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8-06
2013年7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22001023号令,修正发布“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资讯预先申报作业程序”第1点、第2点、第5点、第6点及第3点的附表,已自2013年7月23日生效。
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加速输入食品边境查验的审查时效,并有效控管输入食品的信息,特订定本作业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经“卫生福利部”公告输入规定代号列属为“F01”或“F02”,且产品包装具商品条形码的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
三、符合本程序预先申报资格者,可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向查验机关办理申请:
(一)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申请书乙份。
(二)申请人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乙份。
(三)产品明细表乙份。
(四)产品的完整包装乙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张。
四、依本程序向查验机关办理的申请案,经审查无不符食品卫生管理法令规定者,发给同意书,其有效期间为二年。
五、本程序展延申请规定如下:
(一)申请展延时点:原同意书有效期间前六十日内(以邮戳或查验机关收文日期为准)。
(二)应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
1.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展延申请书乙份。
2.原同意书复印件乙份。
3.产品的完整包装乙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张。
六、经核发同意书后,报验义务人原预先申报事项如有变更者(包括产品中文或英文名称、申请人名称、地址、制造厂或地址等项目),应检附下列文件及数据向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申请:
(一)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变更申请书乙份。
(二)原同意书复印件乙份。
(三)产品信息变更明细表乙份(一种产品填列一张)。
(四)产品的完整包装乙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张。
(五)其它:依变更事项,须另检附的文件及数据如下:
1.申请人变更:已完成变更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乙份。
2.申请人地址变更:已完成变更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乙份。
3.原制造厂名称变更:原制造厂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乙份(注:若产品改由另一家制造厂产制,则须重新申请产品信息预先申报)。
4.原制造厂地址变更:原制造厂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乙份。
七、经核发“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同意书”者,报验义务人于办理输入产品查验时,可免检附“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但查验人员应确实核对报验资料与同意书所载数据是否相符,且产品不可逾有效日期。
八、查验机关保留实质审查的权利,如发现报验产品与“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同意书”所载资料不符者,废止原发给的同意书,报验义务人报验产品时,须逐案检附“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且一年内不得再依本程序办理预先申报。
九、依本程序须检附的申请文件或数据非中文或英文者,须再检附中文或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