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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12-05
2013年11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230020370号公告,公告电动车辆用交流充电设备等6项产品实施自愿性产品验证,并自即日起实施。产品检验规定如下:
实施电动车辆用交流充电设备等产品自愿性产品验证明细表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验证标准 |
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 |
电动车辆 |
交流充电设备 |
CNS 15511-2(2011年版) |
产品试验及符合型式声明 |
太阳光电系统 |
结晶硅、薄膜模块 |
CNS 15114(2007年版)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
再生能源系统 |
变流器 |
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26-1(2011年版) IEC 62109-2(2011年版) 并网:
IEEE1547(60Hz)(2003年版) IEC 6 1000-6-3 (2011年版)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
LED室内外照明系统 |
LED灯管 |
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38(2010年版) 电磁兼容性: CNS 14115(2004年版)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
冷冻空调与新兴冷媒 |
热泵热水器 |
CNS 15466(2012年版) CNS 13783-1(2004年版)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
中小型风力机系统 |
中小型风力机 |
CNS 15176-2(2013年版)附录G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
备注: 一、 表列产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模式依据「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实施。 二、 自愿性产品验证仅提供产品检测验证证明之用,系属自愿性的性质,惟经其它机关引用作为其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时,从其规定。 三、 型式试验受理地点:本局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 四、 自愿性产品验证受理地点: (一) 境内生产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二)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其住所或营业所的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五、 表列产品办理自愿性产品验证审查期限为15天,等待补送数据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加计15天。 六、 表列产品的验证标准,除已指定版次者外以本公告日期时的最新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由本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七、 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及表列IEC标准的区域差异由本局定之。 八、 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的图式及识别号码,于发给证书时指定。 九、 自愿性产品验证的费用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计收。 十、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