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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4-08-22
一、产生背景
《WTO/TBT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简称,是WTO下设的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若干个协议之一,专门协调国际贸易中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问题。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组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包括颁布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实践中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很严重,就构成了技术性的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一方面,由于各国的人文观念、经济发展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各自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不尽相同,从而产生事实上的贸易障碍。另一方面,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建立各种形式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标签标志制度,提高产品的技术要求,从而对外国产品设置进口限制,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并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贸易摩擦。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带来的关税水平不断下降,技术性措施越来越多地被用做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的障碍。因此,许多缔约方认识到,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1970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负责对非关税壁垒给国际贸易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同时,该工作组起草了一份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1973年至1979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缔约方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就如何实施这一协定进行了磋商。1979年4月,参与谈判的部分成员在该协定上签了字,这就是《WTO/TBT协定》的前身,称为《GATT/TBT协定》。1980年1月1日,《GATT/TBT协定》正式生效,被视为东京回合的一个辉煌成果。后来,在关贸总协定的第八个回合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与各方对《GATT/TBT协定》进行了讨论、修改,并于1994年4月定稿,列入部长会议最终决议文件,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与其他决议一同发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协定,并改名为《WTO/TBT协定》,对所有成员都有同等的约束力。
二、宗旨
《WTO/TBT协定》的宗旨是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该协定的产生对于发展国际贸易,防止利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如认证制度)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WTO/TBT协定》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WTO/TBT协定》的约束。另外,该协议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应遵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即《WTO/SPS协定》)的规定。
(二)结构
《WTO/TBT协定》共分6大部分15条129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等。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
第二部分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第三部分符合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论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在合格评定方面须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并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部分信息与援助:主要论述通报咨询机构的建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WTO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国家级WTO/TBT咨询点,在成员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阶段,代表政府履行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的义务。WTO有责任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请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请求给予援助。对《WTO/TBT协定》的某些条款,经TBT委员会批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暂时不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第五部分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主要论述WTO/TBT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TBT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一位政府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各成员执行协定的情况。争端解决机制是WTO非常有效的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措施。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要求每个成员在加入WTO时便通报WTO/TBT委员会,对保证执行本协定各条款作出承诺,并说明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没有WTO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本协定的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WTO/TBT协定》的附件分别对所用的术语及定义、解决争端的技术专家组以及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三)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
成员方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时,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成员方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委内瑞拉和美国的进口汽油争议案。1994年9月,美国环保署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对进口汽油的化学特性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为严格的标准。1995年1月,委内瑞拉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委内瑞拉胜诉。
当成员方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告知其他成员方,为他们留出准备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该成员方应考虑其他成员方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有成员提出要求,则应与其进行讨论,并考虑讨论结果。
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生产者和贸易商适应其要求。
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成员方还应遵守以下具体原则:
1.必要性原则
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如果成员方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经其他成员请求,该成员应说明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2.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成员方应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技术性措施,即在考虑由于合法目标不能实现可能导致的风险后,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在评估风险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如果拟实现的目标已经不存在,或由于环境、目标的改变可转用其他对贸易产生较少限制的措施,则应取消原来实施的技术性措施。
3.协调原则
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成员方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方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同一合法目标。为避免对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WTO/TBT协定》鼓励成员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合格评定相互承认协议。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
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成员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对发展中成员方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方的请求时,应就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成员方的特殊问题。
(四)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政府部分颁布的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准则、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一些国家也授权非政府机构制定技术法规。《WTO/TBT协定》要求成员应尽可能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
成员方中央政府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与实施的技术法规,符合《WTO/TBT协定》的有关规定。
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成员方应采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基本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成员方采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法达到合法目标。
2.标准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或指南,可包括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行为要求,体现在《WTO/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中。该规范规定,所有标准化机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并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有义务接受并遵守该规范,同时成员方有义务使其领土内的其他标准化机构行为符合这一规范。
为使《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中的通报要求具体化,世界贸易组织还通过了两个决定:一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就标准信息系统拟定谅解的决定》,据此在日内瓦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标准信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和公布《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签署方的通报;二是《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规定对《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签署方的通报进行定期审议。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主要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程序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1)认证。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出具的证明,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2)认可。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主要包括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资格认可,培训机构注册等。
(3)相互认可。相互认可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WTO/TBT协定》鼓励成员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就达成相互承认协议进行谈判。成员方应以不低于本国或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WTO/TBT协定》的规定,只要能确保符合自身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成员方应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已经发布或即将拟就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
只要可行,成员方应共同建立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加入该体系或参与该体系活动;成员方还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国内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WTO/TBT协定》的规定。
四、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及争端解决
(一)通报和评议
为确保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具有透明度,《WTO/TBT协定》规定,如果成员方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有重大影响,该成员方应履行通报义务。通报的内容包括拟采取措施的目的和理由,以及所涵盖的产品;通报的时间应在该措施还没有被批准,且可进行修改的规定期限内;通报的渠道是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成员方还应在已向该委员会通报的出版物上发布有关公告,使有关利害方知晓将制定某项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成员方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合理时间(一般至少60天),以便就已草拟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书面意见。对其他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评议结果,该成员方应予以考虑。如果面临涉及人类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该成员可省略一些步骤,发出紧急通报。
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除紧急情况外,成员应在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宽限期,使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生产者能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通过中央政府进行通报。
(二)咨询
成员应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咨询点应有能力回答其他成员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能提供有关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及非政府机构所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资料,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等方面的情况。如果一个成员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应完整、明确地提供有关每个咨询点职责范围的信息。
(三)审议制度及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WTO/TBT协定》的执行。该委员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对《WTO/TBT协定》的运行和实施情况,包括透明度的有关规定等,自1995年开始,每3年末进行一次审议。在适当情况下,该委员会可以建议对《WTO/TBT协定》进行修正。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解决。争端解决专家组可自行或应当事方的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