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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EC网 时间:2015-01-05
2014年,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形势严峻,许多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等技术层面实施的保护措施呈现越来越频繁、技术要求越来越苛刻的趋势。据统计,全国约23.9%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因退货、销毁、扣留、取消订单等直接损失达685亿美元,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反倾销,成为影响我国出口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
值此年终之际,EC网对2014年以来收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就对中国外贸企业经营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法规、措施进行盘点并加以提示,供企业参考,希望能够帮助我国企业更加准确地把握国际市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取更多主动权。
欧盟BPR持续发酵考验纺织鞋服产品出口
自2013年9月1日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BPR)取代旧指令(BPD)正式实施以来,该法规已成为继欧盟REACH法规之后,又一道影响纺织鞋服等数十类产品出口的重要屏障。
什么是BPR法规
BPR指的是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即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2012年6月27日欧委会发布政府公报,正式颁布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EU)No 528/2012号法规,新法在7月17日正式生效,并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BPD指令对欧盟市场生物杀灭剂产品及其处理物品进行监管。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BPR)常识介绍
BPR法规监管的范围包括杀虫剂、消毒剂、抗菌抑菌产品和防腐剂,涉及领域包括个人护理、饮用水处理、工业领域的抗菌剂以及纺织行业纤维整理剂等。按BPR法规要求,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在2014年年初开始对欧盟市场的生物杀灭剂进行强制统一管理,生物杀灭剂产品只有通过授权后才能使用。2016年9月1日法规过渡期结束后,若想出口生物杀灭剂产品至欧盟,则须保证该生物杀灭剂所含有的活性物质的进口商或生产商,或该生物杀灭剂产品的进口商,三者中至少有一个已被列入欧盟的许可供应商清单中,否则不具备输欧的基本资质。
2014年主要更新变动
活性物质申请新步骤发布2014年2月21日,ECHA发布新闻介绍了BPR法规附件I活性物质申请的新步骤。而物质一旦被列入BPR法规附件I,只含有该物质的生物杀灭剂产品只需进行简单授权就可投放欧盟市场。
三项更新今年3月,BPR法规又有更新,内容包括:批准了己二醇铜、5-甲氧普林、辛酸、癸酸、碘和代森锌这6种可用于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活性物质及它们对应的用途;二是就噻虫胺、氟氯氰菊酯、除虫脲、双吗啉甲烷等6种物质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活性物质替代候选物发起了公众咨询;三是发布最新的生物杀灭剂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清单。
BPR修订法规生效BPR法规的修订法规((EU)No 334/2014)于2014年4月25日生效,该修订法规对BPR法规中的若干内容给出了进一步说明。
BPR法规最新修订案No 334/2014(EU)解读
发布三项过渡性指南文件ECHA于2014年5月28日就BPR法规发布了三项过渡性指南文件,分别是:
生物杀灭剂产品类型21防污剂的效益评估指南文件;
防腐剂的效益评估指南文件;
环境类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混合毒性评估指南文件。
纺织鞋服等数十类产品面临考验
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持续发酵,给我出口企业带来“三大风险”:
涉及面广该法规不仅对卫生农药相关生产及出口企业造成巨大冲击,也对须经生物灭杀剂处理的厨具、皮革、鞋类、地毯、乳液、纺织服装、家具建材、陶瓷制品、电子电器、油漆涂料、橡胶塑料等数十类产品造成重大威慑力。
程序复杂企业需准备实验数据的提交,技术资料整理储备、制作符合规定的卷宗和活性物质评估等多项内容。
费用昂贵活性物质许可和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授权费用远高于REACH法规的注册费用,而且BRP法规参与数据共享的企业数将减少,分摊的成本更高,如一个活性物质第一种使用类型的行政费用将高达12万欧元,一个产品的授权费将需要8万欧元。
打好BPR法规突围战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迎难而上,打好BPR法规突围战:一方面,有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前瞻意识,明确生产中涉及的生物杀灭剂产品是否列入法规的管制范围,在产业链和产业内寻求具有资质的生物杀灭剂原料供应商的合作。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主动了解申请授权所需的数据资料及其复杂程序,制作合规卷宗,抓紧在过渡期内向欧盟申请授权,并按欧盟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
