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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华测检测 时间:2014-03-11
2014年2月14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新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抽检办法》共5章38条,严格规范了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强调了省级工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对购买样品检验合格后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对抽检结果的利用作了进一步规范,并对抽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抽检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抽检商品范围
根据《抽检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抽检工作程序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抽检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抽检结果处理
《抽检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CTI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专门规章来严格规范抽查检验工作,同时对抽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旨在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建议相关制造企业关注产品质量安全,如遇产品抽检被认定不合格,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降低对品牌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同时由于《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所以相关企业在抽检工作时最好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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