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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REACH法规的评议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07-01-11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6月2日召开的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讨论稿)》评议工作安排,我会组织纺织出口行业的有关专家,对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和评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2000-2002年我对欧盟纺织品进出口情况
 
         根据欧盟海关的统计,2002年欧盟从外部其它国家和地区进口纺织品服装达674亿美元,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纺织品服装市场,如果将欧盟15个成员国之间的进口(约占欧盟进口总额的50%)也包括在内,欧盟为世界第一大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近几年,欧盟从区外进口纺织品服装呈现平稳增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进口645亿美元、649亿美元和674亿美元。从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看,我国多年来一直保持第一大进口国的地位,特别是2002年我国入世后,有近30个类别取消了配额限制(还有42个类别仍受配额限制),为我国纺织品服装带来了较大的出口机遇,2001年我国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为15.97%,2001年为14.42%,2000年为14.12%,2002年的市场份额较排名第二位的土耳其和第三位的印度分别高出3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但如果从对欧盟的出口增长幅度看,2002年我国增长了15%,而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除第三位的印度仅有0.83%的较小增长外,第二位的土耳其增长了16.4%,第四位的罗马尼亚增长了17.66%,均高于我国的增长速度。因此,我国今后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将面临强劲的竞争竞争对手的压力。
 
        从我国主要出口市场来看,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多年来,欧盟一直是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位列日本、我国的香港和美国之后,为第四大出口市场,我对欧盟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占对全球出口的份额为10%左右。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我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分别为53亿美元、54.4亿美元和出口67.2亿美元,特别是2002年的出口增长幅度高达23.4%。我国从欧盟纺织品服装的进口方面也一直呈现增长势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进口额分别为6.2亿美元、7亿美元和7.8亿美元,排在中国台湾、日本、中国香港、韩国、澳大利亚之后,为第六大进口国家(地区)。
 
二、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实施对我纺织出口的主要影响
 
        欧盟该办法可能的实施,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对欧盟的出口产生较大的冲击。从纺织品服装中与化学品有关的成份和检测来看,与目前欧盟一直倡导的生态纺织品概念有着极为相似和一致的含义。然而,生态纺织品在欧盟尽管已经非常重要,但毕竟在标准和认证方面还没有全面推广,只是部分零售商和进口商出于部分地区(特别是德国)的消费者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自愿认证行为,目前欧盟与我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做贸易时,仅有少部分的出口企业产品需要严格的检测和认证,因而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还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而此次欧盟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其管理和实施办法,而且涵盖范围更加广泛;再结合欧盟已经发布的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生态标签标准及其它禁用有关化学品指令,多项指令法规的陆续推出,势必会对今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欧盟与化学品有关的已有禁令、法定标准及影响到的纺织品情况
 
1、纺织品服装上禁止使用经还原可裂解释放出的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涉及的产品包括:服装、被褥、毛巾、帽子、尿布、睡袋、手套、鞋子、手提包、含有纺织品或服装的玩具及直接使用的纱线和织物等。偶氮染料的禁用,欧盟已于2002年9月11日在欧共体官方公报正式公布,其指令文号为2002/61/EC。该指令明确,在规定的三个检测方法条件下,22种禁用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过30ppm, 该法令将于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今后,该指令末涉及的其它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减等将进行不断地评估和调整,特别会在对儿童的可能危害方面给予更大的关注。
 
        此外,欧盟还公布了多种禁用的化学品,如2003年2月15日指令2003/11/EC,宣布禁用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两种阻燃剂,这两种阻燃剂常用于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1999年12月7日发布的临时禁令1999/815/EC,并延续禁令至今,规定指出,禁止用于3岁及以下的婴幼儿的可放入口中的玩具或用品的软质PVC材料中使用的6种邻苯二甲酸类增塑剂,而PVC材料是纺织品和服装中经常用到的材料,如PVC人造革、PVC薄膜、PVC 辅料、PVC标签、PVC吊牌等。
 
 
2、欧盟于2002年5月15日公布(2002/371/EC)了新的生态标准,即ECO-LABEL,其涉及的产品大类范围达20多 种,其中包括纺织品服装在内。由于ECO-LABEL标准是以法律形式推出,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该标准规定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的标准,生产过程包括纤维的生产,其具体内容围绕前道加工和前处理、印染、后整理和复合产品加工等四个环节展开,列入化学品标准的内容包括: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剥色或脱色、增重、辅助化学品、清洗剂、织物柔软剂 和络合剂、漂白剂、染料中的杂质、颜料中的杂质、铬媒染色、金属络合染料、偶氮染料、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的染料、聚酯用卤化载体、印花、甲醛、湿态加工的废水排放、阻燃剂、防缩整理、填充材料、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等。
 
