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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网易新闻 时间:2015-02-12
导语:近日,山东部分蒜农向韩国出口的2200吨大蒜因不符合合同规格遭韩国公司拒收,引发舆论热议,有媒体更是指责韩国搞“贸易技术壁垒”。实际上,中国大蒜遭拒收只算得上“合同纠纷”,习惯性地以民族主义煽动民众情绪对事件解决毫无帮助。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只有进口标准高于国际标准、从第三国进口同类商品的标准或进口国本国的标准才能称之为技术壁垒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TO,以下简称《协议》)在总则中规定,“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从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协议》还规定,“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己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各成员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大蒜国际贸易这个语境中,韩国进口中国大蒜的“技术壁垒”应该高于国际标准、从他国进口大蒜的标准或本国大蒜的标准。
此次韩国购买方的合同标准,和国际及美国、欧盟标准比都低了不少,“技术壁垒”一说并无依据
中国蒜农提供给中国媒体的投标文件中对“重缺点”规格的要求是不超过5%,且还强调了两次。文件还对“重缺点”进行了具体定义,即“病虫害、带伤、形壮不良的(原文如此)及发霉、腐烂的”。和可供参考的国际标准相比,5%的“重缺点”大蒜标准只低不高:尽管全球性的大蒜贸易技术标准尚在制订中,但根据可供参考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大蒜的技术标准,任何等级的大蒜,无论欧盟内外生产,都必须“在实际意义上无外伤、无病虫害、无霜冻晒伤、无明显发芽”;在其分级档次中最低的二级(Class II)大蒜,也要求腐败大蒜重量不超过2%。
此次韩国购买方采购合同中的标准和欧盟美国的的规格标准相比,更是相距甚远。美国农业部大蒜评级标准(U. S. Standards for Grades of Garlic)要求,无论美国内外生产,任何等级的大蒜中的腐败的数量或重量不得超过2%。欧盟大蒜品质标准(COMMON QUALITY STANDARD FOR GARLIC REGULATION 2288/97)规定,无论欧盟内外生产,不允许任何虫害、霜冻、晒伤、霉变和腐败。
中国蒜农提供给中国媒体的投标文件
因中国大蒜今年长势不佳,韩国购买方在合同中不但没有提高,反而“酌情”降低了规格标准
事实上,根据韩国购买方、隶属于韩国政府的“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声明,其“考虑到2014年中国产大蒜作物状况不佳,把斑缺点混合率降低后进行了采购。并且在招标条件及合同上明确注释,如超出采购规格拒绝收货。”韩国购买方称,其“普通采购规格”中对软茎和硬茎的“斑缺点”大蒜混入率的要求都是2%,而此次合同执行的标准是5%。这一标准得到了中国蒜农提供的投标文件证实。也就是说,韩国购买方不但没有为中国大蒜另设更高标准,反而为中国供应商降低了标准。然而,即使这样一个专为中国大蒜设置的低标准,这批山东大蒜仍未达标。
韩国采购方为中国供应商降低了规格标准
韩方并未拒收全部3000吨中国大蒜,而是接受了其中的800吨合格的江苏大蒜:这显然和“韩国设立贸易技术壁垒阻挡中国大蒜”的设定不符
根据韩国购买方的声明,其于2014年11月6日从4家不同的中国供应商手中订购了3000吨大蒜。其中,江苏徐州一家供应商的800吨大蒜经检验合格后被韩方认收,另外3家山东供应商的2200吨则因检验不合格遭拒收。如果韩国政府要对中国大蒜设立技术壁垒,应该毫无理由认收800吨江苏大蒜却卡住剩余的2200吨山东大蒜。从这个角度来说,“韩国以设立贸易技术壁垒的形式防止中国大蒜进入受保护的韩国”的中国官媒说法根本说不通。
韩国的大蒜进口实行配额制,每年进口的大蒜数量一定,根本无须另设“技术壁垒”韩国在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约占其总税目13.7%的农产品保留关税配额,其中就包括大蒜(2011年其大蒜进口配额是12000吨)。韩国对配额内进口实施10%的较低税率,而对配额外进口征收50%的较高关税。也就是说,韩国对大蒜进口实施的配额制度基本能够保证每年进口的大蒜数量一定,以此保证国内蒜农的利益,根本不需要另行画蛇添足地设立“技术壁垒”专挑某一国农产品的刺。虽然农产品配额制度(Tariff Rate Quota, TRQ)并不完全符合完全自由贸易的观点,但当前语境下的农产品配额制度完全合法,国际法上并无可指摘之处。
即使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国内标准和地方出口产品标准,此次大蒜质量也难称合格,谈不上“精挑细选最好的大蒜”
中国大蒜等级规格标准(NY/T 1791-2009)对中国产的大蒜的基本要求就是“无霉变、腐烂、变色、虫害、冻害、损伤和异味”,即使最低档次的二级大蒜也要符合这一要求。作为大蒜生产和出口大省的山东,还曾经自行设立了一个地方标准《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DB37/T 661.3-2007)。其中对大蒜的基本要求是“无霉变、发芽、日灼伤、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僵蒜、多层蒜、独头蒜和机械伤”;最低档次的二级大蒜,不合格率也必须小于5%。且不说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一致预购,如果韩方检查结果属实,这批山东大蒜不但不符合韩国购买方合同规定的标准(“重缺点大蒜不超过5%”),理论上也不符合中国自己的国内标准和地方出口产品标准:这批蒜农口中“精挑细选最好的大蒜”,连国内标准都满足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