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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5/EU 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TPED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俄罗斯CU-TR认证中心 时间:2014-09-26

  1999年欧盟再发布“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6/EC of 29 April on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简称TPED,从压力设备发展史上看,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简称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氰化氢(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TPED指令的宗旨是:

  提高移动式压力设备的安全性;

  保证移动式压力设备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通。

  主要内容是:

  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

  -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

  -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 (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移动式承压设备:

  即所有容器(钢瓶,管子,压力盘,低温容器,指令94/55/EC附录A中定义的钢瓶组)

  所有储罐,包括可拆卸储罐,储罐容器(移动储罐),罐车上的储罐,蓄电池车辆或者蓄电池卡车上的储罐或者容器,

  运输指令94/55/EC和96/49/EC附录规定的2级气体的,运输在本指令附录VI指出的某一危险物质或者其他气体的,包括他们的阀和其他附件。

  这个定义不包括那些属于常规免检适用于小数量的和在指令94/55/EC、96/49/EC附录中的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如烟雾器(UN号1500)和呼吸装置用的气瓶。

关键字: 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  TPED  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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