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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预告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草案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7-24

  2013年7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901号公告,预告“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6日。

  “行政院卫生署”于1998年6月16日依职权订定发布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据以规范生鲜肉品的卫生安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故另以法规命令订定之,原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拟停止适用,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另因食品的标示系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本标准法源授权范围,故拟并予删除本标准有关“标示事项”的规定。拟具“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修正草案,计五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

  三、生鲜肉品的性状规定。(草案第三条)

  四、生鲜肉品的药物残留规定。(草案第四条)

  五、本标准的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条)

  第1条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鲜肉类、冷冻生鲜肉类、生鲜杂碎类及冷冻生鲜杂碎类。

  第3条生鲜肉品应具有各种肉类良好风味色泽,不得有腐败、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或含有异物、寄生虫或其它异状。

  第4条生鲜肉品类应符合“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的规定。

  第5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关键字: 台湾  生鲜肉品类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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