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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2-11-09
2012年11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2938号公告,预告“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12月24日。
台湾地区于2001年9月10日以卫署食字第0900057121号公告“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以采取渐进推动方式,逐年公告强制实施的产品类别及日期。并于2007年5月24日以卫署食字第0960400468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市售商业完整包装的食品,应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近年来消费者营养观念与日俱增,为提供更明确的营养标示讯息,卫生署邀集学者专家召开修订“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讨论会议,并依据会议达成的各项共识研拟“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草案,全文计十四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本标准用词定义。(草案第二条)
三、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须于包装容器外表的明显处提供标示的内容。(草案第三条)
四、市售包装食品的热量及营养素含量标示规定。(草案第四条)
五、市售包装食品的每一份量的重量(或容量)标示规定。(草案第五条)
六、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单位。(草案第六条)
七、市售包装食品的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草案第七条)
八、市售包装食品营养素可标示为“0”的条件。(草案第八条)
九、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数据修整方式。(草案第九条)
十、列示可免除提供营养标示的市售包装食品。(草案第十条)
十一、市售包装食品各项营养标示值的产生方式,及其标示值误差允许范围的规定。(草案第十一条)
十二、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热量计算方式。(草案第十二条)
十三、列示不适用本标准规定的食品。(草案第十三条)
十四、本标准施行日期规定。(草案第十四条)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反式脂肪(酸):指食品中非共轭反式脂肪(酸)的总和。
二、碳水化合物:即醣类,指总碳水化合物。
三、糖:指单醣与双醣的总和。
四、膳食纤维:指人体小肠无法消化与吸收的十个以上单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质素。
五、营养宣称:指任何以说明、隐喻或暗示方式,表达该食品具有特定的热量或营养素性质。
第3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方式,须于包装容器外表的明显处提供下列标示的内容:
一、“营养标示”的标题。
二、热量。
三、蛋白质的含量。
四、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五、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
六、钠的含量。
七、出现于营养宣称中的其它营养素含量。
八、厂商自愿标示的其它营养素含量。
第4条 市售包装食品的热量及营养素含量标示,应依下列规定择一办理:
一、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的份数(字体须明显可识别)。
二、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参考值百分比”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的份数。对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的营养素,应另注明所标示各项营养素的每日参考值;对未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的营养素,应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前项营养标示的格式详如附表一。未满一岁婴儿食用的食品及特殊营养食品,应以前项第一款的格式标示;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应以前项第二款的格式标示。
第5条 市售包装食品各类产品每一份量的重量(或容量),应考虑民众饮食习惯及市售包装食品型态的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应以一颗(或锭、粒)作为每一份量的标示。
第6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固体(半固体)以公克表示,液体以毫升标示。
二、热量以大卡标示。
三、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公克标示。
四、钠、胆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标示。
五、“国人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取量”所列的维生素、矿物质以其呈现的单位标示。
六、其它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
第7条 市售包装食品的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应依附表二规定办理。
第8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含量,符合附表三的条件,可以“0”标示。
第9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数据修整方式,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包装所含的份数、每日参考值百分比、钠含量,以整数标示。
二、每一份量、热量、蛋白质、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胆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一位标示。当产品的份量值较小,其热量、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标示至小数点后一位时,仍无法符合以“0”标示的条件时,得以至小数点后二位标示。
三、维生素、矿物质以有效数字不超过3位为原则。
第10条 下列未标有营养宣称的市售包装食品,可免除提供营养标示:
一、饮用水、矿泉水。
二、包装的生鲜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产品。
三、冲泡用且未含其它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非直接食用的调味香辛料。
五、盐及盐代替品。
第11条 市售包装食品各项营养标示值产生方式,可以检验分析或计算方式依实际需要为之;其标示值的误差允许范围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第12条 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的热量计算方式,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蛋白质的热量,以每公克4大卡计算。
二、脂肪的热量,以每公克9大卡计算。
三、碳水化合物的热量,以每公克4大卡计算,但碳水化合物项下标示膳食纤维者,其热量可以每公克2大卡计算。
四、糖醇的热量可以每公克2.4大卡计算;有机酸的热量可以每公克3大卡计算;酒精(乙醇)的热量可以每公克7大卡计算。
第13条 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的锭状胶囊食品及即食食品,不适用本标准。
第14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