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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照明电器生态设计执行措施 245/2009/EC 法规解读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照明电器 时间:2013-04-16

  2009年3月24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执行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P32P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P55PEC号指令(有关荧光灯镇流器的指令)的第245P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以下简称“照明电器245P2009PEC法规”)。照明电器245P2009PEC法规规定了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的最低能效要求,依照EuP指令框架,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将不允许投放欧盟市场。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照明电器产品出口额149. 36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19. 56 %。其中,电光源类产品累计出口46. 01亿美元,占照明电器产品出口总额的30. 80 % ,比去年同期增长18. 68 %。初步分析涉及该法规的产品出口总额约10亿美元以上,考虑到该法规有向其他发达国家扩散的可能性,预计将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文从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解读该法规,重点研究各类电光源产品的最低能效要求以及与我国国家标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该法规的思路和建议。  

  1  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

  照明电器245P2009PEC法规对适用范围以及所涉及产品的定义、生态设计要求、合格评定、用于市场监督的验证程序、指示性基准、修改及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作重点介绍。

  111  适用范围

  照明电器245P2009PEC法规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该法规同样还提供了预期供办公室照明和公共道路照明使用的产品的指示性基准。此外法规同时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法规附件Ⅰ) :不是按照该法规附件Ⅱ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 ;附件Ⅱ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Tc >7 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特效紫外输出>2mWP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一部分规格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以及具有一部分辐射范围和辐射峰值的灯不适用该法规的规定。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P95PEC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P9PEC、1999P92PEC、2006P42PEC、93P42PEEC、88P378P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外。

  112  生态设计要求

  照明电器245P2009PEC法规的附件Ⅲ对生态设计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能效要求、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以及镇流器和灯具的能源性能要求和产品信息要求。

  11211  对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主要要求

  1121111  灯的能效要求

  a1第一阶段(法规生效1年后) :主要规定了直径16mm和26mm的双端荧光灯(T5和T8)的能效要求(详见表1)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未作要求。当某双端荧光灯的标称功率不等于表1中所列功率时,该灯的能效要求必须达到与之最接近功率的能效要求,超出50W的T8灯除外,其最低能效必须达到83 lmPW。当某灯的标称功率与表1中的两个最接近的瓦数的差值相等时,其应当符合两个中较高的要求。若某灯的标称功率高于表1中最高的瓦数,其应当符合最高瓦数的效率。

  单端荧光灯则按照镇流器类型(同时采用电感和电子镇流器工作和仅采用电子镇流器工作)和管形类型(单管、双管、三管、四管、四方形、环形)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最低能效要求(详见表2~表5)。

  

    此外,该法规对某些特殊单端荧光灯和双端荧光灯的最低能效要求作出修正,主要包括高色温、高显色性和P或双层玻壳的荧光灯,具体修正详见表6 ,同时这些修正因数可以累计。

  b1第二阶段要求(法规生效3年后) :将对第一阶段T8双端荧光灯的要求扩展至第一阶段没有涉及的其他所有规格的双端荧光灯,并对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提出了最低能效要求(详见表7和表8)。此外,还对法规生效6年后的改进型高压钠灯和其他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最低能效要求分别作了要求(详见表9)。此外,针对参数为Tc≥5 000K或双层玻壳的灯应至少达到表7~表9中可适用的灯的能效要求的90 %。

  c1第三阶段要求(法规生效8年后) :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应当依照该法规附件Ⅲ第212条设计成使用能源效率分类至少为A2的镇流器工作。同时对金属卤化物灯的最低能效要求在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提高(详见表10)。针对参数为Tc≥5 000K或双层玻壳的灯应至少达到表10中可适用的灯的能效要求的90 %。

  1121112  灯的性能要求

  该法规对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以及灯管残存率3项性能要求作出分阶段的规定:

  a.第一阶段要求(法规生效1年后) :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的显色指数不低于80。

  b.第二阶段要求(法规生效3年后) :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的显色指数不低于80 ,同时其光通维持率和灯管残存率应满足表11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高压钠灯在燃点12 000h(标称功率≤75W)时的光通维持率及灯管残存率要求分别大于0180和0190 ,及16 000h(标称功率> 75W)时灯的光通维持率和灯管残存率要求分别大于0185和0190。

  c1第三阶段要求(法规生效8年后) :金属卤化物灯在燃点为12 000h时,灯的光通维持率及灯管残存率均应大于0180。

  1121113  产品信息要求

  该法规规定生效1年后,制造商应当通过免费网站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每一种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称功率和额定功率;标称光通量和额定光通量;标准条件下100h时的额定能效;在2 000h、4 000h、6 000h、8 000h、12 000h、16 000h和20 000h时灯的额定光通维持率及灯管残存率;灯的汞含量(以X. Xmg表示) ;显色指数;色温;达到其最佳光通量的环境温度等。

关键字: 欧盟  照明电器  245/2009/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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