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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7-25
2013年7月1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14920号令,订定“钢缆逐批检验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为办理钢缆的逐批检验,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检验机关,指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所属辖区分局。
三、钢缆报验的抽样方式如下:
(一)对于同构造、不同标称直径的同一报验批钢缆,以选取最大标称直径为抽样原则。标称直径有五种以上时,再随机抽样一种。
(二)标称直径小于二十六公厘的钢缆,除两端已含预挂索且总长度小于二点五公尺的钢缆外,其取样长度为二点五公尺以上;标称直径二十六公厘以上的钢缆,检验机关得以执行钢线抗拉强度试验以替代整条钢缆的拉断负载试验,其取样长度为四十公分。
(三)钢缆取样以裁剪原样品为原则。但钢缆已裁剪为固定长度,经本局同意者,得以同规格(指构造、种别、镀锌与否及标称直径皆相同)样品取样两条,取样长度依第二款规定办理。测试符合并经检验机关核对样品与成品规格相符后发证。
四、进口或台湾产制的钢缆,其构造或尺度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者,报验义务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检验机关申请项目规格报验:
(一)规格书(含结构图、标称直径、抗拉强度及最小拉断荷重)。
(二)产品型录或所符合的标准数据。
(三)钢缆原厂或试验室测试报告。
(四)订单发票、装箱单或进口报单。
五、报验义务人申请钢缆商品项目规格报验,经检验机关核准后,三年内进口与原项目规格相同产制厂场及规格的钢缆,免依前点规定办理。
六、进口钢缆商品因长度恰符合使用设备所需,致无法裁割供取样检验,亦无法提供同规格样品取样者,报验义务人得检具第四点规定的检附文件,向本局申请免取样检验,并以一次为限。经本局审查同意后,径向检验机关办理免取样检验。
七、检验机关必要时得就未抽中的钢缆执行取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