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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 时间:2008-05-29
为确保公众安全,美国运输部拟修订有关打火机和打火机充气储气罐的运输法规,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法规生效日期尚未确定,评议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5日。
拟修订的运输法规将包括打火机和打火机充气储气罐的定义及审查、检测、认证和运输要求。打火机的新设计必须通过美国运输部的审查和检测,制造商应保存检测报告至少3年,美国以外的制造商的检测报告须由其美国代理商或进口商保存。草案还提供了打火机设计的检测步骤和方法。
交付运输的打火机必须符合新的条件,主要包括:(1)除非经过特别批准,打火机的燃料储存器不得超过7.22立方英寸,其中的可燃气体不得超过10克;(2)打火机在55摄氏度、至少2倍燃气压力的内部压力下不会泄漏、破裂;(3)打火机的设计必须通过在美国境内的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的审查和检测。供审查和检测用的打火机样品的运输条件主要包括:单个包装可以盛装打火机的最大允许数量;内外包装的要求;“供审查和检测的样品”的字样必须在货运票据上标明。
草案还规定了运输打火机的内外包装、货运票据和标记要求。其中,货运票据和包裹必须标明打火机设计检测报告标识号或以前颁发的批准号码。自该法规生效之日起5年内,现有的批准号码仍可以继续使用,此后则要重新审查和检测。使用船运集装箱等封闭运输工具的,还应在通道门上标注醒目的警告语———“可能含有爆炸性空气混合物,打开时应远离火源”,且每个字至少要有12.7毫米高。草案还就通过高速公路运输的打火机的装载量、包装和标识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
于半数打火机在美国以外制造,大多通过船运集装箱进口,且美国境外已有打火机运输事故发生,美国运输部认为现有法规不足以确保打火机的运输安全,故拟议修订现有法规以保护公众利益。
由于美国正就该修订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可能会有部分改动,专家提醒打火机出口企业就美国的法规草案提出评议意见并及时了解最终法规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