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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标准与技术法规信息快车 时间:2013-08-06
1、欧盟食品植物法规及进口禁令
技术法规
(1)《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该法规于2005年3月获得欧洲议会批准,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该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否则欧委会有权取消其进口资格。
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加强与欧盟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合作,以便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
(2)《欧洲保健品法规》自2005年8月起生效的《欧洲保健品法规》规定,在欧盟国家含有硒酵母、硼、铬等300多种营养素的保健品将被勒令停止销售。若产品所含的成分不在140种被允许的物质之内,则被视为是非法产品。该法规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主要是确定保健品中的成分;第二阶段将在18个月之后生效,主要是确定保健品里含有的营养成分的上限。
该法规对含有维生素和部分矿物质的保健品进入欧洲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有很多保健品因为所含营养成分未被列入允许清单而将无法在欧洲市场继续销售,但是这些营养成分事实上对人体也是有益的,比如有益于骨骼的硼和调节血糖的有机铬。欧洲保健品生产商和欧洲保健品协会已分别向欧洲法院起诉,他们认为该法规限制了消费者自我选择的权利,要求对法规进行修改,但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维持了《欧洲保健品法规》的有效性。中国向欧盟出口大量维生素。中方对该法规给中国企业造成的影响表示高度关注。
(3)关于有机食品进口的法规欧盟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有机产品及其标识的第(EEC)2092/1991号规则》是欧盟关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标准和管理的基础性法规。修订后的规则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后出口到欧盟的有机产品,只能通过政府间互认协议的方式,即只有列入欧盟“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的产品才能出口到欧盟。目前进入欧盟“第三国”名单的只有6个国家。2005年9月下旬,欧盟又通过新决议,推迟执行该项法规至2006年底。
中国已向欧盟提出关于加入“第三国”名单的申请。但欧盟有机产品“第三国”名单的评估非常严格和复杂,一般至少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中方希望欧盟方面能客观地评估中方的申请。欧盟有机产品与盟外国家的互认制度应该更加开放,程序应该更加简便。
(4)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从2004年4月起,欧盟开始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新规定。这项规定是世界上同类规定中最为严格的,它要求凡含有转基因成份超过0.9%的食品都要贴上标签,以确保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饲料和动物食品。该规定还确立了备案制度,要求能跟踪转基因产品的来源及流向,并要求将产品的产地、成分和去向等资料保存5年。目前,对于转基因食品,国际上尚无通行标准,中方希望该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不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5)《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的修订根据欧盟《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
(2003/89/EC),所有欧盟成员国从2005年11月25日起禁止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产品,食品销售商须在产品标签上列出所有成分。为实施这一指令的要求,2004年3月,欧盟进一步修订《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列出多种致敏成分。该指令还列出包括含麸质谷物、鱼、甲壳动物、蛋、花生、大豆、奶及奶类产品(包括乳糖)、果仁、芹菜、芥末、芝麻及亚硫酸盐等12种可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这些成分必须在食品标签中列明。此决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国家对欧盟的农产品出口。
(6)关于撤销植物保护产品中5种活性物质许可的决定2005年3月,欧委会发布第2005/303/EC号决定。根据该决定,欧盟将不再允许植物保护产品中含有甲基苯甲酸、二氯酚、春雷霉以及多抗霉素、咪草酸等4种活性物质。2005年9月30日起不再发放含有上述4种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但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还可在2006年前进行销售和使用。
2005年12月,欧委会发布第2005/864/EC决定。根据该决定,欧盟将不再对含有硫丹的植物保护产品发放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许可证不再延期;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6月2日之前撤销对含硫丹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许可证,并于2007年6月2日前停止使用有关产品。
技术标准
(1)为第三国动物源性产品中的残留物质制定统一检测标准
2005年1月,欧委会发布《关于对来自第三国的动物源性产品中的某些残留物质制定统一检测标准的第2005/34/EC号决定》,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欧委会第2002/657/EC号决定附件2中规定的各类残留物最低限量值将作为欧盟判断药物残留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对于残留物检出值等于或高于最低限量标准的进口产品,欧盟将进行销毁或退运;对于虽然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最低限量的产品,可允许其进入欧盟市场,但将被记录在案。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次或以上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提高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能标准2005年4月,欧委会发布了第2005/31/EC号指令,该指令是对欧盟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的第1984/500/EEC号指令》的修订。该指令对可能与食品接触的进口瓷器制品中的铅、镉含量规定了最高限量标准,新标准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更为严格。指令要求,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的可能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书面声明,声明其瓷器制品符合本指令的相关要求。从2007年5月20日起,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将禁止生产和进口。
