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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bt.testrust.com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时间:2013-01-10
2013年1月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120014730号令,制定发布“木制板材类商品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全文12点,自即日生效。同日,废止“集成材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复合木质地板、条状地板、方块地板及镶嵌地板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合板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层积材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
“木制板材类商品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作业规定”如下: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实施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包括︰
(一)层积材类︰单板层积材及结构用单板层积材。
(二)合板类︰普通合板、特殊合板及结构用合板。
(三)木质地板类︰复合木质地板、条状地板、方块地板及镶嵌地板。
(四)集成材类:装修用集成材、化妆单板贴面装修用集成材、结构用集成材及化妆单板贴面结构用集成柱。
(五)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
三、本作业规定名词定义如下:
(一)短边︰集成材类横断面的短边。
(二)长边︰集成材类横断面的长边。但横断面为正方形者,则为层积方向的边。
(三)大断面︰集成材类短边在十五公分以上,断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分以上者。
(四)中断面︰集成材类短边在7.5公分以上,长边在15公分以上。
(五)小断面︰集成材类短边未满7.5公分,或长边未满15公分者。
(六)同型式:指适用的CNS标准、胶合剂、制造厂场及生产国别相同者;具有耐燃性者另包括耐燃等级相同。
(七)主型式:
1.层积材类、合板类︰指同型式下,厚度(单板层积方向的尺度)最大且层数(单板层积及化妆加工层的数量)最多者。
2.木质地板类、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指同型式下,厚度最大者。
3.集成材类︰指同型式下的大断面;无大断面者,为中断面;无中断面者,为小断面。
(八)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余列为系列型式。
(九)相同规格:
1.层积材类、合板类︰同型式且厚度及层数相同者。
2.木质地板类、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同型式且厚度相同者。
3.集成材类︰同型式且短边及长边相同者。
(十)特殊规格:属拱形、圆锥体形、角锥体形或其它形且其横断面不等的特殊订制集成材类商品。
四、型式试验申请人应依不同的主型式(含系列型式)检具各木制板材类商品的型式分类表、下列技术文件三份及样品,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其所属辖区分局(标示及甲醛释出量试验:台南及花莲分局除外;耐燃性试验:新竹、台南及花莲分局除外)或其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一)规格一览表【型号或代码对照表、商品构造(含构成断面图)、组成材料(含表面加工材料)及胶合剂种类】。
(二)商品4×6吋以上(厚度或集成材类的横断面具标尺的成品)彩色照片。
(三)制程概要。
(四)中文标示样张。
(五)样品:
1.层积材类: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的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支【每支须可于长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保持横断面尺度状态下,采取试片表面积四百五十平方公分(两横断面除外)的试片二片】。
2.合板类︰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的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张【每张须可裁制150毫米(长)×50毫米(宽)×10片×2组】。
3.木质地板类: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的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张【每张须于中失砥分采取150毫米(长)×50毫米(宽)×10片×2组】。特殊较小规格无法依前述尺寸裁制完成者,可洽经试验室研讨后,另行办理。
4.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的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张【每张可采取全表面积约一千八百平方公分的试片二组】。具有耐燃性者另取面积为220毫米×220毫米的样品三片。
5.集成材类︰每一主型式及须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的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支【每支须可于长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保持横断面尺度状态下,采取试片表面积四百五十平方公分(两横断面除外)的试片二片】。如试片横断面尺度或长度较试验容器为大时,应将试片切断成同一形状的多数片的试片(视各试验室设备予以调整),另特殊规格无法依前述尺寸裁制完成者,可洽经试验室研讨后,另行办理。
五、型式试验试验原则:
(一)层积材类及合板类︰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且层数最少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若系列型式超过五种,再选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
