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疫处理场所及要求事项:
(一)预冷
在冷藏仓库(柜)预冷之鲜果实装入载运船舱或货柜过程中,其温度不得超过前点所定温度。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应将其低温处理情形注明于预冷证明书或核发之检疫证明书上。
(二)低温杀虫处理
1、海运时应以运输船舱或货柜内低温处理,除特殊情形项目经本局认可已达规定之杀虫处理日数者外,原则上应继续维持至船驶抵目的地港口,经本局检疫合格放行为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藏货柜中量测果肉温度之温度探针,应插入鲜果实之果肉中心,并予以固定,低温处理时间自果实中心温度达到规定温度时起算。
(2)冷藏货柜内采用具温度探针之自记式温度纪录器者,至少放置三个温度纪录器,其位置应在货物中央距离货柜门五十公分至一百公分处之上方中间及下方左右两侧各放置一个;如未满柜,其位置应在货物中央距离货柜门最近处上方中间及下方左右两侧各放置一个。
(3)具温度探针及计算机温度纪录等设备之冷藏货柜,应使用三支温度探针,探针位置在货物中央距离货柜门五十公分至一百公分处之上方中间及下方左右两侧各摆放一支;如未满柜,其位置应在货物中央距离货柜门最近处上方中间及下方左右两侧各放置一个。
(4)非以连续方式纪录温度者,每小时至少须记录果实中心温度一次。
2、空运时应在港口码头或内陆经本局认可之冷藏设施及熏蒸室办理,本局必要时得再派员前往查验。
(三)包装材料:
在输出国完成检疫处理后之鲜果实,其包装用箱如有通风孔,应使用直径1.6毫米 以下之纱网将孔封妥或用密闭之工具运输,以防害虫之侵入。
(四)航运途中之注意事项
1、经处理或在航运中低温处理之鲜果实在运输途中如须经由地中海果实蝇发生国家地区转运者须依「植物或植物产品运输途中经由特定疫病虫害疫区输入检疫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已杀虫处理或在航运途中低温处理之鲜果实,其装运同一船舱(货柜)内不得混装其它果蔬或物品。
3、运输途中装鲜果实之船舱(货柜),其加封(锁)在抵达输入港口未经检疫人员拆封前,不得自行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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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疫处理场所及要求事项:
(一)预冷
在冷藏仓库(柜)预冷之鲜果实装入载运船舱或货柜过程中,其温度不得超过前点所定温度。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应将其低温处理情形注明于预冷证明书或核发之检疫证明书上。
(二)低温杀虫处理
1、海运时应以运输船舱或货柜内低温处理,除特殊情形项目经本局认可已达规定之杀虫处理日数者外,原则上应继续维持至船驶抵目的地港口,经本局检疫合格放行为止。
2、空运时应在港口码头或内陆经本局认可之冷藏设施及熏蒸室办理,本局必要时得再派员前往查验。
(三)包装材料:
在输出国完成检疫处理后之鲜果实,其包装用箱如有通风孔,应使用直径1.6毫米 以下之纱网将孔封妥或用密闭之工具运输,以防害虫之侵入。
(四)航运途中之注意事项
1、经处理或在航运中低温处理之鲜果实在运输途中如须经由地中海果实蝇发生国家地区转运者须依「植物或植物产品运输途中经由特定疫病虫害疫区输入检疫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已杀虫处理或在航运途中低温处理之鲜果实,其装运同一船舱(货柜)内不得混装其它果蔬或物品。
3、运输途中装鲜果实之船舱(货柜),其加封(锁)在抵达输入港口未经检疫人员拆封前,不得自行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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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规范冷藏货柜之温度测定规定,参照「法国产苹果输入检疫条件」第八点第三款规定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2002年7月19日以防检四字第0911490226号函通知阿根廷、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荷兰与南非等国及境内相关单位自2002年9月22日起实施规定,以符合实际执行要求,故增列第二款第一目(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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