2005年11月,欧委会发布了《修改关于可能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2002/72/EC号指令的2005/79/EC号指令》,更新了用于制造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化学单体物质和添加剂的名单。其中,食品包装中广泛应用的PVC垫圈中环氧化豆油的含量标准较之前更为严格。从2007年11月19日起,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将被禁止生产和进口。
这一标准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阻碍,中国政府和有关企业对此表示关注。
(3)修订涕灭威等几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2006年1月,欧盟发布委员会指令草案,修改了有关涕灭威、莠去津、益棉磷、氟氯氰菊酯、乙烯利、倍硫磷、甲胺磷乳油、灭多威、硫双威、百草枯及三唑磷最大残留限量的理事会第86/362/EEC、86/363/EEC及90/642/EEC号指令的附件。该草案附件更改了上述农药的部分最大残留限量。中国政府关注该草案对中欧贸易带来的影响。
水产类食品可追溯标签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食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否则拒绝进入。加贴可追溯标签是指对水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过程进行标识,利用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使其相互关联,这样一旦水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立即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水产品的源头。
关于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化学残留物监控计划及进口禁令(1)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化学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批准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6/23/EC号指令,向欧盟出口该令所列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国家,只有在提供了对该令中所列举的化学残留物质的监控计划并获得欧委会批准后,欧盟成员国才能进口这些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
2004年4月,欧委会发布了《关于批准第三国残留物监控计划的2004/432/EC号决定》,列明了欧委会已批准的提供了监控计划的国家名单及其获批产品类别。其后,欧委会又对获批国家名单进行两次更新。在2005年3月的修改名单中,中国只有猪、羊类产品、家禽、水产品、兔肉和蜂蜜产品的残留物监控计划获得批准。与其他被批准的国家,如阿根廷、保加利亚、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等相比,中国目前被批准的监控计划覆盖的产品种类较少,这与中国在制订和执行监控计划方面所做的努力不符。中国希望欧盟通过客观评估,批准更多中国产品的监控计划。
(2)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除了上述监控计划外,欧盟还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制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2002年1月,欧盟发布《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某些保护措施的2002/69/EC号决定》,以在中国水产品中发现氯霉素残留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供人类消费或动物饲养用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经过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持续努力,欧盟自当年起陆续解除了对部分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禁令。根据欧委会2005年7月发布的2005/573/EC号决定,完全解禁的产品包括水产品(养殖产品、虾类产品除外)、骨胶和宠物食品。另有部分产品,包括养殖类水产品、虾类产品(去皮虾、小龙虾)、产品包装、兔肉、蜂蜜、蜂王浆等,在出口到欧盟国家时,除了符合欧盟进口第三国产品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循对中国的新增规定,即在进口时必须提交一份由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该批产品已经化学检验,不会损害人类健康,并且须同时附上检验结果报告。
此外,由于禽流感、口蹄疫等原因,欧盟还禁止中国禽肉、猪肉、羊肉以及牛肉和乳制品的进口。中方希望欧盟能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评估有关疫病风险,在条件允许时尽快解除进口禁令。
2、欧盟植物及其产品相关法规
一、关于防治有害生物传入传播的法规文件
32000L0029 | 关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播的规定 | 31999D0516 | 对31999D0355的修订 |
31998L0022 | 对从第三国进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植物卫生检查的最低条件 | 32001D0219 | 关于对美日中加针叶林木质包装采取临时措施的决议 |
31999D0355 | 关于防止中国有害生物传入的决议 |
二、植物保护产品上市规定
31991L0414 | 植物保护产品上市 | 32002R1490 | 第三阶段评估的进一步实施细则 |
31992R3600 | 对于植物保护产品进行第一阶段评估的实施细则 | 32002R1112 | 对于植物保护产品进行第四阶段评估的实施细则 |
31994R0933 | 第一阶段评估的产品种类及负责评估的国家 | 31998L0008 | 杀虫剂上市规定 |
32000R0451 | 对于植物保护产品进行第二及第三阶段评估的实施细则 | 32000R1896 | 31998L0008有关实施计划的第一阶段 |
32001R0703 | 第二阶段评估的产品种类及负责评估的国家 |
三、关于兽药残留限量及其采样分析方法
31976L0895 | 水果蔬菜农残限量 | 31990L0642 | 部分植物源性产品农残限量 |
31986L0362 | 粮食农残限量 | 32002L0063 | 农残采样方法 |
31986L0363 | 动物源性产品农残限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