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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品相关的国外技术法规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标准结束网 时间:2013-01-21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他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

  加入世贸组织后,意味着我国针织行业必须遵循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相关条款参与国际竞争。近几年来,发达国家政府凭借其先进的制造技术,纷纷将环境问题注入到各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是欧洲一些国家率先采取单方面行动,通过并颁布了日趋严格复杂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文件。

  形成的种种技术壁垒和绿色贸易要求,将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参与全球竞争的最大障碍。欧美市场是我国重要的针织品服装出口市场,因此,及时了解、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规则,有利于扩大我国针织品的出口份额。

  一、美国市场

  1.标签规定

  美国纺织品涉及标签的规定与法案有:毛纺织品标签法案、纺织纤维规格及标签法案、包装标签法案和成衣水洗标签法案等。

  1.1纤维含量标签和标准标签

  (1)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纤维含量标签的要求

  ①须注明一种或多种纤维的构成或组成;

  ②须注明其中不同纤维的重量百分比;

  ③须注明制造商姓名或FTC的识别号码。

  (2)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产品标签的要求

  ①羊毛产品标签羊毛类型、重量百分比

  ②纤维纺织品规格及标签:产品中纤维的名称、所占比例、原产地;

  ③包装标签:纺织品尺寸、成分、原产地;

  ④服装水洗标签:洗涤、晾干、干洗、漂洗、熨烫方法。

  1.2标签的顺序及位置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水洗标签的顺序及钉缝位置规定了较详细的要求。

  (1)水洗标签的顺序

  ①机洗/手洗/干洗

  ②洗涤温度:高温/中温/冷水

  ③机洗程序:轻柔/洗可穿/普通

  ④漂洗:不能漂洗/非氯漂洗/可氯漂洗

  ⑤晾干方法:滚筒烘干/晾干/铺平晾干/沥干

  ⑥熨烫:不可熨烫/低温熨烫/中温熨烫/高温熨烫

  ⑦警示语:分开洗涤/不能拧干/阴凉处挂干等

  (2)水洗标签的规定

  ①标签应缝在其出售时能被消费者容易发现和看到的地方;

  ②如果在出售时不易被发现或看到,这些水洗信息应添加在包装外面或固定产品的悬挂标签上;

  ③在产品使用期间,永久性标签要与产品牢固结合,且清晰可见;

  ④标明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水洗方法,其顺序未:洗涤、漂洗、晾干、熨烫、干洗。

  2关于阻燃性的安全规定

  2.1阻燃性相关法规

  美国的阻燃性相关法规有:加利福尼亚州法、波士顿消防法、纽约市消防法、联邦航空局飞机消防规定及美国联邦危险物品法等。

  2.2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部分纺织品阻燃的要求

  (1)CPSC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分为:1、2、3三级1级为正常阻燃性;

  平布3.5s或超过3.5s火焰蔓延时间;起毛布超过7s火焰蔓延时间。

  2级为中等阻燃性;

  主要对起毛布而言,火焰蔓延时间在4~7s之间。

  3级为燃烧速度快而猛烈;

  平布火焰蔓延低于3.5s;起毛布火焰蔓延低于4s。

  3级原料美国禁止进口

  上述标准也适用于帽子、手套、袜子及里布。其中里布作为服装衬里时,不用检验;作其他使用时,必须和其他纤维一样进行检验,然后定级;

  (2)儿童睡衣阻燃性新修订

  1995年9月9日,CPSC发布了儿童睡衣阻燃性标准修订案,对儿童睡衣市场影响较大。主要内容:对于小于9个月婴儿的睡衣阻燃性没有要求;所有紧袖口的睡衣包括9个月以上婴儿睡衣的阻燃性没有特别要求。修正案1997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CPSC关于阻燃的规定适用于普通服装童睡衣、地毯、床垫及其垫料,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里子布。

  3.关于纺织品的有害化学物质

  (1)部分服装有害化学物质的检验项目

  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衣、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验项目有:禁用偶氮燃料、甲醛(乙醛)、重金属含量、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镍释放等。

  (2)禁用偶氮燃料的限量值

  美国对目前已知的20多种致癌芳香胺偶氮燃料的限量值为30ppm。(具体参见生态标准)

  (3)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

  美国对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如下:

重金属

 

限量值(ppm)

 

重金属

 

限量值(ppm)

 

 

0.2~1.0

 

 

35.0~50.0

 

 

0.2~1.0

 

 

1.0~2.0

 

 

0.1

 

 

1.0~4.0

 

 

0.02

 

 

1.0~4.0

 

