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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化妆品宣传用语准则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香港贸发网 时间:2013-09-04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3年7月11日公布理事会第655/2013号规例。新规例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理据订定一般准则。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准则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进口的化妆品。

  该规例根据有关化妆品的框架规例,即第1223/2009号规例订立,协调整个欧盟的一般准则,以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称是否有理据。一般准则不是要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确切措辞作出明确规定,准则只适用于按照框架规例被确定为化妆品的产品,而不包括医疗产品或生物杀灭剂等产品。

  该规例附件制订了一份化妆品所用声称必须符合的一般准则列表。根据该规例,所有化妆品声称必须是合法、真实、有理据支持、诚实和公平,以及是知情决策的结果。部分重要准则概述如下:

  在“合法”的标题下,以下规定必须遵守:

  表明该产品已获欧盟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声称不得使用。欧盟委员会就第655/2013号规例所编订的《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本产品符合欧盟化妆品法例的规定”。根本上,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

  声称所传达的讯息是产品有特定好处,而该种好处只不过是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就不得使用。《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护肤品不含对苯二酚”。由于欧盟化妆品法规已禁止使用对苯二酚,因此不得使用这种声称。

  “真实”方面,规例订立了若干准则,其中包括:

  营销传播不得暗示所表达的意见是经核实的声称,除非该意见反映已核实的理据。例如,任何产品明示或暗示地声称含有蜂蜜,就必须真正含有蜂蜜,而非仅是蜂蜜的香味,这才算是真实。

  “有理据支持”方面,该规例的规定包括:

  化妆品的声称,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均应有足够及可核实的理据支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专家评估结果。

  内容明显夸大而一般最终用户不会当真的陈述,或属抽象性质的陈述均毋须经核实。

  在“诚实”的标题下,以下准则值得注意:

  介绍产品的表现不得超越现有理据支持的范围。例如,只是根据一百万台的销售数字,就不得使用“一百万名消费者喜欢这种产品”的声称。

  “公平”方面,规例列出以下一般准则:

  化妆品的声称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份。例如,“不含防腐剂,因此不易致敏”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声称假设所有防腐剂均会致敏。

  化妆品的声称不得与竞争对手的产品造成混淆。

  除提供一般准则所涉及声称的部分说明例子外,《指引》还详述化妆品声称所用理据的范例。《指引》表示,这方面通常可通过实验研究、消费者认知测试及公开资讯来核实化妆品的声称。

  《指引》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files/pdf/guide_reg_claims_en.pdf

  第655/2013号规例于2013年7月11日开始适用,并在《官方公报》公布翌日起生效。规例全文载于以下网页: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90:0031:0034:EN:PDF

  化妆品监管方面,欧盟成员国政府应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实施框架规例(第1223/2009号规例)。该框架规例直接在欧盟实施,因此也适用于所有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输往欧盟的化妆品。规例详见以下网页: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更多详情请见:

  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C%96%E5%A6%86%E5%93%81%E8%A7%84%E4%BE%8B%E8%AE%A2%E7%AB%8B%E5%8C%96%E5%A6%86%E5%93%81%E5%85%81%E8%AE%B8%E4%BD%9C%E5%87%BA%E5%A3%B0%E7%A7%B0%E7%9A%84%E5%87%86%E5%88%99/baeu/sc/1/1X2ZT68A/1X09UKVH.htm#sthash.aTasXkmQ.dpuf

关键字: 化妆品  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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