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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国RoHS认证法令与欧盟RoHS指令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6-01-12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得到了高速发展,电子、电器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也是一年快于一年,直到21世纪的今天,电子、电器产品更是以转眼间的功夫,变换着它的模样,曾几何时笨重昂贵的大哥大,转眼间就变成了具有超长待机、拍照、留言、保密、炒股等轻便多功能的通信工具。

  电子行业的发展必然会对环境带来污染,为此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2002/95/EC号法令——RoHS认证指令,而且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简称中国RoHS认证法令),并决定在2007年3月1日实施。以下是两个认证指令之间的异同点进行比较。

  1)中国RoHS法令与欧盟RoHS指令,都是针对电子电器和信息产品的法规,都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的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欧盟RoHS指令的全称是《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其目的应该说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禁用或减量化。

  2)中国与欧盟的“RoHS”指令,应该说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性、地区性的带有强制性的正式法律文件。

  所不同的就是我国的RoHS法令不需要经过省、市的转换,全国各地在法规颁布后,就必须认真执行。欧盟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3)中国的“RoHS”与欧盟的“RoHS”一样,都是涉及到贸易的一部法规,对生产商都有一定的影响,都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商家对污染进行控制,对所采用过的有毒有害物质采取消除和减量的措施。

  法令要求生产厂家从设计入手,研究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原材料,革新制造方式,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和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法令要求必须在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标明所使用的期限以及报废后的处理措施。

  法令要求在销售时,必须严把进货关,拒绝销售不符合“RoHS”标准的电子电器产品。

  法令要求严格采购程序,禁止进口不符合“RoHS”标准的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零部件。

  4)中国与欧盟的“RoHS”法规所限制、禁止的物质或元素都是一样的,即:铅(Pd)、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

  欧盟对上述物质或元素在定量上有一个上限限制标准,欧盟RoHS指令的限制上限标准是:Pb、Hg、Cr6+均为0.1 %;Cd为0.01 %;PBB及PBDE为0.1 %。中国RoHS法令在其配套标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中也有明确规定,“限量要求”与欧盟的2005/618/EC的要求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的组成单元提出了不同的限量要求。

  中国“RoHS”比欧盟“RoHS”增加了一条限制,即凡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也是电子信息产品中应该加以控制、禁用或减量的。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列出是何种物质或元素,但为控制有害物质或元素留下了伏笔,因为科学是在不断进步和向前发展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也是在不断深化的,如果明天发现了新的物质或元素对环境、生态、人体安全和健康有所危害时,我国的RoHS法令就会立即补充,并为地方立法留下了依据。

  5)中国RoHS法令涉及的产品为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及包装材料,欧盟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为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

  中国RoHS法令中涉及的电子信息产品为:电子雷达、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家用电子、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电子材料及其配件。

  欧盟R o H S指令中涉及面很宽,凡是交流电不大于1 000 V,直流电不大于1 500 V的电子、电器产品均在其中。它涵盖了十个大类(实际上R o H S指令中只涵盖了W E E E指令中的八个大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不在R o H S的限制范围之内) [2-3]包括:(1)大型家电产品:电冰箱、洗衣机、大型制冷器具、电加热器、空调、微波炉、通信设备等。(2)小型家电产品: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电剃刀、电子表、电子钟、电子称等。(3)信息及通信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机、电话等。(4)消费类产品: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录像机、功放机等。(5)照明设备:荧光灯具、钠灯、卤素灯等照明器材(钨丝灯泡除外)。(6)电子电器工具:电钻、电锯、剪板、弯曲、焊接设备、缝纫机、割草机、园艺机械、工具等,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电子游戏机、电动火车、赛车及用于自行车、跑步、划船方面的测算仪器等。(8)自动售货机系列:饮料售货机、固体产品售货机等。(9)元器件原材料:电器、机械部件、印刷线路板、塑料、橡胶、合金等。(10)其他:交货人发送和保护物品用的包装材料、胶带、涂料等。

  6)中国RoHS法令采用的是目录管理模式,也没有什么对有毒有害物质及元素的豁免条款。而欧盟RoHS指令,对于所列入的产品中,到目前对有毒有害物质还没有成熟的控制技术,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可以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7)欧盟RoHS指令提出的时间和实施的时间(2006年7月1日)比我国要早,我国是2006年2月28日公布,2007年3月1日实施。

  8)欧盟RoHS指令只需要有相应的标准给予支持就可以实施。而我国RoHS法令的实施还需要制定相应国家及行业标准和编制重点的管理目录。

  我国的RoHS法令第十七条中指出:信息部、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标或行标。信息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

  我国的RoHS法令第十八条中指出:信息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局编制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重点管理目录。目录中包含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并特别指出,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科技发展水平对其进行逐年调整。

  另外,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为一步到位,在销售、进口时必须采用自我声明,表明自己的产品所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元素己经达标。

  我国RoHS法令的实施是分二步走。在该法的第十三条中指出: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出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有用等。标注的方式应符合国标或行标,这是第一步为自我声明。第二步是对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必须通过强制性“CCC”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

  在该法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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