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项目
|
限定的相关技术法规
|
限定标准及主要内容
|
甲 醛(游离)≤
|
日本商业与工业部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1973)《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 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mg/kg;
外衣:≤1000mg/kg
2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 mg/kg。 |
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
婴儿用品:吸光度A~A0 :0.05以下(相当于15~20 mg/kg);
其他与皮肤直接接触产品:小于75 mg/kg。 |
可萃取的重金属
|
《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 |
有机汞化合物不得用在尿布、尿布封套、围兜、内衣裤、卫生巾、卫生裤、手套和鞋袜、家用粘接剂、家用涂料、家用蜡、鞋亮光剂和鞋油中。 |
PVC增塑剂 ≤ |
DINP,DNOP,DEHP,DIDP,BBP,DBP/总量 |
2002年8月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第267号告示公布了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规定 |
玩具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主要成分为以DEHP为原材料的聚氯乙稀的合成树脂。 |
《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5条第1号中规定的玩具(注:即以纸、木、竹、橡胶、皮革、搪瓷、合成树脂、金属或陶瓷制成的,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其基本性质的玩具) |
不得使用主要成分以DINP为原材料的聚氯乙稀的合成树脂。该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有机汞化合物
|
《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 |
尿布,尿布封面,围兜,内衣裤,卫生带,卫生裤,手套和短袜中不被检出。 |
有机锡化合物
|
《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 |
三丁基锡、三苯基锡化合物不得用在尿布、尿布封套、围兜、内衣裤、卫生巾、卫生裤、手套和鞋袜、家用粘接剂、家用涂料、家用蜡、鞋亮光剂和鞋油等商品中;
三丁基锡及其他有机锡化合物在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上,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nm处检测不出。 |
狄氏(防虫蛀)剂、DTTP(防虫蛀)剂
|
《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 |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0mg/kg。 |
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
|
《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规定》 |
睡衣、床上用品、窗帘以及地毯中不得含有二-(2,3-二溴丙基)-磷酸酯TDBPP、三-(氮丙啶基)-膦化氧和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 |
燃烧性能
|
日本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的规定中与纺织品有关的内容 |
窗帘: 续燃时间3s/5s以下;
薄料/厚料:阴燃时间5s/20s以下;
幕布: 损燃面积30cm2 /40 cm2 以下。 |
地毯:续燃时间20s以下;
床上用品:损毁长度10cm以下;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部超过70mm;
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数平均3次以上;
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100mm; |
服装: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
家具覆盖物: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
检针:
项目
|
限定检针的相关技术法规
|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
检针
|
《有害物质管制法》
|
衣服内不得夹入缝针、大头针等异物。
|
成分、包装标识、包装质量:
项目
|
限定标识及包装质量的相关技术法规
|
限定要求及主要内容
|
成分标识
|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
|
1、 一般表示方法:
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可以用纤维质量占织物质量的百分率来表示。
2、 特殊表示方法:
2.1 如果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来表示,其余的纤维可用“未满”(少于)来表示;
2.2 如果产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或织物生产的,对于用不同类型纤维或不同织物织造的每一部分,都应该清楚标识出来,并注明在这部分里各种纤维或织物的含量;
2.3 如果袜子或手套等有复杂图案或特殊的纺织品,他的每一种纤维的含量很难用百分率表示出来,可按照纤维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种纤维的名称列举出来。 |
包装商标标识
|
《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
包装商标上的标识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必须相符。在日本市场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必须标出纤维类别、缩水率、耐燃程度、尺寸大小和洗涤方法,对成衣要图示标出水洗温度、手洗程度、干燥和洗涤方法等,同时还要标明
产地及经销商名称。 |
包装质量
|
《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 |
日本市场上的所有商品(包括从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其包装容器(如纸箱等)上必须清楚标明该包装容器是否
可以回收再利用。 |
护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