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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07-03-07
编者按:由欧盟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共同通过的《化学物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条例》(简称REACH),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此条例将对我国化工企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相关行业及企业应对之有较清晰的认识。此外,我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也应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促进我国化学物研发、市场流通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本版特约请法学专家对此条例进行系列解读,以飨读者。
一、REACH的制定背景和制定目的
目前,欧盟制定了大约30余部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和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有关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一数量随着形势的变化还将持续地增加。为了整合和协调现有的部分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为化学品管理立法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提高化学品环境风险的管理水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共同通过了《化学物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条例》(2006/1907/EC,简称REACH)。REACH被广泛认为是欧盟建立以来通过的最重要的一部立法。此条例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后,将对欧盟成员国产生直接实施力。
REACH关于立法目的的描述非常具体,仅规定就有131项,考虑和平衡了很多重要的因素。总的说来,其目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高水平地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二是保护脊椎动物免受不必要的测试;三是快速分享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利于监管,提高化学品流通和监管效率,避免工作重复;四是促进化学物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五是促进竞争,促进共同体政策和机构改革;六是分类管理,分期实施,符合实际;七是广泛参与,各负其责,公平地分担费用,保护相关研究和开发者的知识产权;八是促进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九是促进共同体立法之间的衔接及共同体立法与国际协定的衔接。
不过,不少发展中国家对此提出了质疑,美国的一些官员和学者也提出批评。他们认为,RAECH是打着保护环境和知识产权的旗号,巩固和发展本地区化学物研究、生产和出口市场垄断地位。
二、REACH的实施对中国化工出口企业的影响
REACH设立的进口代理制度、登记制度、通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授权制度、分类制度、标签制度、脊椎动物实验的避免制度及对化学物生产、进口和上市的限制制度,比以前更加严格。
以进口的代表委任制度为例,REACH第4条规定,任何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任何地方的相关下游用户,在对本条例规定的义务负全责的同时,可以委任一个第三方的代表履行本条例第11条、第19条、第三部分和第53条规定的行为,包括与其他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相关下游用户进行讨论的行为。第8条规定,对于共同体以外的自然人和建立的法人,如果他们生产化学物质或者包含化学物质的配制品、物品,准备出口至共同体境内,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委任共同体以内的自然人和建立的法人担任他(它)的唯一代表去履行本条例第二部分规定关于进口的义务;代表应当遵守REACH条例规定的所有有关进口的义务。而且REACH的规定一般不针对欧盟以外的企业,仅适用于欧盟境内的进口者、生产者、加工者、分销商和下游用户。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在欧盟境内委任进口代表,我国的化工出口企业将面临一些法律技术上的困难。
以登记制度为例,REACH第6(1)条规定:“除非另有其他保留的规定,以自己形态出现或者包含在一种或者多种配制品中的化学物,其生产或者进口量在1吨或者1吨以上,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登记。”同时,REACH中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第九部分的规定付费。”登记时必须提交化学品特别是新化学品的特性数据和环境风险数据。如果业界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登记者必须自己研究或者委托别人研究。研究工作完成后,登记者必须向欧洲化学物局提供研究摘要或者充分研究摘要。
如果已经有企业取得了化学品的特性数据和环境风险数据,为了保护知识产权,REACH第30条和其他相关的条款规定了信息的有偿共享制度。如第30条规定:“一个‘化学物信息交流论坛’的成员,即潜在的登记者,在采取测试措施以满足登记需要的信息要求时,他应当在他所在的‘化学物信息交流论坛’内查询是否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利用。”“如果‘化学物信息交流论坛’里具有有关脊椎动物测试的相关研究成果,登记者必须向有关的成员索取此成果;如果‘化学物信息交流论坛’里具有与脊椎动物测试无关的相关研究成果,登记者可以向有关的成员索取此成果。索取必须付费。”这些强制性的登记、登记付费、信息共享付费规定,既增加了我国化工出口企业的时间和精力负担,也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以我国广泛实行的动物测试为例,REACH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就有十几处之多,如它规定:“为了增加登记系统的效率,应当规定共同遵守和共享化学品信息的要求,以减少脊椎动物的测试。如果测试得到实施,应当遵守1986年11月24日的《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保护实验和用于其他科学目的的动物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性规定的理事会指令》(86/609/EEC)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要求,保护实验动物。”“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提出取代、减少和限制对脊椎动物的化学物测试。”“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如果信息涉及脊椎动物,登记者应当有义务要求去分享信息。”“如果化学物质在12年之内已经被登记,则潜在的登记人不得重复进行动物实验。”这些规定,对我国化工行业动物测试方法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必须发展替代的测试方法。
三、REACH实施后中国化工出口企业应当研究的欧盟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体系
按照REACH的安排,2006年6月1日起,1991/155/EEC指令将被废除,1999/45/EC指令的第12条将被删除;从2008年6月1日起,1993/105/EC指令、2000/2/EC/指令、1993/793/EEC条例和1994/1484/EC条例将被废除;从2008年8月1日起,1993/67/EEC指令将被废除;从2009年6月1日起,1976/769/EEC指令将被废除。可以看出,REACH将替代以前的很多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但REACH并没有替代以前所有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如REACH生效以后,1967年6月27日《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记规定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2004年3月31日《关于清洁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648/EC)等20余部条例、指令和决定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REACH是欧盟各国广泛协商后的妥协产物,并不能排除各国采取比REACH规定更加严格的措施规定。因此,要研究欧盟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既要研究REACH和其他共同体层次上的立法,还要研究我国化工出口对象国的特殊立法。(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