(二)、化学品政策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加大了纺织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我出口纺织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纺织业从原料生产加工到服装成品,每道程序都与化学品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大大提高了纺织品中化学品含量的检验测试费及使用合格化学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从而使得大量使用化学品的纺织出口业加大了纺织出口商品的直接成本。另一方面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对纺织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提出了更为宽泛、严格的要求及限制措施。如“新政策”规定:下游用户必须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有权要求下游用户进行附加试验等。从而使得我纺织出口企业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更新纺织设备,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我出口欧盟的纺织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作为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
 
2.进一步制约了我中小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发展。虽然我国是纺织服装生产大国,但大部分出口企业为中小规模,出口的产品多属于中低档产品。中小规模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不论在企业管理水平上,还是在纺织设备档次、产品加工工艺都处在中低层次。要适应欧盟新化学品政策对纺织品的要求,严格控制纺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资金、设备、人才、生产工艺等方面需要较大的投入,这对于大部分中小纺织企业短期内难以做到。
 
3、增大了对欧盟出口产品的贸易风险。欧盟新的化学品政策从法律上保障了对进口的纺织品服装可以以非常苛刻的要求,以产品质量不达标、化学品成份含量不合格为借口,向出口方提出毁约、退货、降价处理、理赔等随意性要求。此类风险实际上我出口企业已经遇到,特别是在德国更为严重,根据联合国发展会议的资料显示,因不符合环保等要求,我国出口到德国的纺织品服装,未通过“生态”标准检验的就约占15%,江苏苏南一家服装厂由于出口的服装的拉链含铅量过高,导致货物被退,企业由此破产的事件,已经被做为典型例子在业界产生了较大的震动。
综上,由于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近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欧盟直接影响就是降低我纺织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份额,初步估计一旦该政策实施,近期每年将影响至少10亿美元的出口额;从长期看,由于欧盟的新政策对纺织品中使用化学品限制的不确定性和制约中小纺织出口企业的发展,使我多年来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优势会逐步丧失,入世后的较高的出口增长速度也会有大幅度的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
 
三、 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
 
        欧盟的新化学品政策在两个方面与WTO规则不一致,一是欧盟该政策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对欧盟的纺织品出口贸易,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欧盟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不符合WTO规则中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二是欧盟该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出口产业的生产过程、产品检测要求严格,基本没有特别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和差别待遇条款。总之,这是欧盟为应对2005年纺织品服装全球贸易一体化所采取的又一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四、 我纺织产业应对欧盟新化学品政策的措施建议
 
         欧盟的化学品政策及绿色环保等贸易壁垒,正在呈现向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蔓延的趋势,它在顺应国际消费潮流、满足人们对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愿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无害的产品的同时,也正在成为各国在世界贸易向自由化过程中调整贸易关系、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手段之一。虽然在现阶段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这种贸易壁垒会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但应该正视的现实是,它更有利于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积极一面,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对无毒无害的绿色环保产品的消费走向和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对正在全球掀起的绿色浪潮的积极回应。因此,我国也应当推行积极的“绿色”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以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趋势。因此,根据欧盟新化学品政策,我们提出如下应对和工作建议:
 
1、推迟欧盟新化学品政策的评议时间,以便我纺织产业界对其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和更为准确的评估。
2、我国应依据WTO规则,要求欧盟新化学品政策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或者向世贸组织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以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性措施要求的能力,降低对产品出口的影响。
3、通过立法或制订与国际接轨的各类标准和建立规范化运作的评定程序,以建立我国自己的生态纺织品和化学品保障机制。同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建立平等的竞争机制,为消除贸易歧视、在逐渐开放市场的过程中合理利用市场资源、在调整国与国的贸易利益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等方面,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国内出口企业的利益。
4、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国内与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积极研究应对各种贸易壁垒的措施,包括积极开发和采用各种环保原料、改进生产工艺、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等。特别是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从体系和制度上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达到国际标准。为避免较高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限制了国内贸易的发展,探讨和尽快实施出口行业的国际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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