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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要求相关企业对温泉粉正确标示和广告

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2-12-13

  2012年12月6日,台湾地区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器字第1011611243号函,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温泉粉(入浴剂)进行包装标示和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充分并正确的信息。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广告的内容。

  台湾地区商品标示法第6条规定:商品标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二、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2001年11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署以卫署药字第0900071596号公告,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清楚显著标示产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名称。2006年12月25日卫署药字第0950346818号公告有关化妆品的标签仿单包装的标示规定,违反上述的公告规定者,依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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