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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规定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4-06-04

  2014年5月28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078号公告,预告制定“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

  (一)经公告应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具有工厂登记证的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

  (二)所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

  (三)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特殊营养食品业者。

  二、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应对其产品的养殖鱼贝类原料、畜禽肉类及其它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或乳制品原料的动物用药残留量,进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的检验。

  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应对其食品添加物成品的重金属含量、特殊营养食品业应对其特殊营养成品的微生物及营养素含量,进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的检验。

  四、业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五、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产品的有效日期后六个月。

  六、本公告事项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关键字: 贸易壁垒  合格评定  绿色壁垒  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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