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供应商能够按照CLP法规的要求同时能够自由的安排标签的设计,需要我们进一步考虑设计标签的相关事项:
标签尺寸:根据CLP法规的附件1的1.2部分的规定来设定标签的最小尺寸,象形图的尺寸与标签的最小尺寸是有关系的,但是,根据CLP法规的规定在保证标签清晰度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包含所有的标签元素。所以说,根据实际需要设计的标签有可能比指定的标签的最小尺寸要大;
特定的标签规则:可以参阅特定的标签与包装的要求,例如:这种情况指的是特殊的分类和包装,比如,当物质或配制品包装很小或者形状不规则时,可以参考CLP法规第29条;对于多层包装,则CLP法规第33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物质或配置品的包装,有时还需要按照CLP法规内的标签条款和联合国关于运输途中危险物质的标准法规(即“黄皮书”,以下简称“运输途中危险物质法规”)内的标签条款,标签编写人员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这些法规后才能就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做最后的定夺。
防范说明的选择:CLP法规中的信号词的使用,危险象形图及危险陈述是非常明确的,我们需要提供给供应商最合适的防范说明,可以参考此文件的第7部分。这个指导是建立在CLP法规的22及28款以及第4款的6.1-6.5的表格部分,并且需要同时考虑这个物质或者配制品的特定用途及物化性质。
见3.4部分的概述,因为多种原因CLP法规下的标签元素数量要多于DSD/DPD的规则下的标签元素,所以说要安排更多的标签空间。
CLP法规定义的最小标签尺寸及其标签元素。详见CLP法规附件1的1.2部分,也可以看下面的表格6。在DSD中同样采用最小尺寸原则。
表6:CLP法规下的最小标签尺寸及象形图
包装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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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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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图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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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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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x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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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x 10至少16 x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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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V≤5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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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x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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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x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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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L<V≤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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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x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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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x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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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5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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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x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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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x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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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CLP法规规定的标签元素可以参阅CLP法规的17(1)款中的标签尺寸及空间,也可以参阅上面的3.1部分。
一个标签可以容纳多种语言不单单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成员国语言:标签的制作按照以上的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制定,标签的数量至少跟相关的供应商有关。
标签中的信号词,危害描述,防范措施及补充信息中文字的字体大小并没有规定,有供应商自己确定,根据自己的包装来调节标签尺寸的大小及字体的大小。
供应商根据自己的要求来确定字母的大小,一些供应商习惯于把“危险”“警告”这些文字标的大些,而风险术语及防范措施相应的小些,这些情况都是符合CLP法规规定的,只要标签上的信息做到简单明了易懂即可!
为了保证文本的易读性,一些人建议用1.8mm对应的字号,实际上CLP并没有这样规定,只是一种建议而已!
与之相关的危险象形图,这些图形的尺寸大小,至少占总标签的1/15,标签元素可以参考CLP的17,25,32(6),但面积不少于1 cm2,见CLP中附件1的1.2部分,标签及标签象形图尺寸应该和包装保持一致。
原则上来说,CLP法规的17款规定,设定的最小标签尺寸必须包含所有的标签元素并且简单易读。这些元素必须按照CLP法规中17(a)-(g)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要求来进行提供,加入供应商想添加的一些非法规要求的相关元素,法规要求只能添加少量的信息在里面,应该限制大量的非法规要求的信息在里面或者增加标签的尺寸。对于后一种情况,应该考虑增加不同标签元素的尺寸。这将有利于保持标签的易读性。
按照CLP法规的附件1的1.3规定,象形图的尺寸可以占最小标签尺寸的1/15,如果不到1/15的话必须增加尺寸,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尺寸比要求的最小尺寸要大,但是没必要增加象形图的尺寸,比如,包装是50L<V≤500L,标签的最小尺寸是105 mm x 148 mm,象形图的尺寸是32 mm x 32 mm,如果增加标签的尺寸从而来补充一些其他的信息,必须权衡CLP法规的的25(3)款,一些非必须的补充信息可以参阅CLP法规的17,25及32(6).
