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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 时间:2013-05-20
食品安全标准乱象丛生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已制定公布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个大类,颁布的部门也繁多,众多的标准中,有许多相互矛盾、重复的地方。”有行业资深人士表示。
卫生部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
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和委直属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通知特别明确:今后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同时加强与食品安全办和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对2013年卫生计生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确保任务完成。
清理地方标准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严把住立项关,及时公布地方标准,加强宣贯和跟踪评价;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
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充分利用风险监测数据,全面收集分析标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委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和备案工作。
食源性疾病应通报监管部门
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地方各级疾控机构作为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牵头和数据归口单位,统一汇总分析本地区监测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质控方案加强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质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继续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
在食品安全监测方面,通知特别提出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尽快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经初步核实怀疑由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要信息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体系能力建设
通知指出,要全面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配套经费,加快省、地市两级疾控机构风险监测设备条件建设,特别要安排好2013年的建设任务。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信息系统。要着力培养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人才,完善专业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