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出入境检疫检疫协会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 日本厚生劳动省 | 世界卫生组织
欧洲食品安全局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英国食品标准局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局 | 国际标准化组织
澳大利亚标准协会 | 韩国认可认证局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时间:2015-06-24
6月15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公布了最新的SVHC清单,增至163项,比2014年12月份发布的161项新增了2项内容。新增的第一种物质为邻苯二甲酸二(C6-C6)烷基酯,CAS号为68515-51-5和68648-93-1,(葵基,已基,辛基)酯与1,2-邻苯二甲酸的复合物且邻苯二甲酸二己酯含量0.3%,其主要用作塑化剂,应用于多种软硬塑料,此外还用于某些润滑油中。第二种物质时卡拉花醛,是一种具有干燥的龙木香的香料原料,广泛应用于香水、肥皂、洗衣粉等日化产品。这两项CMR物质分别由瑞典和荷兰两个国家提议,经过严格的SVHC鉴定程序,最终被判定为SVHC物质,由此,欧盟REACH法规授权物质候选清单。
何谓SVHC?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第57条款规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的物质,有严重危害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清单中。该清单的首次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2014年12月最后更新。对于此类物质,按照REACH法规要求需要进行公告,欧洲化学品管理署将根据情况逐步增加SVHC清单中的物质。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必须要进行REACH合规。在私人家庭和工业里最常见的物体是物品,例如家具、服装、车辆、书籍、厨房用具和电子设备。一个产品可能很简单,比如一把木制椅子,但也可能是相当的复杂,例如一台电脑。REACH法规规定,当产品中含有的SVHC在候选名单中而且重量查过0.1%wt/wt但每年的出口量小于1吨时,出口商就有向ECHA沟通的义务,当产品中含有的SVHC在候选名单中且重量超过0.1%wt/wt,同时在每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中SVHC的数量超过1吨,出口商就有申报的义务。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表明,测试不是进行REACH合规的唯一解决方案,因为在测试中会涉及到很多复杂性的问题。因此,ECHA推荐首先对产品中现存的SVHC做技术性评估,只有在对SVHC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再进行测试。
出口不合规的产品到欧盟将会受到处罚。REACH执法由各个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执行,因此处罚的性质因成员国的不同而不同。最常见的处罚是欧盟海关拒绝产品进口(产品无法通过欧盟海关),仓库扣押货物不能提货的处罚。另外,也可能有高达数千欧元或英镑的经济处罚。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一方面做好自身产品的技术性评估工作,通过检测等手段确定产品是否含有SVHC物质,并将含有情况通报给客户。另一方面,如年出口量超过1吨且某个SVHC在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1%,需要向ECHA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