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网络转载 时间:2016-08-23
2016年7月26日,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蓝色指南》(Blue Guide)更新版。这份文件供业界及主管部门等使用,是对输往欧盟市场的货物实施产品相关指令及规例的指南。《蓝色指南》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冰岛、列支敦士登及挪威。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还适用于土耳其。
欧盟协调法例:《蓝色指南》涉及的范围甚广。《蓝色指南》提供有关欧盟如何制订在欧盟内部市场通用的法例及标准的指引,此举称为“协调化”。欧盟主要以“指令”及“规例”的形式,作为协调法例来推动协调化。协调法例涉及多项与贸易商息息相关的欧盟法律,范畴包括限制有害物质、环保设计、玩具安全、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机械、医疗设备和能源标签等。该指南涵盖欧盟多项不同法律,上述只是一部分。
产品覆盖范围:《蓝色指南》提供有用工具,有助贸易商确定出口何时开始受到欧盟法例规管。若产品是预定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从这个时点开始就适用欧盟协调法例。即使产品仍在欧盟分销链之外,若预定输往欧盟,就要履行协调法例的责任。这包括出口供投放欧盟市场的新制造产品,以及来自第三国的二手产品。因此,虽然欧盟协调法例适用于“制成品”,不过,这个词语既适用于新制造产品,也包括从先前被认定为“制成品”的物品回收的零配件,即使该产品在相关法律生效之前制造。
若贸易商以改变原来性能、用途或类型的方式对产品作出改变或大修,该产品就可视为“新产品”,而作出有关改变的人士就成为“制造商”,并须履行所有制造商的责任。其中成本最高的责任是为该产品类别进行风险评估,如编制技术文件、拟备欧盟合格声明,并在产品贴上CE标志。
上述规定不会延伸到经修理或更换(如发现缺陷后),但没有改变原来性能、用途或类型的产品。此类产品不需要再进行合格评定,不管原有产品是在相关新法例生效之前或之后投放市场。即使产品暂时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进行真正维修,此项规定亦适用。
CE标志:《蓝色指南》并就欧盟的CE标志提供有用的说明。CE标志表明制造商负上全责,声明该产品符合适用的欧盟协调法例的基本要求,并完成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CE标志不是原产地标记,而是已达到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基本要求的标志。标志可贴附在产品或其资料牌上。若上述做法都不可行,则可贴附于包装及/或随附文件上。如果除CE标志外,产品亦可以有其他标志。比如同时有CE标志和美国FCC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准有多种标志的现成例子。不过,可能引起混淆或者妨碍用家看见CE标志的其他标志,均不得贴附于产品上。
责任方面,进口商及分销商有义务确保CE标志准确。若产品在共同市场之外生产,而且制造商在欧洲经济区没有代表,那麽进口商就有责任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适用的规定,不会对公众构成风险。进口商必须核实在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制造商已采取必要行动,而且可应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网上零售:今年另一项较大的修订是,《蓝色指南》追上现代销售技术,特别是网上营运商的销售业务,这是以前版本所无。因此,指南加入新内容,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与产品相关的法例适用于网上销售。
《蓝色指南》新版确认,在欧盟以外的零售商在网上要约销售的产品,若该网站专门针对欧盟市场,而且有关产品已完成生产阶段,便视为“投放市场”。网站是否以欧盟消费者为对象,将视个案逐一决定,而考虑因素包括:网上营运商是否在欧盟配送产品、接受欧盟消费者付款,以及使用欧盟的语言。即使市场监管机构及海关只能在产品到达欧盟海关时实际进行合格检查,欧委会也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