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用途标签与运输标签之间的关系目前在92/32/EEC的DSD及DPD的指令中的24(6)款有规定,根据CLP法规规定,危险物质必须满足标签条例与危险物质的运输条例是一致的。
当危险物质在海上及陆地运输时,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危险物质的标签条例(所谓的“黄皮书”)通过国际协议和2008/68/EC指令同样在欧盟实施。运输标签可以参阅CLP法规的33款包括所有的标签及标识,例如: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标识,提高温度的标识及限制或者豁免数量的标识。
当在相关的包装层上保留有危害信息,CLP的标签基本原则不会优先于运输法规。
物质或混合物的除了外层包装,每个内层和中间层的包装上都要求有CLP标签,如果物质或混合物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定下的“危险货物”,其外层包装必须包含运输标签,单一包装需要包括CLP标签和运输标签元素,如果运输标签的运输象形图已经覆盖某一危害性,则CLP的危害象形图可以省略。
当外包装上已经有相应的运输标签时,CLP法规不会要求将CLP标签加到外包装上,供应商可以将CLP标签附加到内包装和中间的包装中。但是当物质或者混合物被分类为有危害物质并且没有被危险物质运输规章所包含的时候,就需要慎重考虑——如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CMR物质,慢性水生危害3类和4类。然而,这种情况下,CLP标签没有义务要附在外包装上。
根据危险物质运输规章,外包装没有必要附加有质量限制或豁免记号的运输标签以及原本置于内部包装和中间层包装的标签、应该展示CLP信息的外包装标签。如果外包装是透明的,所有的CLP信息都可以清晰的透过外包装可以看到,则CLP标签不用附加到外包装上。
CLP法规第33(2)条假设在单独的包装或者多层包装下只有一种物质或者混合物。因此,当危险物质规章没有应用,同一外部包装下包含有不同危害分类的多种物质或者混合物,用到CLP法规第33(2)条时就要格外的注意:如果外包装上附加了多个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标签,则这个系列中的每个独立标签可能并没有提供混合危害信息及安全建议等。如果其中有一种物质对水环境有危害,另一个是致癌物质,第三个是易燃物质,最后一个是没有危害的混合物。下图描述了 CLP 法规第33条的法律要求以及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决策。
图3:单一包装(上)及多重包装(下)CLP法规标签及运输标签的应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