欧盟颁布“禁氟令”电器出口须关注
欧盟于2014年初正式通过《含氟温室气体法规》,拟大幅削减电器含氟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停售已预先注入含氟温室气体的空调及冷藏设备,逐步禁用全球暖化潜能值高的氢氟碳化物等,“禁氟令”再度成为焦点。
含氟温室气体包括氟氯化碳(CFCs)、氢氯氟烃(HCFCs)、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SF6(六氟化硫)等人工制成的化学物质,通常应用于冷藏冰柜、空调、隔热泡沫、喷雾剂及灭火器等产品中,含氟温室气体在家电的制造、使用和报废中的泄漏问题不容小视。
HCFCs和HFCs是备受关注的含氟温室气体,前者是臭名昭著的“臭氧层杀手”。在最近几年,HFCs因没有臭氧层破坏性,被用作HCFCs的替代物大量使用,结果在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同时却加速了全球变暖,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现如今同样面临被取缔的命运。新规中明确禁售含氢氟碳化物且达到特定暖化潜能值的几类产品:包括2015年前禁止含该气体的家用冷藏箱及冷冻箱;2020年前禁止商用冷藏箱及冷冻箱和挤出聚苯乙烯泡沫;2018年前禁止含该气体的气雾剂等。
2014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温室氟化气体(F-Gas)的条例REGULATION (EU) No 517/2014,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2030年前将欧盟境内温室氟化气体的排放量减少至现今水平的三分之一。为达成此目标,其中氢氟化碳(HFCs)的供应量在2030年前减少到2015年水平的三分之一。涉及到温室氟化气体的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等都将受到该条例的影响。
条例具体内容及禁止投放到市场产品列表参见:
欧盟发布温室氟化气体条例REGULATION (EU) No 517/2014
电器出口须密切关注
业内专家表示,含氟制冷剂大限将至,自然介质制冷剂将成“新宠”,在家电制冷剂和发泡剂均100%全无氟的主流趋势下,企业淘汰氟利昂等传统制冷剂虽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要在国内大规模使用替代型自然制冷剂,成本、安装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困扰。
当前电器产品全面走向“无氟化”时代,未来家电产品也会在需求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领域加快发展。对于广大企业来说,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欧盟《含氟温室气体法规》议案的发布,加速节能环保产品结构升级,尤其注重国外节能环保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运用;另一方面应提升各类新型绿色制冷剂替代技术的研发水平,努力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助推产品核心竞争力提档升级。
美国“能源之星”——电视、洗衣机等多项产品出台新规
“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计划是美国能源部(DOE)和环保署(EPA)联合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环保计划,通过选购高能效产品和建筑,从而节省能源费用和保护环境。一般来说,“能源之星”产品为市场上能效在前25%的产品。“能源之星”虽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是全球影响最广泛的认证计划,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能源之星”已成为能源相关产品节能和能源效率的标杆,在欧盟制定ErP/EuP指令的实施措施或其他国家制定能效法规及标准时,都是主要的参考之一。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DOE和EPA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志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从2010年开始,美国就不断加强“能源之星”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制定工作,2014年出台或更新能效标准的涉及电视机、洗衣机、照明灯具、电脑等多项产品。
以下为2014年美国“能源之星”规范制修订最新动态:
已发布新版规范且新版要求已经生效的产品:
2014年1月,公布电视机6.1版能源之星规范;
2014年5月,发布家用洗衣机7.0版新规,为洗衣机订立了更严谨的能源及用水效益标准;
2014年9月,把平板电脑及一体式电脑等产品纳入能源之星计划内;
2014年9月,增加对大幅面高性能喷墨打印机和多功能设备的能效要求。
已发布新版规范且新版要求即将生效的产品:
2014年7月,公布关于能源之星照明灯具规范的修改提议,添加了更为明确的措辞以避免歧义;
2014年12月,公布7.0版电视机能源之星最终规范草案。EPA计划于2014年12月底完成电视机7.0版规范的制定工作,新版规范将于2015年9月30日开始生效;
2014年8月,发布大型网络设备(LNE)1.0版规范第一份草案。第一份规范草案及其支持文件(测试方法第二份草案)细化和说明了规范的定义和结构,分享EPA提出的结构和最初要求,并且提供了最新的大型网络设备检测建议。
新版规范制/修订尚未完成的产品:显示器。
LED成年度技术壁垒重灾行业企业需积极应对
近年来,我国灯具产业蓬勃发展,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成为与家电并肩齐驱的重点出口产品。LED电光源作为灯具的领跑者强势崛起,同时也成为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靶心”。
