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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

法规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名称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是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6月4日通过的一项公约。《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京都议定书》规定

序号

内容

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安排在第一阶段,减排仅针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暂时豁免。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较困难新的能源技术已经被大量采用,因此这些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大。而发达国家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削减目标。

2

以欧盟内部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为例,各成员国家将排放额度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分配给各个企业,这些企业只能在额度内限排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否则视为违法。

 3

如果企业想超限额排放,就可以通过“排放额度交易系统”向其他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公司购买多余的排放额度(ET),或者帮助发展中国家推行CDM项目等来换取额外的“信用额度”。

 4

而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减排空间相对大,成本也较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碳排放额度需求很大,而发展中国家目前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因此有很大的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机制

目前,国际上碳交易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ET) 3种机制。碳交易已成为面对气候变迁的一个市场解决方案。ET和JI机制的主体是发达国家。CDM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参与的一种基于项目的"双赢"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可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成本相对较低的"核准的减排量(CERs)",用于履行其《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占据了全球碳贸易的主要部分。

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支持领域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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