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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法制与社会 时间:2013-08-07
自共同农业政策时起,欧共体就开始致力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着手制定食品方面的法规。后来疯牛病、二恶英等疫情频繁发生,给欧盟的食品安全以沉重打击。为了恢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欧盟进行改革,不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从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建立到1996年疯牛病爆发,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酝酿形成阶段。
二战后欧洲各国的农业遭到严重破坏。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6国有175万农业人口,农场规模平均只有10英亩,只能满足其85%的粮食需求。欧洲大部分国家的肉、脂肪等食品严重供应不足。面对这样的局面,食品供应成了国家安全问题,也成为各国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于是,共同农业政策应运而生。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指导下,欧共体的粮食产量成倍提高。食品供应得到了保证,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由于共同农业政策以大量的价格补贴方式来促进农产品增长。在利益驱使下,欧洲开始采用集约化生产方式,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和杀虫剂。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农民使用有病的动物的骨粉、下水等作饲料,导致疯牛病、口蹄疫等疾病频繁发生,欧洲食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改革阶段
从1996年英国疯牛病爆发到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的发表,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改革发展阶段。
在欧盟,食品安全问题一直由成员国自行监督管理。有的成员国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有时甚至隐瞒食品安全事件。英国疯牛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疯牛病其实早在1985年就已经在英国出现,英国政府担心倘若走漏了风声,可能会影响到出口,并会产生争执影响,决定严格垄断相关的研究工作,封锁消息。只把疯牛病当做兽医学上的而一个普通案例,仍然销售牛肉并出口到其他国家。英国政府于1996年才宣布,疯牛病可能会因为食用被感染牛肉而传播给人类。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全球范围的恐慌。欧盟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纷纷禁止进口英国牛肉。疯牛病不仅使英国付出沉重的代价,还使欧盟蒙受巨大损失。截止2000年11月,欧盟牛肉销售量下降了27%。欧盟为了治疗疯牛病的费用预计高达20亿欧元。据估计,欧盟因疯牛病可能宰杀了200万头牛。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欧盟当局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已超出一国的控制范围,食品安全必须靠基本的法律作保障和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欧盟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于是欧盟在2000年正式发表“食品安全白皮书”。目的就是要实现欧盟享有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保护标准。“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计划,它要求食品安全立法需要纵贯整个食物链、横跨所有食品部门、包括各个决策层面、涵盖政策制定的所有阶段。“白皮书”确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为欧盟食品、饲料生产和食品安全控制提供了全新的法律基础。但“白皮书”没有以官方通报的形式发布,不是规范性立法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三、现阶段
从2002年“食品安全白皮书”的发表至今,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适时调整、日臻完备的阶段。
根据“白皮书”的决议,欧盟于2002年颁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通用食品法》。该法是部纲领性法规,强调原则要求和框架建设,其又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的基本法。
2004年4月,欧盟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通用食品法》制定相应细则,公布了4个补充法规:①欧盟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条例”;②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③欧盟第854/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条例”;④欧盟第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这4个法规涵盖了HACCP体系、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被统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
2005年3月欧委会提出的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从某种角度说,《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是《通用食品法》的贯彻和细化。与欧盟以往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新出台的法规不仅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提高了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实行食品经营者问责制,还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从初级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除了这些基础性法律规定,欧盟还在食品卫生、食品标签、转基因食品等多方面制订了具体要求。短短几年时间,欧盟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绿皮书”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通用食品法》为基本法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层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一些具体措施和要求。对具体措施和要求的立法,欧盟又采取两种方式:“普遍性立法”(也叫横向立法)和“专项性立法”(也叫纵向立法)。横向立法是欧盟对食品某领域提出框架指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再根据此框架指令制定具体法规。如针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等的法律。纵向立法是针对特定食品制定具体的法规。如针对可可粉和巧克力、食糖等的法律。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是一个典型的“伞状”结构,基本法的完善起到了坚实的支撑作用,使其他法律在此基础上以横向、纵向地方式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式、从传统产品到新产品的全覆盖。这种“伞状”的法律体系,为保证欧盟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