2014法规新动向
LED照明产业的各项新规伴随着壁垒效应席卷而来,成为隐蔽性较强的风险因素,今年值得关注的法规动向包括:
一是能源测试方法持续加严。美国能源部提出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的新能源测试程序。该标准明确了测量流明输出、输入功率和相对光谱分布的方法,以确定相关色温,包括了光通量、输入功率、相关色彩、温度、额定寿命等方面的检测。
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苛。我国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23号公告,对原有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调整修订,LED电源等产品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被纳入强制性CCC认证范围。此外,智利发布通报,拟规定电压不超过250伏,串联或并联的白炽灯串、LED灯串的认证程序和安全要求,以及灯串产品的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及相应的缺陷分类,并定义不同认证体系下对样品数量的选择及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智利检验项目包括12类测试,如分类、标记、结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等项目。
三是强制检验门槛提升。台湾地区已于7月起实施LED灯泡强制检验,测试项目包含安全、性能及电磁干扰,未经检验即上市销售且经查证属实者,将被处以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技术专利壁垒成影响LED产业发展障碍
我国LED照明产品的出口优势主要源于较低的产品价格,高端市场的份额较小,技术专利的壁垒已成为影响国内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目前全球LED产业的技术专利基本被日本、美国、韩国和德国的几家行业巨头所垄断。到2013年年底,我国大陆LED领域共申请专利36595件。我国专利主要集中在封装、应用和驱动方面,三者分别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42%、41%和8.5%,而外延芯片和衬底方面相对较少。与全球的情况相比,尤其是在外延芯片方面,专利仅占全部专利数量的7%。
从专利类型上看,在我国企业提交的专利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比较大,而发明专利却是短板。在发明专利中,产业链上游芯片、原材料等领域则更是有所欠缺。近年来,在LED行业的研发及生产中,我国企业也申请了大量的专利,但这些专利主要分布在光源封装、背光显示、灯具设计等方面,集中于LED产业链的中下游,并且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为主,而在发明专利方面占比明显偏小。
在对外贸易中,国外一些机构或团体已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LED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就是利用知识产权纠纷,阻止或限制我国企业或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就涉案产品发出普遍或者有限排除令,相关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将无法出口到美国市场。
未来中国LED企业要想进入高端产品领域和巩固市场份额,强化自主研发是不可逾越的环节。如何突破行业技术难点和专利壁垒已经成为国内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点问题。[更多]
企业需在三方面狠下功夫
伴随着LED照明产业的升级换代,受国内外法规制约的形势也日益加重,能效指标和生态设计日渐成为“主调”。在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后,技术壁垒对产业格局的重塑提出新要求,灯具产业要想带来更多的加分效果,还需在三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加强产品检测把关能力。针对质控薄弱点完善自检自控能力,强化标准符合性审查,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在质量管理上把好原材料关、生产安全关和出口检测关,采用符合能源利用要求的节能环保型原材料和零部件。
二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以加强产品自主创新为主线,着力突破制约灯具发展关键制造技术,通过提升生产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品牌认可度,并增强品牌建设软实力。
三是高度关注预警信息。参照通报召回涉及的敏感焦点问题、高风险质量安全项目加以整改,在厘清自身需掌握的具体产品要求及应对方案上下功夫,促进出口可持续增长。
医疗器械产品纳入RoHS管控企业需对新产品原材料加强检测
2003年2月,欧盟发布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2002/95/EC指令(简称RoHS指令),该指令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限制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使用。2011年7月1日,欧盟总结RoHS前期实施情况,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2011/65/EU),新RoHS指令于2013年1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指令将医疗器械、监测和控制设备也纳入了管控范围中,并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时期,这些产品于2014年7月开始陆续实施新RoHS指令。[更多]
