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4-04-11
2014年4月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81279A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八点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并自即日生效。即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含肉加工产品应符合旨述含肉加工产品的输入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八点附件四之八含肉加工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
一、本条件用词,定义如下:
(一)肉类:指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体所有可供人食用的部位,并包括生鲜、冷冻、冷藏及经烹饪或调制者。但动物油脂、萃取物、水解物、精炼物、风味剂及室温保存的肉类干燥粉状物,不在此限。
(二)含肉加工产品:指含有肉类、供人食用且归属于下列台湾地区商品标准分类号列(C.C.C.Code)的加工产品。但符合“经高温灭菌罐制”要件者,不在此限:
1、1902.20.10.10-9“其它夹馅米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含肉者”
2、1902.20.90.10-2“其它夹馅粉条,不论是否烹饪或调制,含肉者”
3、1904.10.20.91-9“其它膨润或焙制的含米量不低于30%谷类或谷类产品的调制食品,含肉者”
4、1904.10.90.10-2“其它膨润或焙制的谷类调制食品,含肉者”
5、1904.90.10.10-2“预煮或以其它方式调制的粒状、片状或其它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的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米量不低于30%,含肉者”
6、1904.90.90.10-5“预煮或以其它方式调制的粒状、片状或其它加工(粉、碎粒及细粒除外)的未列名谷类(玉蜀黍【玉米】除外)产品,含肉者”
7、1905.40.00.10-4“干面包,烘焙面包及类似烘焙制品,含肉者”
8、2104.10.11.00-6“液态汤类及其调制品,肉类”
二、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猪瘟的非疫区输入含有感受性偶蹄类动物肉类,或自新城病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的非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肉类的含肉加工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造工厂应经输出国主管机关查核认可,为从事制造含肉加工产品的工厂。
(二)制造工厂应将原料肉类的类别、来源、数量、日期及产品加工制造日期等数据,详细记录,并将该纪录保存二年以上。
(三)产品应以新的容器包装。
(四)原料肉类应经屠宰卫生检查合格。
(五)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的名称及地址。
2、产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3、所含肉类的来源动物种别。
4、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的兽医师姓名及签章。
三、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的疫区输入含有感受性偶蹄类动物肉类,或自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的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肉类的含肉加工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造工厂应经输出国主管机关查核认可,为从事制造含肉加工产品的工厂。
(二)原料肉类应经屠宰卫生检查合格。
(三)含肉加工产品所含肉类应经加热处理,如为干燥肉类应于干燥前经加热处理。加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感受性偶蹄类动物肉类的中心温度达摄氏七十度以上维持三十分钟以上,或摄氏一百度以上维持二分钟以上;禽鸟类动物肉类的中心温度达摄氏六十五度以上维持四十二秒以上,或摄氏七十度以上维持三点六秒以上,或摄氏七十四度以上维持零点五一秒以上。
2、经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认可与前目处理条件具有同等杀灭病原效力的加热处理。
(四)加热处理后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遭受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五)产品应以新的容器包装。
(六)制造工厂应将原料肉类的类别、来源、数量、日期及产品加工制造的日期、温度等数据,详细记录,并将该纪录保存二年以上。
(七)制造工厂应由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提送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认证,并得派员实地查核,实地查核所需费用由输出国负担。
(八)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3、所含肉类的来源动物种别。
4、产品制造加工过程经加热处理,符合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
5、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的兽医师姓名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