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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设计、标识、生产、进口商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三)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1-11-11

警告标识
(2011.7月起生效)

1)一般警告语:新指令要求在产品上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即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适当时还要标识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
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对36个月以下儿童可能构成危险的玩具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新增规定活动玩具如滑梯,秋千,篮筐及绳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含有食物,需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3)制造商应在玩具标签和包装上标示警告语,并保证清晰可见,精确易读。如合适,警告语应同时标示在说明书上。体积较小且没有包装的玩具应在玩具本身粘贴合适的警告语。

 

制造商责任
(2011.7月起生效)

1)确保玩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符合必要的安全要求; 
2)草拟EC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志;
3)提交技术文件,资料和资讯存档10年 ;
4)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调查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 ;
5)提供玩具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 ;
6)在玩具上标识名称、注册商标和地址;
7)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产品,并告知成员国,配合成员国,提供玩具合格性文件;
8)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2011.7月起生效)

1)确认制造商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式,确保玩具符合要求;
2)保存EC合格声明副本10年 ;
3)根据成员国的要求使用语言书写说明书和安全信息;
4)标注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

 

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1)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2)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旧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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