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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鳗鱼网 时间:2014-03-28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标准是一套食品质量安全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行为,食品法典提出并汇集了国际上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包括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了28个通用标准和食品标准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标准并向CAC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CAC已制定了8000多个食品标准,涉及到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辐射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安全卫生管理指南等诸多方面。
与水产品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是水产及水产加工品分技术委员会(CACCCFFP)(见表8),目前颁布的产品标准16项,其中:1项检验方法标准,水产罐头标准6项,冻鱼虾蟹产品标准7项,盐干品标准2项,虾片1项,还有12项水产品加工操作规范,正在修订为鱼类及其他水产品操作规程草案。由于地区性产品种类的不同,以及地区性饮食习惯的差异,我国的水产品品种及相应的水产品标准与CAC标准的差异较大,在CAC的16项水产品标准中,只有7项标准与我国水产品标准相对应(见表9),而其他的产品则均未在我国形成规模化生产及消费市场。
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规定的产品中可添加的添加剂的品种及相应的用法及残留量的规定,比我国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具体,其主要水产品中技术指标的规定参见表10。但CAC标准中对有毒有害物质及污染物的规定指标相对于我国的国家标准较少,几乎无水产品中重金属的限量指标(仅有甲基汞的限量规定),我国标准中对水产品中安全指标的规定及与CAC标准的比较参见表11。在水产品药残限量的规定中,CAC标准中仅规定了三种常用药的限量,而我国对水产品中药残限量的规定,与欧盟标准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我国的质量标准体系
我国现有国家标准5项,行业标准99项(其中水产行业标准66项,农业行业标准即无公害食品标准33项)。其中基础标准5项、检测方法标准12项、操作规范7项、鲜冻水产品标准有14项、淡盐干制水产品标准13项、干熟水产品5项、以及水产调味品、鱼糜制品及内脏制、化工产品、鱼粉鱼油等标准10项,已形成成了一个涉及多学科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参见表12、表13、表14)。我国标准中主要技术指标与污染物指标与国际标准(CAC标准)及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参见表10、表11、表15),但由于整个管理体系的运转,不够完善,以及我国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技术落后,对产品中微量成分的检出率少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的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在2001年我国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国各级主管部门及生产企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同时我国的标准制修订部门在近几年的标准制订工作中,重视采用国际标准,及时修订了原来与国际标准不相适应的标准及相应的质量安全指标的规定,在制修订水产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时,及时调整、修订主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使其与国际标准及先进的国外标准相一致。
欧盟质量标准体系
欧盟涉及食品和农产品的标准及法规指令共有500多个,包括欧洲标准(EN)及欧共体指令法规(EEC/EC)。这些标准及法规、指令的规定并未针对具体产品,都是对大类产品的安全指标的具体规定及对检测标准的要求,但其规定严格,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和指令规定。欧盟标准制定完成后,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
欧盟水产品中药残限量的规定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规及标准中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欧盟对这些物质限量的检验方法比我国的现行的标准检验方法要先进,欧盟应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检验方法及检出限也高于我国的规定,许多指标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三位。
美国质量标准体系
美国早在1997年开始在水产品出口企业实行HACCP的管理,美国农产品安全体系重视预防和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和预防,即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都考虑了风险,并有相应的预防措施。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美国在进口管理上,除了坚持多年来实行的进口产品卫生许可证制度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良好食品生产规范(GMP),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注册认证制度。近年来又实行反生物恐怖法,实行《食品企业注册法规》、《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法规》对出口美国食品注册和通报制度实施范围广,手续繁杂、措施严厉,也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美国造成冲击、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企业造成直接影响。
日本质量标准体系
日本有《食品卫生法》、《日本药事法》、《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等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厚生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观点出发,可以制定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烹调及保存方法的标准,以及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成分规格。
根据上述规定制订了标准或规格后,即不得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使用、烹调或保存食品或使用添加剂。不得销售或进口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或添加剂。亦不得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保存或销售不符合其规格的食品或添加剂。
韩国质量标准体系
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经是市场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免受或者少受市场开放和进口产品增加的冲击,抓住水产品管理难度大、质量不易控制等特性,利用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重重设限。因此,我国相关水产品企业应了解韩国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向韩输出水产品符合其管理规定的要求,促进对韩水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不断提高水产品自身质量,注意打品牌、树形象,进一步开拓韩国水产品市场。
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