医疗器械产品将于2014年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RoHS指令;而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将于2016年7月22日开始实施;主动植入式医疗设备则是暂时豁免,不执行新RoHS指令。医疗器械产品要符合新RoHS指令,最重要的是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需控制在限值以下。其中镉均质材料中不得超过100ppm,其余5类有害物质均质材料中不得超过1000ppm。此外,考虑到现有科技水平及经济影响,欧盟还对某些类别的医疗设备及设备中使用的材料提出了豁免,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在进行RoHS管控时,可参考相关的豁免清单。
RoHS指令已经实施了8年,大多数电子电气企业都实施了RoHS管控,为医疗器械产品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相对便利的环境,可以方便的采购到符合RoHS要求的原材料。但是对于新纳入管控的产品,欧盟很可能在今后的市场调查中加大抽查力度。
韩国K-Reach法案——逐步制定与完善
韩国REACH(K-REACH)全称为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The Act on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s,又称化评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案采用类似欧盟REACH法规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现有化学物质和下游产品进行管理。韩国REACH是继欧盟REACH之后,又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化学品管理法案,对中国化学品出口行业影响巨大。韩国REACH实施后,新化学物质和年出口超过1吨的指定现有化学物质在完成注册后,方可进入韩国市场。[更多]
截至2013年底,韩国K-REACH下属法令进展汇总
2014年,韩国K-REACH法案处在不断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本年度有关韩国K-REACH法案的最新进展,供相关企业参考:
2014年2月,就两项K-REACH实施法令草案(分别是一项总统令和一项环保署令)征询公众意见,这两项法令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草案中提到“在官方公布一批特定的需要注册的物质后,现有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将有3年时间为相应物质开展合规工作、提交注册”等内容;[更多]
2014年2月,韩国政府决定在施行K-REACH法规时不使用IUCLID系统,与此同时,韩国化学品管理协会(KCMA)表示K-REACH Helpdesk已经启动,为K-REACH法规在国内外的实施提供支持;
2014年10月,对外发布K-REACH第一批指定注册现有物质清单草案,草案包括518种物质。自第一批最终版清单公布后,企业将有3年时间来对化学品进行注册,在这期间,企业仍可以对这些物质进行生产和进口;
2014年11月,发布K-REACH官方英文版;
2014年12月,K-REACH总统令获内阁通过,正式版本与2月份颁布的草案基本一致。
儿童用品增塑剂和阻燃剂——密集出台限制法规
2014年,国际上对儿童玩具和用品中使用增塑剂、阻燃剂的相关国际标准和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包括美国、欧盟、香港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频频出台相关法规。
儿童用品及玩具是企业近年来的出口新宠,但由于增塑剂、阻燃剂的危害特别是对儿童造成的影响,使得世界各国都对这类产品的使用出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出口玩具及儿童用品频繁被欧美国家进行通报,仅今年上半年就被通报了371批次,其中因增塑剂含量超标等化学危险是通报的最主要原因,占据通报榜的首位。2014年6月,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4/79/EU号指令,就玩具所含的若干类阻燃剂订立更严格限制。相关产品的出口企业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一是要高度重视技术法规的研究解读。玩具等儿童用品敏感度高,各国的法规频频更新,企业应及时关注有关动态,将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应对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控体系,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二是要严格落实产品出口前的符合性测试。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的最后保障,出口儿童用品应严格按照美国CPSIA法规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增塑剂、重金属等高风险项目的符合性测试,并可将报告作为货物随附文件提供给客户,降低产品被国外官方抽查的概率。三是完善质量管理提高软实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是破解日趋严苛的国外技术壁垒的根本,企业应以安全、环保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完善的原辅料管理和设计生产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提升产品层次实现企业转型发展。
