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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料和涂装相关的环保新标准与法规一览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11-17

  2014年是中国的环保法规密集起草和讨论的一年,无论从国家的主要经济管理、财税管理和环保主管部门,都积极行动起来,研究制定环境管理和治理政策措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强力治理下,我国局部地区的环境污染有所减缓,尽管空气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但开始向减轻的趋势发展。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初显成效,与2013年相比,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一是达标城市比例和达标天数增加。74个重点城市平均达标天数为241天,与2013年相比,达标天数比例由60.5%提高到66.0%,达标城市数量由3个增加到8个。二是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74个重点城市中,主要污染物浓度与2013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三是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降低。与2013年相比,74个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由8.6%下降为5.6%,下降3.0个百分点。特别是APEC会议期间采取的5省联动可以看到明显有效,制造出了北京难得的一周“APEC蓝天”。

  2014年在贯彻和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或国十条)实施一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新政策的制定的速度和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2014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条提出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详细信息。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第六十一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应当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同时法律草案制定了迄今为止最严格的罚则。例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排污治理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的。

  环保部2014年1月13日发布了HJ 2532—201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该标准在2014年3月1日执行。该标准要求轻型汽车车身涂装,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表1中所列物质。

  

  要求对涂装过程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对油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热能回用。许多汽车制造厂开始要求为其配套的涂料企业出具涂料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报告和保证函。2014年3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 2537—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在这个主要针对消费品产品的环境标志要求,第一次将“B2B”供货模式,主要遵守客户的标准量体定制的汽车涂料也纳入了这个标准中。这个标准要求凡是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汽车涂料要符合表2所示技术指标。

 

  而对整个涂料行业和汽车涂料行业影响最大的两个政策法规就是涂料消费税和VOC排污费。

  2013年下半年,环保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召开了第一次有关涂料消费税的会议,涂料被正式纳入消费税研究范围,并被给予罕见的政策制定与发布速度。自2014年初开始,环保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征集关于溶剂型涂料消费税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出台税收政策前征询行业组织及专家意见,但是大多数未被采纳。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16号”),宣布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在出厂环节征收,税费为出厂价的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 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绝大部分溶剂型涂料的VOC含量高于420 g/L,且目前国内大部分汽车涂料企业溶剂型涂料占比非常大。涂料消费税对于汽车涂料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其在涂料行业引发的巨大震动,可谓史无前例。这一个在新年伊始便释放出来的信号,说明了国家政策在对待未来经济发展上的一种态度:以绿色发展为方向。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力度的环保政策在往届政府中并不多见,而在新一届政府执政后频频出台,包括涂料行业在内的各制造业正面临着越来越重的环保压力。

  持续发展低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节能环保,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这些政策的初衷和目标。面对涂料消费税的落地,面对有待完善的实施细则,面对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如何真正体现初衷——真正达到控制VOC排放的目的,需要积极应对,及早应对,加快企业升级转型的步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2014年由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开始起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案》和《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预计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也将发布,首先在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3个行业进行试点。可以预计,这个政策法规会对使用涂料的工业涂装带来颠覆性的影响。将会加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登记申报和检测工作,也会极大地推动工业涂装行业对于VOC污染治理,以及对于涂料产品的选择。加速高VOC排放和高污染性涂料的退出。

  2014年12月24日环境保护部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简称“综合名录”),其中发布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4版)”。多个涂料产品被列入。其中序号414~417共列出了4类含有乙二醇醚及醚酯的涂料,分别为含有乙二醇醚及醚酯的聚酯树脂涂料、丙烯酸酯树脂涂料、聚氨酯树脂涂料和环氧树脂涂料。这一定义将极大地影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水性涂料。因为大部分水性涂料都在使用一些品种的乙二醇醚类双极性的助溶剂,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其替代品使用性能的研究开发。

  同时各省市也开始制订和出台了相应的工业涂料和涂装产业发展政策和准入政策,其中无一例外地将汽车涂料和涂装的要求列为重点。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的涂装线执行VOC低于20 g/m2。上海市环保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征求意见中,草案中执行的涂装线新源执行VOC低于20 g/m2,现源执行35 g/m2。天津市2014年7月31日发布,8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要求所有的涂装线新源执行VOC低于35 g/m2,现源执行40 g/m2。重庆市正在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预计自2016年1月起,执行VOC低于30 g/m2,推荐执行20 g/m2。北京市环保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的《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在征求意见中。《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20 g/m2以下。深圳市和北京市正在制订《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新的政策和法规为汽车涂料企业的发展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汽车涂料企业除了发展低污染、低能耗、低VOC排放的环保涂料产品,特别是在水性涂料上发力的同时,也应该支持和发展汽车涂装全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工作,同时增强企业自身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环保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涂料产品“高污染高排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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