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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通讯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Intertek 时间:2016-10-09

  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2016-07-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了《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主要要求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三)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五)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6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流程会有一些变化,企业需密切关注本地的新办事流程。

  健康安全

  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10-0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8月9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则》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通则》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

  优化了现场核查要求。《通则》既规定了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又全面规定了现场核查的人员、核查的内容、核查的程序、工作时限要求、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确认等内容,特别是明确了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的要求,优化了核查评分表、签到表,提高了现场核查的可操作性。

  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通则》赋予申请人整改的机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况,准予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通过下放许可决定的权力、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对换证审查能够不进行现场核查的尽量不进行现场核查、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方便群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决定(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并施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要求变化如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无需再将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前不再需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为《环评法》)已于2016年7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管理改备案管理。今后环保部门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批,但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审批。

  二、加严环评违法处罚

  取消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限期补办手续。修订后的《环评法》规定,对“环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的处理不再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而是“责令停止建设且直接处罚”。

  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修订后的《环评法》规定,对“环评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的处理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是“可处于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如果项目投资上亿元,罚款金额则超过百万元;而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经济损失对违法的企业而言将是巨大的。

关键字: 社会  标准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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