(二)木质地板类︰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若系列型式超过五种,再选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
(三)集成材类︰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系列型式就各申请的断面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
(四)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主型式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及标示检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若系列型式超过五种,再选择一中间厚度增加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具有耐燃性者除比照前述原则外,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
六、商品型式认可证书登录范围如有变更,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层积材类、合板类、木质地板类、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
1.增列厚度较主型式大者或厚度与主型式相同而层数较主型式多者,应另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2.增列系列型式(未改变原主型式)者,应依下列原则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1)厚度未较原最小厚度小者:就增列的系列型式中择一中间厚度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
(2)含厚度较原最小厚度小者或厚度与原最小者相同且其层数较少者:就增列的系列型式中择最小厚度且层数最少者执行甲醛释出量试验。具有耐燃性者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
(二)集成材类︰
1.增列的断面型式较主型式大者,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并将该断面型式改列为主型式。
2.增列系列型式(未改变原主型式)者,应向原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单位办理型式试验,并向检验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七、取得型式认可的应施检验木制板材类商品,检验机关可以下列方式办理检验:
(一)报验义务人报验时须以下列方式为一批报验︰
1.层积材类、合板类、木质地板类、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相同规格商品。
2.集成材类︰同品目、同型式商品,如含不同横断面尺寸或特殊规格产品时,应检附分属归类的明细表。
(二)属特殊规格的集成材类商品,如型式认可证书的主、系列型式可包含该商品最小及最大断面,且于取样后即破坏原有形态无法继续使用者,报验义务人可检附其订单或合约等相关文件,向报验的检验机关申请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检验。
(三)属特殊目的制成的少量集成材类商品,且型式认可证书已具该型式,其于取样后会破坏原有形态改变原有使用目的者,报验义务人检附报验数量、规格、使用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及证明文件,经标准检验局审核认可者,可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检验。
(四)报验义务人首次报验木制板材类商品时,须取样检验,但符合前二款的集成材类商品不在此限。合格者,检验机关可对后续报验该木制板材类商品每批以二十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未抽中批采书面审查,以简化检验程序。
(五)各木制板材类商品经检验不合格者,同一报验义务人的该木制板材类商品须经连续五批三倍量逐批取样检验符合后,始得恢复每批以二十分之一的机率实施取样检验的简化检验程序。
(六)取样检验的取样样品数量系按适用的CNS标准执行,惟数量不足以做至少二次试验的量时,以取达到的足够数量为原则。报验产品达二只货柜以上者,至少开验二柜且均须平均取样。
(七)检验项目为检测甲醛释出量及查核标示。具有耐燃性者另须执行耐燃性试验,试验地点比照耐燃建材。
(八)逐批检验检验期限为样品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八、检验机关如接获检举或对报验商品符合检验标准的一致性有怀疑时,亦可径行取样并执行检测甲醛释出量及查核标示或耐燃性试验。
九、申请重新报验案件须于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改善完成。
十、层积材类、合板类、集成材类、中密度纤维板及粒片板的报验义务人除应于商品本体标示下列事项外,并应择定于商品外包装或本体上,同时标示检验标准规定应标示的全部项目及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标示事项。
(一)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的图式、“T”字轨及指定代码。
(二)甲醛释出量(F1或F2或F3)。
(三)制造厂商(或进口商)名称、地址或商标。
(四)制造年月日或批号。
报验义务人报验时,应于报验申请书详列前项商品制造年月日或批号。
商品以产制或加工时的原始包装方式,直接运交下游业者于工地使用或加工,非供市场陈列、贩卖者,其报验义务人可检附申请函,向报验的检验机关申请于商品本体仅标示“制造年月日或批号”,不适用第一项前段应于商品本体标示四款事项的规定。
十一、木质地板类的报验义务人除应于商品陈列、贩卖时的最小包装或本体上,依检验标准(CNS2871、11341、11342)规定作有关的标示外,并应标示其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的商品检验标识(由图式、“T”字轨及指定代码组成)。
十二、正字标记检验报告其核发日期在型式认可申请前一年内,可代替型式试验报告。惟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一个系列型式的型式试验报告。