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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时间:2012-12-20
2012年12月17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14280号公告,修正“应施检验太阳眼镜及太阳眼镜镜片的检验标准”,自即日生效。
应施检验太阳眼镜及太阳眼镜镜片的检验标准修正对照表如下:
货品分类号列 |
品名 |
修正后检验标准 |
修正前检验标准 |
9004.10.00.00.6 |
太阳眼镜(限检验平光式及非处方镜片的一般滤镜、偏光滤镜及梯度式滤镜太阳眼镜成品) |
CNS 15067
(2012年9月4日 |
CNS 15067
(2007年2月27日 |
9001.40.00.00-3 |
玻璃制眼镜用透镜(限检验平光式(非处方)裁切成形的太阳眼镜镜片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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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50.00.10-8 |
塑料制眼镜用透镜(限检验平光式(非处方)裁切成形的太阳眼镜镜片成品) |
||
补充规定: 1、自公告日起,可依修正后检验标准办理符合性声明试验。 2、修正前检验标准于2013年3月1日起停止适用。 3、于公告日前表列商品已依修正前检验标准签署符合性声明书者,报验义务人应于2013年3月1日前依修正后检验标准,重新签署符合性声明书,届期未完成者,原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 4、表列商品的标示检验项目: (1) 完整的太阳眼镜依修正后检验标准第7.1节参照附录E(规定)“太阳眼镜产品标示样张”标示相关信息外,不符合直接目视太阳的太阳眼镜另加注“警告事项:本产品“非作直视太阳用” ”。 (2) 裁切成形的太阳眼镜镜片成品依修正后检验标准第7.3(a)、(b)、(c)、(f)、(g)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