以下是我们对今年以来国际组织、部门国家和地区针对增塑剂、阻燃剂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所做的归纳整理,供企业参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SO发布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标准
美国:美国多州要求建立消费品或儿童产品中物质高优先级化学品(PCs)或高度关注化学品(CHCs)列表 缅因州将四种邻苯二甲酸盐列为优先化学品发布增塑剂风险报告马里兰州限制若干类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阻燃剂美国环保局确定若干类更为安全的有毒阻燃剂替代物美国市场儿童产品中阻燃剂的使用现状和法规限制
欧洲: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更新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制指南欧盟电子产品增塑剂限令升级加速瑞典发布产品邻苯二甲酸酯调查报告欧盟玩具安全法例收紧阻燃剂限制
香港:发布《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限制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
加拿大:禁止三岁以下儿童产品中含有TCEP阻燃剂
儿童服装抽绳和可燃性——通报最多产品安全问题
2014年,我国纺织类产品遭遇技术壁垒有所抬头,其中儿童服装抽绳和可燃性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儿童服饰抽绳:
截止2014年9月底,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童装遭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加拿大卫生部通报150余起,其中绳带安全是重灾区,共142起,以95%高居榜首,通报国家主要是欧盟,其次是美国。
2014年10月,欧盟RAPEX发布通报称,多款儿童服饰的抽绳问题突出,目前问题产品已被通报国采取从市场撤离的强制措施。从通报国家冰岛、匈牙利、塞浦路斯等各国的反馈情况来看,这些问题产品的原产地大部分来自中国,存在的风险为:抽绳会导致某种伤害,如颈部抽绳会导致窒息、裤脚拉绳会导致儿童勾住和缠绊、裤脚束带可能会束缚活动等。
绳带安全以如此高的频率和比例被国外召回和通报,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可以说已成为影响童装出口的一个突出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相关企业在设计、制作童装时只考虑利用绳带、小部件变化款式来增加卖点,未充分考虑潜在的伤害风险。二是对进口国法规标准缺乏认识。部分中小童装生产出口企业不仅不主动收集学习相关产品国外相关法规标准,甚至对检验检疫等部门专门提供的相关国外最新技术贸易性措施信息也不加重视,存在盲目生产现象。另外,在当前买方市场为主导形势下,部分企业为了保住订单,在生产经营上以客户要求为上,未严格按照进口国标准审核合同和样品,甚至明知客户产品设计有缺陷,也不加以拒绝。因此,为了保证出口童装安全,避免通报召回、索赔风险,出口童装企业要切实增强两个意识,首先是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要切实提高出口儿童服装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安全为上”;其次是增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意识,按照国外官方要求进行生产和自检自控,有效规避风险,做到“入乡随俗”。
儿童睡衣可燃性:
近年来儿童睡衣因阻燃性能导致的通报和召回风波愈演愈烈,包括优衣库在内的知名品牌均发生过儿童睡衣因阻燃要求不达标的大规模召回事件。今年以来,国内密集发生多起纺织品因可燃性风险而遭境外通报的预警案例,包括:美国对中国产Empress Arts儿童睡衣因不符合联邦可燃性标准而实施的召回,中国产化妆舞会服装因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和相关标准EN71-2而被欧盟REPAX通报等。纺织服装的易燃性风险隐患,正成为企业的棘手难题,尤其是儿童睡衣,因其使用对象的特殊性,“阻燃性能”备受各国监管关注。
【美国】2014年年初,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声称,因有大量有质量隐患的儿童睡衣在全美境内销售,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严格实施现行的美国联邦《易燃性织物法案》中有关儿童睡衣可燃性的标准要求。据介绍,按照美国现行法规,出口至美国的儿童睡衣比普通纺织品的燃烧性标准要求更高,要求符合服装布料和聚乙烯塑料膜的所有可燃性要求。同时要求儿童睡衣须为适度紧身款,胸部、腰部、臀部、上臂、大腿、腕部、脚踝处不超过法规规定的最大尺寸。不能有长度超过6.25英寸的蕾丝边、贴花及丝带等织物饰物或镶边饰带。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标准局于今年7月1日发布新版《儿童睡衣及部分服装可燃性要求标准》(AS/NZS 1249),与2003版相比,新版标准的重要变化包括:一是可燃性测试和装饰要求的合理化;二是修订可燃性测试方法,用以识别在测试中会滴熔的材料;三是规定新的警示标签。
此外,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均已出台有关儿童睡衣可燃性的相关法规。
检验检疫专家指出,纺织面料易燃性问题频频曝光,症结多出在两方面:一是设计缺陷,如产品面料采用过于轻薄的化纤类原材料,或添加过多的羽毛绒配饰等易燃附件,增加产品本身的易燃风险。二是目前我国对纺织品阻燃性能要求和限定较少,特别是普通服装产品阻燃指标基本不限定,导致企业缺乏质量控制意识,未对制成品进行阻燃性能测试。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一方面是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认真研读出口市场最新技术法规动态,尤其应重点关注儿童睡衣标准对标签、设计和性能等方面要求,有目的地指导产品设计生产;另一方面是要加强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意识和质量管控意识,完善生产过程及制成品的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按照出口国标准做好检测认证工作,警惕产品可燃性风险给出口“惹祸”。
