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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法规关于活性物质醋酸批准条件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江苏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 时间:2013-08-21

  2013年8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No 790/2013,修订了法规(EU)No 540/2011关于活性物质醋酸(Acetic acid)的批准条件。本法规自公布二十日内生效。

  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18行,活性物质醋酸修订如下:

编号

普通名称

鉴定编号

化学名称

纯度

批准日期

批准期满

分则

‘218

醋酸

CAS No

64-19-7

CIPAC No

838

醋酸

≥980 g/kg

2009.9.1

2019.8.31

PART A

仅授权作为除草剂使用。

PART B

为了实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完成的醋酸审查报告结论(SANCO/2987/2008),特别是其中的附件1和附件2,应该考虑在内。

所有评估成员国应特别注意对经营者、地下水和水生生物的保护。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

通知者应提交以下确认材料:

-对鸟类和哺乳动物的急性及长期风险;

-对蜜蜂的风险;

-对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风险。

通知者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材料提交给委员会、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

 

           

关键字: 活性物质  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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