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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ErP

EuP/ErP指令简介

  2005年7月欧盟正式颁布《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Eco-Design of Energy-using Products),2007年8月11日在欧盟各国正式生效。该指令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原则上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能耗产品,并要求上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必须注重对环境的影响。从增加能效和保护环境的目标出发,EuP成为欧洲又一个CE标记下的指令。EuP指令2005/32/EC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去评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因素并且基于该评估结果来优化设计方案,以达到改善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的目的。作为CE标记下的指令,EuP指令的要求将与EMC,安规,无线电通讯及其他要求一起被强制执行。

     2009年10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2009/125/EC耗能产品生态化设计指令以取代旧版的2005/32/EC,从而将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EuP:energy-using products)扩大至所有耗能相关产品((ErP:energy-related products)。新版指令(简称ErP指令)已于2009年11月20日起生效。

 

主要目标

       该指令的提出旨在创造一个完整的法规框架,作为产品环境化设计的基础,并希望由该指令达到以下四个主要目标。

      1.确保EuP/ErP在欧盟地区内部的自由流通;

      2.提升这些产品的全面环境绩效,以保护环境;

      3.有助于能源的稳定供应,提高欧盟经济的竞争力;

   4.保护工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核心内容

        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V)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选择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CE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CE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

 

运作方式

         Er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

   

欧盟对ErP产品的监管

      1. 欧盟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ErP产品只有合符措施并根据Article 5的规定附有CE标识,方可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2. 欧盟成员国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管:

 检查产品是否合规,否则应要求召回

 要求相关责任方提供必要信息;

 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3.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市场监管的结果,适当时,委员会会把监管结果传于其他成员国。

      4.欧盟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处罚原则

       成员国应按照情节轻重,采取包括罚金、禁止销售等措施,促使产品符合指令要求,惩罚是在考虑到违反程度及产品数量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成比例的及劝戒性的惩罚。

       组织对ErP产品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生产商或授权代表从欧盟市场召回不符合ErP的产品。

   

责任人

        制造商:指产品以其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

       授权代表:指制造商予以书面授权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的履行本指令相关义务和责任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自然人活法人

       进口商的责任:

           当生产商是共同体外设立的机构,且在共同体内没有授权代表时,进口商应承担以下责任: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符合本指令及相关实施措施要求;

      —提供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档

   

实施措施

     ErP指令并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

  ErP指令规定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和贸易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
      ◆该产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如欧盟第VI次环境计划所指的对环境重大影响的四大领域:气候变迁、自然及生物物种多样化、环境健康及生活品质、自然资源及废弃物);
      ◆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
     ◆体现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如温室气体排放)。

   

实施措施的制定主要经历六个过程:开展预备性研究——完成预备性研究——在咨询论坛上讨论并提出建议——形成法规草案——委员会认可——发布最终草案。

 根据欧盟的工作计划,前期己列出了未来三年内优先开展先期研究和实施措施的57个产品族。目前为止,已经生效了21个实施措施(包括14个生态设计,7个能源标识)。预计到2014年,将会通过31个实施措施(包括22个生态设计,9个能效标识),公认4个自愿协议,完成9个预备性研究和11个现有实施措施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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