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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08-29

  欧洲标准一向被视为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和健康要求最高的标准,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修改了第(EC)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又一次抬高了食品的市场准入要求。这意味着从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即2015年元月左右,向欧盟出口农食产品的企业将会面临检验成本的上升、农残壁垒提高等诸多考验。

  最新农残法规标准“来势凶猛”

  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公布了最新的农残法规修订结果,修改了第(EC)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具体标准限值如下:

  目前法规修订案已经在欧盟理事会的例行会议中获得通过。按照正常程序,法规历经公布和评议后,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我国农食产业发展的基本国情来看,一旦农残壁垒措施发挥效力,出口欧盟的农食产品企业势将面临严峻考验。

  欧盟此次对(EC)No396/2005号法规的修订并非农食产品农药残留的首次修订,但是涉及到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从海关HS编码分类来看,此次修订影响到的农食产品大类有粮谷、动物源性食品、以及包括植物和蔬菜在内的植物源性食品,在这些大类目下又涵盖了近百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农食产品。

  我国受欧盟新“农残”标准规制程度大

  我国“农残”标准和欧盟新标准之间存差距。我国农食产品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差距。以我国现行农药残留标准GB2763-2014为例,与此次欧盟新“农残”标准指标对比之下,我国标准对物质限量指标。具体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新的欧盟标准对农食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值大大低于我国的国家标准规定限值。欧盟标准对油料大豆中甲羧除草醚的含量要求为我国国家标准的五分之一,菜用大豆则为十分之一。对莴苣中甲苯氟磺胺的含量要求甚至是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含量的一千五百分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生产的农食产品要出口欧盟,必须付出相对较高的成本,进行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提升,并支付更多的检验费用,来保证达到欧盟市场的标准要求。而部分技术和资金实力弱小的出口供应商将无法完成产品的对欧出口。

  欧盟新“农残”标准影响我国主要农食产品出口。欧盟新“农残”的标准对象范围广,包括了水果、蔬菜、干豆、油料、粮谷、饮品作物、动物源产品共7大类,近百个小类(见图1);

  根据农食产业部门的数据,我国出口农食产品主要为谷物、食用油籽、饼粕、水果、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共七类产品。对比之下不难发现,七类出口农食产品中,有五个类别的产品属于欧盟新“农残”标准的涉及范围。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3年,占我国农食产品出口总额平均约为40%的产品都在此次欧盟新“农残”限量标准的涉及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新标准生效之后,这五类重点出口农食产品到欧盟26个成员国市场中的任何一个,都必须满足新的限量要求,预计将影响近亿元的农食产品出口额。

  欧盟新“农残”壁垒和我国农食产品出口困境。我国农食产品遭遇国外标准壁垒并非个案。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出口的农食产品占所有类别产品的输出量比重偏小,并且连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从2007年到2013年,中国农食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逆差额一度从43.7亿美元上升到510.4亿美元。缓慢增长的农食产品出口额和常年的贸易逆差,揭示了我国农食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尚处劣势。除了复杂的国际局势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食产品一直受制于频繁更新的国外技术壁垒。因此,应对新的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或者其它的新农食产品标准,需要更深刻地认识壁垒的严重性及成因,并依据此做出长远的应对规划。

关键字: 欧洲标准  农残  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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