按照CLP法规的第31款规定:并非所有的包装上面都必须有标签信息,如果一个包装的形状或者形式比较小,满足不了CLP法规的第31款的规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CLP法规的的29款的1.5.1部分规定可以不贴标签,大部分的条例来自于DSD/DPD法规,同时在CLP法规中也引进一些新的条款,一些标签信息没必要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来做,允许供应商来灵活调整标签的信息。
5.3.1折叠型标签,系挂式及外包装的使用
如果产品的包装比较小或者是形状或者形式不可能按照CLP的31款规定来显示标签信息的话。如果标签信息需要包含不同的官方语言或者因为包装太小或者因为包装的形式或形状并不能把一种语言完全展示出来。特别是当包装固定下来,标签上的信息不易被看到或者没有足够的空间来满足要求。
在这种形式下,CLP法规的第17款规定可以提供以下标签形式:
折叠式标签
系挂式标签
外部式标签
可以使用以上的一种标签来替代,只要使用了以上的任何一种方法,或者,与上面提到的最后一个方法相比较,置于包装内部的标签应该至少包含以下部分:危险象形图,CLP 法规第18条所规定的产品标识,该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名称、电话;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以及其它可以省略的补充标签信息,参考 CLP 法规附件1 1.5.1.2.部分。
必须注意,当该物质或者混合物投放市场时,供应商在标签里使用了欧盟规定以外的语言,让标签难以理解和阅读,那么以上的方法不能使用。针对这种情况,法规规定标签上不要使用其它语言,如果需要,应该另外准备一份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版本的标签。
5.3.1.1 折叠式标签和系挂式标签
当标签上需要加入其它法规所规定的补充信息时,整个标签可能会太大而导致不能置于包装内,针对该种情况,普遍的方法是使用折叠式标签。这时,比较于系挂式标签,使用折叠式标签是个更好的选择,因为它可以提供给标签要素最大的空间。通常,供应商在考虑使用折叠式标签还是系挂式标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要求:一般而言,系挂式标签或折叠式标签应具有与正常标签相同的性能标准,即内容应当耐磨的,便于阅读且背景醒目。至于合理实用,折叠式标签或系挂式标签的尺寸应与正常的标签大小相同。象形图的大小应与正常的标签的象形图大小相同。
附注:折叠式标签或系挂式标签应该要保证安全地附加在包装上。这代表合理处理包装期间标签要一直附加在包装上。折叠式标签的部分内容可以被设计成独立的小册子,不用置于包装内,但至少要保证CLP 信息留在包装上,包括危险象形图,该物质或者混合物的产品标识,供应商的名称和电话。
材料:没有特殊的标准要求标签的材料和执行。当标签中包含危险物质信息并且包裹需要运输时,就需要根据具体规定的运输指令码所代表的运输模式执行,例如IMDG码代表海运运输模式。
折叠式标签通常使用普通的,没有涂层的纸张。如果包装物品侵蚀印刷,可以在标签上覆盖一个防护涂层。当前的标准做法是通常只将标签的外页部分涂层。这种情况下,标签的设计者应该将必须的标签信息如CLP法规第 17, 25 及 32(6)条规定的内容置于外页,非必须的信息(如补充信息)放于内页。当外页(涂层页)的空间大小不够时,标签设计者至少应该将危险象形图,CLP 法规第18条规定的产品识别以及该物质或者混合物供应商的名称和电话放在外页,其它信息放于内页。
在包装的表面,按照CLP的第18款规定,应该包含产品的标识以及产品供应商的名称及电话号码,剩余的信息应该在产品的内包装上显示。
对于植物保护剂及生物杀虫剂产品的规定
关于植物保护剂及生物杀虫剂,特别指出根据CLP法规的第47款规定,植物保护剂91/414/EEC指令以及生物杀虫剂的98/8/EC指令完全使用于在此范围内的任何产品,对于植物保护剂产品,新法规(EC) No 1107/2009的80(6)条款规定“91/414/EEC的指令的16款规定的标签要求仍然适用到2015年6月14号”91/414/EEC指令的16(2)款有一个需要标签的例子,根据此指令的16(1) (l), (m) and (n)款规定,如果包装太小就需要提供一个独立的小册子来代替标签信息,折叠式标签的内页也和这种说明书一样可以包含上述项目。然而,折叠式小册子的内页可能不包含16款中指定的其他项目,比如保护人类,动物或者环境的安全防患措施,从指令的附件V中选择合适的标准术语形式,见此段的(h)项,或者是具有植物保护产品作用的相关类型(比如:杀虫剂,植物调节剂,除草剂)见本段的第(i)项;他们应该显示在包装的标签以及折叠标签的外页上。见下面的6.6标签的例子。
5.3.1.2 外部式标签
如果因为包装太小或者因为形状很难来贴标签的话,可以按照CLP法规17条中规定进行贴标签。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CLP法规的31及32条进行贴标签,内部或者中间的包装至少包含危险象形图,产品标识,供应商的名称及电话,可以参考CLP附件一的1.5.1.2.当分销商或者零售商向个人卖这些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CLP法规下标签元素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CLP法规的29(2)条是否可以用豁免标签的小包装,见下面5.3.2部分.