化妆品——监管措施不断加强
随着8月1日我国两个国家标准:GB/T29665-2013《护肤乳液》和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正式实施,中国化妆品行业终于摆脱了基础化妆品无国家标准的尴尬境地。然而,在我国加快步伐完善化妆品行业标准的同时,各国正不断改进化妆品相关监管要求,我国相关出口企业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欧盟:连续出台化妆品监管新规
2014年1月,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出了修订化妆品防腐剂相关法规的通报(G/TBT/N/EU/157)。
2014年2月,欧洲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通告,将对化妆品法规下的几种防腐剂进行限制使用。
2014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修订了欧洲化妆品法规,限制物质清单新增5种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2014年8月,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866/2014,以修订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V和VI。
美国:通报多起中国化妆品不合格信息
今年以来,美国FDA连续通报了多起起中国产化妆品不合格信息,通报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按贸易国要求进行标签标注(6例);二是违规使用色素,在唇彩、唇膏、眼影、眼线等产品中使用不安全色素(4例);三是检出有毒有害物质(1例)。[更多]
韩国:修订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4年5月,韩国公布拟修订化妆品法案,将化妆品的申请范围从“皮肤和头发”扩展到“皮肤、头发、牙齿,以及口腔粘膜”。[更多]
澳大利亚: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加严
澳大利亚计划于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原因是DBP被分类为生殖毒性物质。目前,在澳大利亚对化妆品中DBP的使用并未有任何限制,而且有被广泛使用的趋势。DBP的禁用或将迫使多数制造企业调整原料配方,避免直接或间接在成品中残留该物质。
沙特阿拉伯:包装必须密封
2015年5月起,沙特阿拉伯将对所有进口化妆品实行密封包装要求,要求每件化妆品皆须以塑胶薄膜、铝箔纸或透明保鲜膜完整包覆封装,同时在包装上标以对应阿拉伯文警示语,如“若是罐子或软管的外膜包装被破坏,请勿使用此产品”,以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
卡塔尔:出口检测成本提升
卡塔尔环保部近期发表关于加强管控进口化妆品的声明。自2015年1月1日起,卡塔尔将对每一种针对脸部及身体的个人保养产品(非药用性)实行到港时强制管制,且要求必须有被授权实验室所出具的合格证书,以表明产品与GSO标准(GSO 1943/2009)相一致。其他技术细节都需要再被测试。该声明并不详尽,环保部将在日后进一步阐明。目前洗发精、染发剂和香水这三种产品已被明确归类在此规定中,可以肯定的是,二次技术检测会给企业带来时间及成本上的压力。
面对各国集中修订化妆品相关规定,企业应予以重视,建立健全自检自控体系,认真对待从订单要求确认、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检测认证、独立包装、出口清关等的所有环节,确保各个环节符合成品要求,并且有据可依;与此同时,加强与国外客户及业内企业的沟通,确保及时有效的获取相关资质认证,避免因检测时间的延误耽误产品使用期限等最终影响产品销售。
美国修改食品营养标签我输美食品面临挑战
2014年2月27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消息称提出了一项食品营养标签改革方案,这是美国食品营养标签实施20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改。作为食品的“身份证”,食品标签已成为我输美食品面临的最主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一。据统计,2013年,我国食品出口美国已超过70亿美元,其中有200余批输美食品因涉及标签不合格而遭FDA通报,占2013年输美食品通报总量的21.51%。美国食品营养标签大幅度修改,将对我国输美食品企业带来重要影响。
主要影响
一是修改幅度大。美国《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自1990年11月由美国会通过实施后,该法规20多年来未经大幅度修订。
二是企业应对成本增加。美国食品营养标签法规大幅修订后,国内企业需要改进标签、检测和认证,企业运营成本增加。
三是退货风险将加大。美国营养标签法规更新后,食品企业将和国外客户及官方重新确认食品标签的合法性,这一过程将加大产品退货风险。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输美食品生产企业:一是必须增强标签意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加强标识方面的审核,了解并熟悉产品美方对标签的具体要求去,严格根据美方标准要求组织标生产,以免货物进关时因缺少合格标签而遭退货;二是企业与属地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对相应的国外法律法规培训进行培训,以增强应对各种国外标签相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