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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商必须利用技术壁垒垄断维修市场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检测通 时间:2015-10-20

  近期,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

  根据《办法》,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的编码原则;汽车维修手册,含电路接线图、电子控制系统故障代表码、排放控制系统信息、车身尺寸图、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等;零部件目录,含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等;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车辆认证信息;技术服务通告;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此外,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根据不同访问权限设定相应收费标准。

  汽车生产者应在今年年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等,并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自《办法》实施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此外,交通运输部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

  若汽车生产者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办法》规定,各类维修经营者应安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相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知识介绍

  维修主要性能要求

  (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时,空挡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00m。 

    (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从初速20km/h加速到40km/h的时间应符合如下表的规定。 

     (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100km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按100km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8)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子阿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应低于车外含尘量的25%。    

     (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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