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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标签与包装指南中文版(五)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4-23

4.4 信号词
信号词表明特定危害的严重程度。标签应该包含与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一致的信号词:较严重的危害需采用信号词‘危险’,而较轻的危害采用信号词‘警告’,详见CLP法规第20条的规定。
每个与具体分类相关的信号词在表格中进行了规定,以表明符合CLP法规附件Ⅰ第2部分至第5部分的每个危险类别要求的标签要素。其中,某些危害类别(如爆炸性,1.6)并无信号词。
有些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多种危害性,但是标签只能采用一个信号词。此种情况下,优先采用信号词“危险”。
4.5 危险说明
CLP危害标签需要描述物质或混合物性质和危害严重程度的相关危险说明,详见CLP法规第21条的规定。譬如,急性经口毒性,类别4的危险说明为“吞咽有毒”(H302)。
各个危害分类和危险类别或危险等级对应的危险说明在CLP法规附件Ⅰ第2部分至第5部分的表格中进行了规定。大部分危险说明的措词可按照CLP法规附件Ⅲ中的表格1.1、1.2和1.3的规定。某些健康危险说明还包括了暴露途径或耙器官,譬如,特定耙器官毒性-单次暴露,危险类别1的危险说明为“口服对肝脏造成危害”(H370)。详见本指南4.8的详细说明。
若物质包括在CLP法规附件Ⅵ第3部分的协调分类中,则在标签上必须使用此分类对应的危险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在CLP法规附件Ⅵ的第3部分中的某些物质只是进行最低要求的分类,因此,它们需要更加严格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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