  二、欧盟市场

  欧盟市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纺织品和服装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有些材料入酸、碱、甲醛、重金属离子等会对人体产生明显或潜在的危害;另一方面,世界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将会被各国频繁使用。欧盟是对纺织品和服装设立壁垒较多的地区,尤其是在标准、法规和评定程序方面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

  1.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法规

  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有影响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建议合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四种形式,其中建议和意见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影响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也应加以注意。

  (1) 47/1999/EC关于环境保护法规;

  (2) 1673/2000/EC 1500t长纤维(亚麻)和3500t短纤维(亚麻)法规;

  (3) 45/2001/EC个人数据保护法规;

  (4)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贸易协议(1998);

  (5)中国与欧盟间纺织品贸易协议(1988年)未包括部分的纺织品贸易协议;

  (6) 73/44/EC欧洲成员国用测定纤维成分方面的规则;

  (7) 85/374/EEC欧洲共同体国家在产品方面的法规;

  (8) 96/73/EC双组分纺织纤维混合质量分析方法;

  (9) 96/74/EC修改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10) 97/37/EC适应上述纺织品名称的技术指令;

  (11) 1999/34/EC消费者保护法规;

  (12) 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

  (13) 79/663/EEC对76/769/EEC的补充(d);

  (14) 83/806/EEC对76/769/EEC的第二次修订(d);

  (15) 82/828/EEC对76/769/EEC的第三次修订(d);

  (16) 83/264/EEC对76/769/EEC的第四次修订(d);

  (17) 83/478/EEC对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18) 83/478/EEC对76/769/EEC的第六次修订(d);

  (19) 85/610/EEC对76/769/EEC的第七次修订(d);(20) 89/667/EEC对76/769/EEC的第八次修订(d);

  (21) 91/173/EEC对76/769/EEC的第九次修订(d);

  (22) 94/60/EC对76/769/EEC的第十四次修订的勘误表;

  (23) 1999/43/EC对76/769/EEC的第十七次修订;

  (24)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Technical Regulations , standards , testing and certiflcation—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II—技术法规、标准、检测认证—文件23);

  (25)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I—Product Liability—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c) (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III—产品责任—文件23);

  (26) 2000/532/EC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

  (27) 2001/118/EC对2000/532/EC的修改;

  (28) 2001/119/EC对2000/532/EC的修改

  (29) 2000/573/EC危险性废料名单(94/904/EC)

  (30) 2001/831/EC生态纺织品标签(1999/178/EC)

  (31) 2002/18/EC生态标签(植物生产)

  (32) 2002/374/EC农药残渣的最大准许量(吡啶氮类);

  (33) 87/142/EEC纤维混合物定量分析之前去除非纤维物质的方法;

  (34) 2002/371/EC欧盟关于“针织纺织品生态标签申请标准的新法规”;

  (35) 94/519/EC纺织品统一进口政策;

  (36) 2002/61/EC关于蓝色偶氮燃料的标准,是对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7) 2003/3/EC关于蓝色偶氮燃料的标准,是对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8) 3030/93/EEC关于欧盟以外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定,2002.01.29生效;

  (39) 94/74/EC有关未来纺织品贸易管理法规;

  (40) 96/74/EC纺织品名目;

  (41)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

  对服饰中的一些饰件和装饰带中镍及其化合物的要求,由欧盟94/27/EC、EN1811、EN12472限定。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镍释放量低于0.5µg/cm2·周(模拟两年的穿戴时间)。

  2.欧盟各成员国一些与纺织品和服装有关的法律文件

  2.1德国

  《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LMBG)》、《德国日用消费品条例(BGV)》。1996年10月7日,德国立法禁止销售含有偶氮燃料的纺织和服装产品,并且德国已经禁止使用这些燃料,法规适用于所有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用品,德国也是第一个禁止使用有害偶氮燃料的欧洲国家。

  我国纺织品标记法与欧盟法规一致,要求所有产品标记其纤维成分。

  2.2英国

  英国贸易描述法。

  英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有易燃标记要求,包括儿童睡衣和所有婴儿服装,(尺码在0号~3号,或者胸围为21英寸,或者更小)。

  2.3法国

  针织品和服装的标记必须用法语,书写要求清楚,不含超越产品性能内涵的说明,标记、介绍或广告传单、说明手册使用法语是强制性要求,而且报单和其他产品信息当有相当的法语术语时也禁止用其他语言,用外国词语或缩写必须由法国或国际法授权。

