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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输入供试验研究用生物样材的检疫条件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4-06-10

    2014年6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委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81633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七点及其附件三之十三“输入供试验研究用生物样材之检疫条件”如附件,自2014年8月1日生效。自2014年8月1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供试验研究用生物样材应符合旨述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七点修正规定

  七、输入下列动物的精液、胚、血清及生物样材应先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并符合下列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一)冷冻牛精液。

  (二)牛胚。

  (三)冷冻猪精液。

  (四)猪胚。

  (五)羊精液。

  (六)马精液。

  (七)牛血清。

  (八)自美国输入牛血清。

  (九)冷冻犬精液。

  (十)冷冻鹿精液。

  (十一)自加拿大输入胎牛血清。

  (十二)自美国输入羊胚。

  (十三)输入供试验研究用生物样材。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七点

  一、本检疫条件的用词,定义如下:

  (一)生物样材:

  1、动物来源检体。

  2、动物传染病病原体。

  3、含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物品,不包括不具感染性的生物制剂。

  (二)动物来源检体(以下简称检体):指采自人类以外的哺乳纲陆生动物、鸟纲动物、活鱼配子及受精卵的输入检疫条件附表所列水生动物或活甲壳类及软件动物的输入检疫条件附表所列水生动物的组织、器官、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呼吸或消化道内容物等。

  (三)动物传染病病原体(以下简称病原体):指输入供试验研究用动物传染病病原体分类表(附表一)所列的病原体或其核酸。

  二、输入生物样材前,应由政府机关(构)、公、民营事业、学校或法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于输入前,检具申请书(附表二)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经审核通过,并符合本检疫条件规定,始得依第四点申请输入;其属于附表一所列高输入风险等级病原体、含有该病原体的生物样材、来源动物罹患或疑患附表一所列高输入风险等级病原体的检体者(不具感染性者除外),申请单位应为输入后使用单位,并应于申请时检附下列文件: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以外的申请单位,应检附申请单位及输入后保存单位为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所定生物安全第三等级以上实验室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单位及输入后保存单位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办法所设的生物安全会核发的同意文件。

  前项申请单位应配合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或施行输入风险分析提供所须数据。

  三、输入生物样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入来源为输出国政府机关(构)、学校的研究机构或输出国政府认定的法人。

  (二)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或施行输入风险分析后指定的检疫要求。

  (三)输入牛(Bos taurus及B. indicus)的扁桃腺(tonsils)、远程回肠(distal ileum)、脑(brains)、眼(eyes)、脊椎神经(spinal cord)、头部骨头(skull)、脊椎骨(vertebral column)及源自或含前述物品者,来源牛只的来源国应为“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以外国家且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定的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四)包装与标示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最新版“感染性物质运输规范指引(Guidance on Regulations for the Transport of Infectious Substances)”的规定,且外包箱应标示内容物品名。

  (五)运送事宜应符合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规定。

  四、输入生物样材者,应检附输出国动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或来源机关(构)出具的来源证明书正本,向运抵港、站的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但输入前点第三款检体者,不得以来源证明书申报检疫。

  五、前点动物检疫证明书应以英文具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输出国、输出人姓名及地址、输入人姓名及地址。

  (二)货品名称。

  (三)具体载明该货品符合第三点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条件。

  (四)第三点第三款检体的来源牛只的来源国。

  (五)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及其戳记、签发兽医师姓名及其签章。   前点来源证明书应以英文具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输出国、输出人姓名及地址、输入人姓名及地址。

  (二)货品名称。

  (三)具体载明该货品符合第三点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条件。

  (四)来源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及其戳记、签发机关负责人姓名及其签章。

  六、输入的生物样材与第二点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核发的输入检疫条件不符、包装毁损、破裂或标示不清者,应依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指示,办理退运、销毁或其它安全性检疫措施。

  

关键字: 检疫条件  动物检疫  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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