最终成品认证的证书
(7)可追溯性记录
4、最终产品认证。最终产品认证必须依赖全部或部分下面的信息为基础来出具最终产品证书:
(1)最终产品证书
(2)最终产品测试报告
(3)最终部件认证
(4)部件测试报告
(5)部件测试是自愿的
5、记录保持。认证者和测试方需保持记录5年,记录可以是英文外的其他语言,但是在CPSC要求出具的时候必须在48小时之内翻译成英语。
6、涂料部件测试。除非使用HD-XRF仪器测试,否则测试需在基质上刮取下来的干燥涂层(可以包括涂在载玻片和刮在玻璃上的进行测试)。基质使用不需要和材料一样,但测试上需要和产品生产的材料一样。涂层样板需要和成品的材料组成一样。
7、混测原则。油漆和可触及性基材中的铅含量(总元素测试,可溶性不允许)及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允许混测。
来源: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