  2.4奥地利如果检测出其偶氮燃料和偶氮涂料可释放芳香胺超过30mg/kg时,奥地利的偶氮燃料条例法令禁止在奥地利生产、进口、销售这些产品。

  标记要求最终消费品的纺织品和服装必须以德语标明其纤维成分,这些产品必须采用ISO标记,带有洗涤、熨烫或干洗说明;标记必须牢固。

  2.5希腊

  纺织和服装的标记和标志要符合欧盟要求,并且必须用希腊语;希腊语标记用于清关与销售;纺织品应标记说明生产商名称和注册商标,所用原料性质;羊毛产品必须显示股数、号数、重量、长度、原产国和含量。

  2.6荷兰

  纺织品和服装甲醛条例于2001年7月1日生效,禁止一些纺织品和服装含有甲醛;条例禁止与人体皮肤接触的含有甲醛的纺织品和服装销售。关于甲醛含量问题,如果按相应洗涤说明洗涤之前,甲醛含量超过120×10-6浓度,或未提供第一次穿之前洗涤说明,或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仍大于120×10-6浓度,应将此项说明标识在产品上或准备给最终消费者的包装上。偶氮燃料法令(商品法)强制禁止含偶氮燃料的服装、鞋和床上用品在荷兰销售,如果其产品能产生引起癌症或可能引起癌症的芳香胺,也强制禁止在荷兰销售。

  2.7丹麦

  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标记纤维成分,消费品必须用丹麦语或另一种语言(如挪威语或瑞典语);禁止使用会误导消费者识别原产地国的图案、介绍或设计标记等。有时商品到丹麦后可由进口商加标记。重量和规格须用公制。标记和商标须正确描述包装内物品的内涵。

  2.8爱尔兰

  爱尔兰商品标记法规定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标记不能让人产生爱尔兰制造或原产地的误解。

  2.9意大利

  意大利对原产国标记无统一要求,但一些商品必须标记显示其成分和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符合各项意大利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符合这些标记要求的商品可能被拒绝进入或被没收。意大利要求所有纺织品用意大利语标记注册商标或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或零售商名称和纤维名称(按重量百分比顺序大小排列)。

  2.10西班牙

  皇家法令928/1987(Royal Decree 928/1987)规定,海关和销售法规要求所有纺织品和服装用西班牙语标记;服装标记必须显示原产国和洗涤说明。关于纺织品的成分、标签和包装的标记要求,见皇家法令928/1987和政府公报(1987年7月17日),法令要求针织品和服装产品必须清楚的标识生产商,提供进口商的注册税号,清楚说明纺织品原料含量,外语单词或句子必须伴有西班牙语(用同样字体或大小)。生产商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印花税票证号代替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一般,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或标记无公制要求,除非公制是唯一使用时,代理商和消费者不使用另一计量体系。服装标记必须缝制或持久固定在服装上。

  2.11葡萄牙

  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原产国,英语术语“Made in”不被接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商品必须用葡萄牙语说明;禁止原产国的错误标记。一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货物必须用葡萄牙语标记;一些使用说明和成份信息,必须显示产品的有效期和进口商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显示洗涤说明。

  2.12瑞典

  关于原产国标记在瑞典无统一要求,但禁止产品误导原产国,除非能清晰、准确、持久地标记外国产。要求所有进口商品要显示产地名称、特征、公司在瑞典的商标或任何说明,需采用瑞典语描述产品功能。

  如果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的产品可重新出口(货主在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天内);如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没收。

  2.13比利时——卢森堡

  比利时对纺织品无特殊安全方面的立法,关键是使用产品的责任问题,这意味着易燃合成纤维制成的睡衣裤可在比利时市场销售,但如果服装着火,制造商负有责任。因此制造商要关心产品安全问题。

  2.14芬兰

  将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甲醛最大含量的标准问题。

  食品和消费品必须在芬兰海关实验室检测,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企业也有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海关实验室提供关于纺织品和玩具的检测服务。

  关于产品安全法规,芬兰标记要求是基于产品的安全法规,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法规颁布。所有进口至芬兰的产品须显示生产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原产国。单件销售的纺织品,原产地标志必须粘贴或印刷清晰,并单独出项在一个内部标记上。原产地标志必须用瑞典语、芬兰语、英语或国际商务中通用的语言。

  另外,建议所有在芬兰销售的进口包装上标有“Tuoti”(进口)字样。包装上数字和商标应与相应的发票相同,除非包装内容可单独区别。零售商品应包含下列信息:商品名称、详细说明包装内产品,如商品名称或为哪家公司生产、公制重量或体积,也适当包括:商品含量、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使用相关的可能危险警告或产品控制等信息,强制性的信息必须用芬兰语和瑞典语标识。

