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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网络转载 时间:2016-08-16
2016年8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51861110号令,制定药事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称“药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秽或异物者”有关中药材含重金属限量基准,自2016年10月1日生效。
原“行政院卫生署”2012年12月22日署授药字第1010005863号公告、2012年5月30日署授药字第1010002371号令、2009年7月22日署授药字第0980001932号令、2006年11月10日署授药字第0950003346号令及2004年1月13日署授药字第0930000211号公告等规定与该基准有抵触部分,自该基准生效日起停止适用。
中药材含重金属限量基准
一、 为确保民众用中药用药安全,特订定本基准。
二、 中药材含重金属限量依本基准办理。但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十八项市售中药材,依“卫生福利部”2016年1月14日卫部中字第1051860028号令办理。
三、 本基准以“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为通则性规范。但经卫生福利部指定的特定品项中药材,可个别适用“重金属限量基准”、“特定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或“不适用”本基准规范。
四、 中药材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通则:
(一)砷≦3.0 ppm。
(二)铅≦5.0 ppm。
(三)镉≦1.0 ppm。
(四)汞≦0.2 ppm。
五、 以下品项适用“重金属限量基准”,不采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规范:
(一)限量≦20 ppm:龟板胶、鹿角胶、阿胶、水蛭、没药、乳香、血竭、虻虫、马勃、石燕及钟乳石。
(二) 限量≦30 ppm:地龙、龙骨、龙齿、白(明)矾、皂矾、玄明粉、芒硝、代赭石、赤石脂、自然铜、胆矾、礞石、炉甘石及五灵脂。
六、 以下品项优先适用“特定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外,该品项其余分项重金属限量值仍须符合“分项重金属限量基准通则”规范:
(一) 重金属“砷”:
1、 限量≦5.0 ppm:泽泻、牡丹皮、龙胆、贝母、地骨皮、黄芩、葛根、栝楼根(天花粉)、牛膝、柴胡、桔梗、黄连、远志、郁金、延胡索、何首乌、莪朮、羌活、苦参、紫草、干姜、升麻、芎藭(川芎)、桑白皮、知母、猪苓、天麻、天门冬、吐根、防风、半夏、白芷、白朮、附子、白茅根、木香、高良姜、莨菪根、细辛、地黄、白芍、赤芍、苍朮、大黄、当归、麦门冬、茯苓、海螵蛸、石菖蒲及三七。
2、 不适用“砷”限量:昆布、海带、海藻、冬虫夏草、雄黄及砒石。
(二) 重金属“铅”:
1、限量≦10.0 ppm:连翘、细辛、广藿香、菟丝子、鱼腥草、杜仲叶、丁竖杇、巴戟天、伸筋草、侧柏叶、骨碎补、黄蘗(黄柏)、蝉蜕、鹅不食草、红花、川牛膝、淫羊藿、淡竹叶及白花蛇舌草。
2、限量≦15.0 ppm:枇杷叶、桂皮、桂枝、杜仲、白及、五加皮、滑石及薄荷。
3、 不适用“铅”限量:干漆、卷柏、万点金(冈梅;灯称草)、铅丹及密陀僧。
(三) 重金属“镉”:
1、限量≦0.3 ppm:丹参、甘草、白芍、赤芍、黄耆及红耆。
2、限量≦1.5 ppm:细辛、旋覆花、瞿麦、百合、蝉蜕及茵陈。
3、 不适用“镉”限量:昆布、海带、海藻、海螵蛸、蛇床子、墨旱莲(旱莲草)、乌药、鹅不食草、川牛膝、万点金(冈梅;灯称草)、丁竖杇、蚶壳草(老公根;积雪草;雷公根)、骨碎补、枸骨叶及姜黄。
(四) 重金属“汞”:
1、限量≦0.5 ppm:郁金。
2、 不适用“汞”限量:干漆。
七、 以下品项不适用本基准规范:白石英、禹余粮、浮石(海浮石)、无名异、阳起石、磁石、玛瑙及铜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