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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修订重大疾病标准定义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保险报 时间:2008-05-29

 

  1986年英国首次推出重疾产品,以附加险的形式与终身寿险一起销售,销量一般。1987年,强调“生存保障”的重疾产品出现后,销售量逐年增加。到上世纪90年代,在所有寿险产品中,重疾产品销售最好,1999年,个人重疾保单销售了80万件,累计被保险人达到300万人,10%的工薪阶层拥有重疾保障。

  2005年最新资料显示,英国重疾产品的保障人群,包括成人和儿童,已增至约12
00万人,预计保额超过4500亿英镑。

  英国重疾产品的种类

  英国早期的产品很简单,1990年重疾范围扩展到“核心”的6种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肾功能衰竭和重大器官移植,完全永久性失能也包括在保险责任内,以涵盖更多的对被保险人生活能力和生活方式影响严重的疾病。

  上世纪90年代期间,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每次推出新产品时,都增加保障的疾病数量,但是,6种核心疾病和完全永久性失能一直占据预期理赔的绝大多数。在30种或更多重疾中,部分新增加的重疾已不能满足真正的需求,有些重疾极为少见,保单持有人对其不了解,此外部分重疾责任之间有一定的责任重叠,最终减弱了重疾产品真正的保障作用。近年来,这种增加病种的趋势有所缓和。

  2000年3月,英国重大疾病健康管理研究小组发表了一篇研究综述,收集整理了1991-1998年期间英国7000份申请理赔案件的数据,数据显示,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和脑中风三种疾病占总受理案件的80%,6种“核心”疾病以及完全永久性失能占受理案件的97%。,约70%的拒付单纯是由于没有达到疾病定义的标准。

  制订“规范”方便消费者

  重疾产品能迅速发展,一方面,是因为重疾保单与抵押贷款保单一起销售,另一方面,相对于其它产品主观的理赔标准和复杂的责任限制,消费者似乎更倾向于重疾产品的一些特点,例如指定的疾病种类、明确的理赔标准和固定的保障责任。

  初期,英国各保险公司提供的重疾定义和范围存在差异,限制了市场对重疾产品的信心和热情。1994年,个人经济顾问组织开始引入6种“核心”疾病的标准定义,促进了消费者对重疾产品的接受程度。但是随着重疾数量的增多,疾病定义仍然混乱。

  1998年,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发表了一篇关于健康保险的报告,其中指出,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许多不同的重疾定义,导致消费者和保险顾问对重疾产品认识不清,建议保险行业对重疾产品采用标准疾病定义和标准条款格式以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作为回应,1999年,英国保险协会(ABI)发表了“重疾保险产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重疾产品条款的常用格式;主要疾病的标准定义,合理的最低标准,同时对一般术语以及适当的除外责任做了统一规定;修订制度,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其间可以进行中期修订,以确保“规范”与法律和市场的变化,以及医学的发展保持一致。“规范”对重疾产品可以提供的重大疾病范围没有设置严格的规定。

  “规范”颁布后,从安全性、可比性、清晰性三个方面有利于消费者,在整个行业采用统一的最低标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容易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帮助消费者充分理解每个重疾产品包括的和不包括的责任。

  2002年,ABI如期组织第一次全面修订,将重疾分为核心疾病和其他疾病,并根据医学的发展,对恶性肿瘤和心肌梗塞做了修改。2004年组织了中期修订,根据保障产品法规的要求对“规范”做了修改。

  2005年,ABI组织第二次全面修订,这次修订强调促进标准定义的清晰性和持久性,为了保证标准定义的清晰性,简化重疾产品的架构,取消了“核心”和“其他”疾病的分类,最新版的规范(2006版) 已于近期颁布。

  由于人类疾病种类的复杂性,以及重疾产品保障责任的局限性,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重疾产品的理解与保险条款中的重疾定义不相吻合。英国保险协会制定重疾保险产品规范,既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又维护重疾产品的严谨性,无疑为中国保险行业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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