  环保标志虽然是自愿的,但共同体法规820/92(关于共同体ECO标志)授权ECO-Lable支持对一些产品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建立ECO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要求成员国政府指定有能力的组织实施ECO标志;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纤维名称、一些术语(如100%、全、纯等)的要求,也通过法规来规定。

  三、日本市场日本市场有关法规及质量要求

  1《消费品安全法》

  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强调危险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要保证绝对安全,如不准销售没有安全标志的登山用绳。为了保证绝对安全,日本现有几十种商品打上SG标志(SG:Safety Goods)。打有SG标志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有关方面要付赔偿费。

  打有Q标志的商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Q标志管理委员会反映。

  打有JIS标志的产品,其加工质量则受到政府保证。在日本,标准和标志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一把尺子,其法令、法规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新产品的开发及科技的发展,在不断补充、完善和修改,以保证其JIS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日本对商品上的“质量表示”非常重视。所谓“质量表示”,即指包装商标上的标识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必须相符,否则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日本的《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规定,在日本市场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必须标出纤维类别、缩水率、耐燃程度、尺寸大小和洗涤方法,对成衣要图示标出水洗温度、手洗程度、干燥和洗涤方法等,同时还要标明产地及经销商名称。

  3有害物质的限量

  日本法规规定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如下所示:  

有害物质

 

产品

 

要求

 

APO、TBDPP、BDBP

 

睡衣、窗帘、地毯、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不出

 

三丁基锡及其他有机锡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nm处检测不出

 

狄氏(防虫蛀)剂、DTTP(防虫蛀)剂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0mg/kg

 

甲醛

 

婴幼儿用品、内衣、手套、袜子等

 

婴幼儿A—Ao:0.05以下(相同于15—20mg/kg),其他产品:不超过75mg/kg

 

有机汞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量不超过1mg/kg

 

  4消防法令

  日本的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指定有关规定,其中与纺织品有关的内容如下:

产品

 

要求

 

窗帘(薄料/厚料)、幕布

 

续燃时间3s-5s以下;阴燃时间5s-20s以下;损毁面积30cm2/40cm2以下

 

地毯

 

续燃时间20s以下;损毁长度10cm以下

 

床上用品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不超过70mm;熔融面料的接燃次数平均3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100mm

 

服装

 

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家具覆盖物

 

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5《有害物质管制法》

  日本的《有害物质管制法》规定,家庭用品(含纺织品及针织品)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成分,若超过设定的标准,则不得进口。根据日本法令规定,织标及缝线不能对皮肤造成物理性刺激,衣物内不得夹入缝针、大头针等异物;用可燃性纤维制作的成品必须符合阻燃标准,不得因静电、火花等造成烧伤事故。否则根据日本《产品责任法》规定,一旦因服装成品造成的伤害事故,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不论制造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均可申请赔偿。

  6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的法规

  日本的《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流通防止法》及关税第六条规定,货品在日本市场流通销售时,必须标示实际产地的名称,禁止进口标示非实际产地名称或标示不易辨认产地的货品。

  7包装质量的要求日本对包装质量的要求不亚于服装本身。在日本,包装是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上的质量问题像商品的缺陷一样令人无法接收。日本颁布并强调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日本市场上的所有商品(包括从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其包装容器(如纸箱等)上必须清楚标明该包装容器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8. P/L法(Product Liability),即产品责任法

  ①因产品的制造不良而对消费者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时,该制造商应对此负责。

  ②当产品自身损毁时,对他人或物品未造成损害,则不予追究。

  ③因产品的制造或生产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在得到证实后,制造业者应予以赔偿。

  ④在产品质量不良方面:设计上的问题,如材料、规格、加工等问题;制造过程中的问题,如因残留物造成伤害或甲醛的残留对皮肤造成的伤害等等;标示不清问题,如因尚未注明注意事项及警告用语提醒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对此产品不了解所造成的伤害。

  四、其他目标市场

  1.韩国

  自2003年以来,韩国已成为我国针织品出口的第五大目标市场,其技术法规要求与日本基本一致。

  2.澳大利亚与加拿大

  澳大利亚针织产品技术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一致。加拿大市场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影响,其执行的标准与美国市场一致。3.俄罗斯

  前苏联的技术标准体系不仅健全、完善,而且具有相当的先进型,它代表了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标准体系。但是,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原有的标准体系被打乱。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俄罗斯正在加紧修订标准,在质量与标准要求方面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开始推行ISO9000认证,生态纺织品标准也已颁布并被确定为俄罗斯国家标准。

  4.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

  它们的贸易形式突出表现为转口贸易,其执行的标准体系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对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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