5.3.2某些标签元素的省略
如果通过以上方法不能提供全部的标签信息,即
1. 如果包装很小或者形状不规则不可能满足31款对成员国语言标签的要求;
2. 或者即不能提供折叠,系挂或者外包装标签,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进行包装,把产品填充到小瓶子之后再投放市场(小于等于125ml),不再进行外包装,可以参见5.3.1.2部分,CLP法规的的29(2)款允许供应商减少在CLP法规17款中规定的的相关的标签信息。
5.3.2.1容量不超过125ml的包装的豁免情况
第一种豁免类型是容量不超过125ml的包装。在表7的第二列中提到的标签元素如果有与第一列中所列的危险分类相关的情况下,这种标签元素可以省略.然而,如果物质或者配制品的进一步的危险分类没有被列出,与之相关的危险分类的标签元素仍然需要包含在内.
表7:容量不超过125ml的包装的标签的豁免情况
物质或者配制品的危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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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LP附件11.5.2部分可以省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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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气体1类
具有一定压力的气体
可燃性液体2类或者3类
可燃性固体的1类或者2类
自反应物质或者配制品的C,D,E或者F
自热式物质和配制品2类
物质或者配制品遇水释放可燃气体1类,2类或者3类
氧化性液体的2类或者3类
氧化性固体的2类或者3类
有机过氧化物的C,D,E或者F
急性毒性4类(不供应给公众)
对皮肤有刺激性2类(不供应给公众)
对眼睛有刺激性2类
STOT-SE2类或者3类(不供应给公众)
STOT-RE2(不供应给公众)
急性水性毒性1类
慢性水性毒性1类或者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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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列中的危害和安全防范措施
注释:
危险类别需要标注危险象形图,信号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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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 2类
对哺乳期有作用
慢性水生生物毒性的3或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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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列一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注释:
如果需要标注的危险分类没有危险象形图,需要提供危害描述及信号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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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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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象形图,危险及安全防范措施
注释:危险分类需要标注信号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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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 豁免的特例
除了包装较小或者形状不规则的情况下豁免外,下面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小包装的喷雾剂:类似于DSD,CLP法规规定的易燃性小包装的喷雾剂的标签的豁免同样适用于附件的75/324/EEC指令中提到的喷雾器。
可溶性包装:另外一种情况适用于不超过25ml的可溶性包装:假如水溶性包装用途单一并且外包装包含所有的标签元素,在此情况下,CLP法规的17款规定,所有的CLP标签元素可以省略。如果产品的危险分类被包含在表7中第1列中的一种或者更多种也是可以豁免的。然而,植物保护剂及生物杀虫剂并不在豁免之列。
提供给公众的未经包装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在CLP法规下的一条关于不含包装的危害产品提供给公众的新条例:在CLP法规附件2的第5部分中的提到的关于不含包装的化学产品卖给公众,可以得到标签信息的副本,例如,在一张发票或者账单上,见CLP法规的29(3).当在不同的时间点购买而不是分给客户,可以提供包含标签信息的的小册子或者通过邮件传递信息。然而,目前只包含少量的物质:易混的水泥及在湿态下易凝固的物质。
环境标签:与DSD相似,CLP对某些对环境有害的的物质并且能说明对环境的危害在不断的减少的情况下,环境标签可以豁免,见CLP的29(4),然而,现在还没有同一的豁免日期;任何豁免必须参阅CLP法规的附件二的第二部分的53及5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