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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5/20/EC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解读(二)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 时间:2012-08-17

  4.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定了包装的成分和有关特性,是从源头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包装中的重金属含量、有关包装物成分和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包装的特性。

  有关包装中的重金属含量,各成员国应保证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含量总和不超过下列标准:在成员国将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从了包装指令要求后的2年内按重量计为600ppm;3年内按重量计为250ppm;5年内按重量计为100ppm。

  对包装制造和包装物成分的要求有如下规定:(l)包装制造应限制包装物的容量和重量到最小,足够达到对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必要的安全、卫生、容量要求的水准即可。(2)包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应考虑其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包括再生),以及最小化处置包装废物和来自管理运转残渣对环境的影响。(3)基于包装或来自管理运转的残渣或包装废物在焚烧和填埋时,有害和有毒物质会存在于排放气体、灰烬或沥出物中,包装制造应最小化包装原料或包装成分中有害和有毒物质含量。

  对包装可重复使用特性做出了如下要求:(l)在通常使用情况下,包装的物理特性应能满足多次循环。(2)在工人们处理使用过的包装时,达到有关的健康、安全要求,(3)在包装不再重复使用并变成废物时,满足可回收利用包装的要求。而且上面的3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对包装的可回收利用特性的要求。(1)包装以原料再生形式回收利用的,按照当前欧共体标准,包装制造应能够使按重量计一定百分比的再生原料用于市场产品的制造。这个百分比可根据包装物原料的类型不同而改变。(2)包装以能源恢复形式回收利用的,应具有可供能源恢复最优化选择的最低热值。(3)包装以堆肥形式回收利用的,应具有不妨碍分类收集和堆肥处理的生物可分解特性。(4)生物可分解包装应具有能够经过物理的、化学的、热量的或生物的分解使大部分已完成的堆肥基本上分解为二氧化碳、生物和水。

  5.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

  包装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建立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以便于从消费者、最终使用者或从废物流动中返回或收集使用过的包装和包装废物,以便将其引向最合适的废物管理选择。包装指令还规定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制度应该向有关部门的经营者和主管政府当局公开。这些制度也适用于非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安排和为进入此系统所征的关税,且这些制度应该设计成能遵从欧共体条约,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都要遵从欧盟的包装废物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的有关要求。

  6.标志与标识系统和包装使用者的信息

  为便于对包装收集、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包装指令要求欧盟理事在本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1996年12月31日之前)对包装标志做出相关决定,规定包装物应显示其识别和分类的目的。包装物还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这些标志应该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及适当地持久耐用。为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更好的实现此指令的包装废物再生、回收利用目标,包装指令对包装使用者应能获得的信息也做出了规定。〔27〕即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在自成员国将本国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从了包装指令要求后的二年内,保证包装的使用者,包括消费者,获得如下必要信息:(l)包装使用者可利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2)包装使用者在包装和包装废物的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再生中所起的作用;(3)市场上现有包装标志的含义;(4)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计划的基础知识。

  7.经济手段

  包装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今爽:烬燕杰指令、具场的实现,以欧盟条约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可采用一定经济手段。在没有这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依照欧盟环境政策的原则(比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欧盟条约设定的义务,采取经济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8.标准化

  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应促进与包装基本要求有关的欧洲标准的准备工作,通过制定标准防止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促进下述欧洲标准的制定:

  (1)包装生命周期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2)对包装中存在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以及从包装和包装废物释放到环境中的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测量和检验方法;

  (3)各种类型包装物中需要再生原材料的最低标准;

  (4)再生方法的标准;

  (5)堆肥和堆肥方式的标准;

  (6)包装标志的标准。

  9.以国家法律实施

  欧盟包装指令只是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的进行了规定,但包装指令并不能直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才能起作用。包装指令要求个成员国在1996年6月30日前,应使遵从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生效,并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另外,成员国应将在本指令范围内改进的所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通告给欧洲委员会。

  10.附录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的附录里面有三个附件。附件1中列举了欧盟包装指令第3条第1款对包装定义的说明性例子。附录3列出了各成员国数据库应包括的有关包装和包装废物数据的要求和格式。附录2在包装物成分、包装可重复使用特性、可回收利用包装特性等方面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对欧盟包装指令的重要补充。

  欧盟各成员国将包装指令转化为国家情况

  欧盟包装指令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在各成员国直接生效。各成员国要实现欧盟包装指令有关目标的主要措施就是将欧盟包装指令的要求和立法精神转化为国家立法,通过实施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达到欧盟包装指令的有关目标。

  以英国为例,英国根据欧盟包装指令转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1998年颁布的《包装基本要求条例》(Thepaekaging(Essential Requirements)Regulations)。

  (2)2009年颁布的《包装基本要求条例》(修正案)(The packaging(Essential Requirements)(Amendment)Regulations)。

  (3)1999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生产者责任义务》(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PaekagingWaste)。

  (4)1999年颁布的《北爱尔兰包装废物生产者责任义务条例》(修正案)(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 (Paekaging Waste)(Amendment)Regulations (NorthernIreland)。

 

来源:检测通

关键字: 2005/20/EC  包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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