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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5/20/EC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解读(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8-17

  欧盟包装指令自颁布之后的近10年内没有进行修订。自2003年以来至今为止共修订过3次。这3次分别是2003年9月29日的Regulation1882/2003/EC、2004年2月11日的2004/12/EC和2005年5月9日的2005/20/EC。

  欧盟包装指令的具体条款

  条款包括目标、范围、定义、防止、再生与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系统沙标志与识别系统、标准、重金属含量、信息系统、包装使用者信息、管理计划、通知、报告义务、自由投放市场、科学技术进步的改进、特别措施、技术委员会程序、以国家法律实施等二十五条。主要的内容包括:

  1.包装定义和适用范围

  包装指令规定包装是指从原材料到加工过的货物、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的,由任何性质原材料制成的被用于包容、保护、搬运、运送、展示货物目的的所有产品。

  另外为进一步明确包装的定义,2004年对包装指令修订后,附件I中对包装的定义列出了适用这些标准的说明性的例子:

  (l)满足了上述定义的要求,且没损害包装其他功能的物体应认为是包装。如果是产品整体不可分割部分,必须终其一生用于包容、支撑或保护产品并且与所有组件必须一起使用、消耗和处置的物体不属于包装。譬如CD盒外包装薄膜和糖盒就属于包装范畴,而工具箱、(小袋装)茶叶包、芝士周围的蜡层及要和花木终其一生的花盆等就不算是包装。

  (2)设计或打算在销售点装填的物体和出售的可处置物体,在销售点装填了或设计打算装填的应认为是提供了包装功能的包装物。譬如纸或塑料袋子、食品薄膜、三明治袋子、铝箔等就属于包装范畴。而搅拌器(Stirrer)、不回收餐具等不属于包装范畴。

  (3)包装组件和附件应认为是整体包装的部分。直接挂于或附着产品并具有包装功能的附件应认为是包装物。而虽然是产品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但要和所有组件一起消耗或处置的物品除外。譬如直接挂在或附着在产品上的商标应属于包装范畴。钉书钉、塑料套管(PlasticSleeveS)等属于部分包装范畴。

  包装指令适用范围包含投放在欧盟市场上的所有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物,无论用于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居家或其它层面,无论使用的原材料类型。

  2.主要目标和防止措施

  包装指令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的国家措施进行有序协调,一方面防止对所有成员国以及第三方国家的环境有任何影响,或减少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保障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包装指令的防止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产生包装废物,减少包装废物总量;二是通过重复使用、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包装废物,从而减少这类废物的最终处置。此外,包装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除了按第9条的基本要求采取措施来防止包装废物的形成外,还应确保其他防止措施的执行。这些其他措施包括国家行动计划、介绍旨在减少包装对环境影响的生产者责任的行动计划或其他类似行动。

  3.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标

  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标是能否实现包装指令主要目标的基本保证,是细化了的可操作的具体目标。包装指令第6条第1款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再生的具体目标。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达到下面目标:

  (1)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计最少50%至最多65%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回收利用或在废物焚烧工厂焚烧获取能源;

  (2)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计最少60%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回收利用或在废物焚烧工厂焚烧获取能源;

  (3)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重量计最少25%至最多45%包装废物中所含原材料总量应该被再生利用;按重量计最少巧%的每一种包装原材料应该被再生利用;

  (4)在2008该被再生利用;年12月31日前,按重量计最少55%至最多80%的包装废物应该被再生利用;

  (4)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在包装废物中的原材料应达到下述最低再生目标:(a)玻璃按重量计60%、(b)纸和木板按重量计60%、(c)金属、(d)塑料按重量计22.5%(加上某些可以再生为塑料的原料)、(e)木材按重量计15%。

  考虑到部分国家的特殊情况和2004年有10个新成员国加入欧盟的的客观事实,包装指令对实现上述目标也做出了例外规定:

  (1)由于希腊、爱尔兰、葡萄牙的特殊情况,即分别有大量小岛、农村和山区和当前包装消费水平较低,可推迟达到某些目标的期限直到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日期,但最迟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

  (2)由于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需要一段时间来遵从此指令的要求,2003年加入到欧盟的成员国可以延迟达到某些目标的期限直到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日期。此日期,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马耳他不应迟于2013年12月31日;波兰不应迟于2014年12月31日;拉脱维亚不应迟于2015年12月31日。

  (3)考虑到有些国家的包装回收系统基础比较好,已经或准备制定计划超过包装指令的最高目标并为此提供了有效合适的再生和回收利用容量,包装指令规定在他们的措施避免了内部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没有妨碍其他成员国执行本指令的情况下,应被允许为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追求自己的更高目标。制定更高目标的成员国应告知欧洲委员会这些措施,在和成员国协作检验了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一致,以及没有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有关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隐藏限制,欧洲委员会应确认这些措施。

 

来源:检测通

关键字: 2005/20/EC  包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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