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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江苏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 时间:2013-08-21
2013年8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No 790/2013,修订了法规(EU)No 540/2011关于活性物质醋酸(Acetic acid)的批准条件。本法规自公布二十日内生效。
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18行,活性物质醋酸修订如下:
编号 |
普通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218 |
醋酸 CAS No 64-19-7 CIPAC No 838 |
醋酸 |
≥980 g/kg |
2009.9.1 |
2019.8.31 |
PART A 仅授权作为除草剂使用。 PART B 为了实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完成的醋酸审查报告结论(SANCO/2987/2008),特别是其中的附件1和附件2,应该考虑在内。 所有评估成员国应特别注意对经营者、地下水和水生生物的保护。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 通知者应提交以下确认材料: -对鸟类和哺乳动物的急性及长期风险; -对蜜蜂的风险; -对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风险。 通知者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材料提交给委员会、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